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的士司機認吸「K仔」後駕駛 判囚4個月及停牌5年 官指曾犯同類控罪判監屬唯一選項告誡「好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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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的士司機今年6月在牛頭角,被發現駕駛期間車輛左搖右擺及異常緩慢,其後遭檢驗出曾吸食俗稱「K仔」的氯胺酮。他早前承認一項「在體內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罪,今(17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囚4個月、停牌5年,以及修讀駕駛改進課程。

署理主任裁判官李志豪判刑指,本案最大求情因素是被告認罪,考慮到相關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宜進入戒毒所,且曾干犯同類控罪,故判監屬唯一判刑選項。李官最後提醒被告須遵守停牌令,告誡他「你自己好自為之啦」。

被告李劍文(54 歲,的士司機)今沒有律師代表,他求情稱希望停牌令由首次上庭時起計。惟控方指,法例訂明須由服畢刑期起生效,又指被告具同類型案底,對上一次為2022年6月,至少須停牌5年。

被告不宜被判入戒毒所 另須強制修讀駕駛改進課程

李官判刑稱,本案最大求情因素是被告認罪,考慮到被告不適宜被判入戒毒所,且曾有同類型案底,判刑選項只剩下監禁式刑罰。李官以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扣減認罪刑期後,總刑期為4個月,並勒令他停牌5年,強制修讀駕駛改進課程。

李官提醒,如被告違反停牌令,可被判處監禁,告誡對方「你自己好自為之啦」。

警巡邏時發現涉案的士行駛時左搖右擺及異常緩慢

被告李劍文被控於2026年6月5日,在九龍牛頭角偉業街近欣業街,在道路上駕駛一輛汽車,即展示登記號碼UH2425的的士,而當時他的血液含有<道路交通條例>中附表1A的指明毒品,即氯胺酮。

案情指,案發當日早上,警車在牛頭角偉業街巡邏期間,發現涉案的士展示「可出租」的標示,行駛時左搖右擺和異常緩慢,隨即截停的士作出調查。被告當時精神恍惚及不知所措,言語對答相對緩慢。

庭上透露被告有15次案底 其一涉與本案類同

在警方要求下,被告先後提供口腔及血液樣本作檢驗,均顯示氯胺酮呈陽性。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在案發前一星期曾吸食氯胺酮。他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每月會吸食一次氯胺酮。

庭上早前透露,被告過往有15次案底,其中一次與本案類同,以及5次交通定罪記錄。

法院:觀塘裁判法院
法官:署理主任裁判官李志豪
被告:李劍文
控罪:在體內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
案件編號:KTCC113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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