
全港唯一私人廉租屋邨大坑西邨重建掀爭議,業主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分多案入稟區域法院,對拒遷居民興訟,其中一名抗辯但敗訴的女居民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下令平屋允許居民無條件回遷等,周二(25日)聆訊時遭即場駁回。
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今(28日)頒下判詞解釋理據,指申請方理據無一指向平屋及城規會在公法上犯錯,而平屋作為私人業主的私法決策無法被司法覆核,政府亦無權監管或干涉平屋安置居民的做法。
高浩文批評,早前其他大坑西邨案件已有結果,早可預視是次申請注定失敗,申請人卻一直沒有把握機會撤回全無理據、已逾時數年的申請,浪費法庭及建議答辯方的時間及訟費,故下令女居民向平屋及城規會支付訟費。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馬媚媚,建議答辯人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下稱「平屋」)及城市規劃委員會。判詞提到,申請方挑戰平屋於2021年10月向城規會申請重建大坑西邨的決定,以及城規會於同年12月批准申請,但只將妥善安置居民列入建議條款,而非作為重建先決條件的決定。
申請方力陳,平屋決定越權,違反政府重建市區的公共政策及目的,未有考慮其輔助政府或依殖民地時期安置政策行事的公共職能,包括無理地取消部分大坑西邨居民的回遷資格。
私人公司重建 屬無法被覆核私法決策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直言,申請方所提出的覆核基礎,全無指向或提出平屋的決定在公法上有錯,亦無一有合理可爭辯之處。高浩文指出,申請方投訴平屋取消居民資格,卻非申請方所挑戰的決定,事實上與案無關,而平屋作為私人公司,由董事會負責決策,平屋有權決定如何重建,包括要求居民簽署與安置相關的文件。至於申請方指平屋有公共職能,高浩文強調,他早前已在梁亞端案中指出,政府實際上無權監管平屋運作。
高浩文續指,正如他在梁亞端案中所指出,平屋是作為私人業主,決定向城規會申請重建其管有的物業,屬無法被司法覆核的私法決策。高浩文又認為,平屋向城規會提交申請不屬「決定」,只屬過渡性或準備步驟,沒有實際法律影響,無法被覆核。有關申請方對安置計劃、居民回遷資格的投訴,高浩文指出,這些投訴實際上與申請人無關,因為她與另外4名家庭成員都獲資格回遷。
針對申請方對城規會的挑戰,高浩文同樣指,申請方沒有指向城規會違反公法。判詞強調,建議條款並非決定的一部分,有關決定應是城規會批准重建的決定;根據《城市規劃條例》,只要與規劃發展相關,城規會即可批准申請,當平屋按有關批准重建大坑西邨時,城規會沒有任何法定權力干涉安置居民安排。
沒把握機會撤回申請 下令申請方付訟費
基於上述原因,高浩文駁回申請方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並下令申請方支付訟費。高浩文解釋,法庭駁回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由於只有單方面參與,一般而言不作訟費命令,但考慮到是次申請全無理據、逾時數年、不涉公眾利益,加上有梁亞端案的前車之鑑、申請人也在區域法院案中提相同理據後敗訴,可預視司法覆核申請注定失敗,申請方卻一直沒有把握機會撤回申請,浪費法庭和建議答辯方的時間及訟費,故法庭下令申請人向平屋及城規會支付訟費。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高浩文
司法覆核申請人:馬媚媚
建議答辯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城市規劃委員會
案件編號:HCAL172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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