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恐條例》首案今(8月12日)在高院踏入第70日審訊,其中四名被告被指為勇武示威者「屠龍小隊」隊員,串謀12.8以軍火殺警計劃。代表李家田的大律師林芷瑩作結案陳詞,指從犯證人彭軍壕供稱李家田曾藏槍;林表示警方沒詢問李,所搜出的三枝槍中哪一枝是李拿到的槍,控方也從沒就此在庭上問彭,三枝槍更沒驗出李的指模,而控方的閉路電視片段也沒拍攝到李,直言:「證供係咪好似好弱?」
林續指,李家田有權不作供,指李作供「係要你哋(陪審團)搵到真相同公義」,又稱李自被捕便知道他有緘默權,強調「佢係有讀書、佢讀浸大」;林又直言,警員當日拘捕李家田後,在其家中廁所內對他施水刑、「打、嚇、氹」,李才「招認」,幸搜查隊督察供稱,當日僅沒有搜查該廁所。
林又強調,控方無法解決疑點,才循微細地方盤問李家田,例如質疑被指有份打李的警員5820是「肥警察」,惟林反駁:「一個人有肚腩,唔等於佢唔可以打人」,並指同一隊警員曾將認罪被告黃振強打至傷勢「顯然易見」,故才轉用水刑,並向陪審團直言:「佢(李家田)喺(廁所)入面經歷咗好多,你哋冇人經歷過,不能想像嘅事情。」【《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在多處搜出手槍及子彈等武器,多人先後被捕。控方早前的開案陳詞指,「屠龍小隊」及同謀者吳智鴻團隊計劃在12月8日的遊行中,於軒尼詩道引爆一大一小的炸彈及安排槍手槍殺警員(下稱「12.8計劃」)。
6男1女否認控罪。控方指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為「屠龍」隊員,女被告劉佩凝則涉為「屠龍」眾籌作恐怖主義行為;而賴振邦、許湛榮被指為涉製造軍火的同謀者吳智鴻隊隊員。本案設9人陪審團,案件今(8月12日)在高院踏入第70日審訊。
辯方指陪審團如不相信兩名從犯證人證供控方案情會「collapse」
第四被告李家田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今開始作結案陳詞。她首先提出,涉及炸彈、即「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的控罪書,指稱犯案日期為2019年8月1日開始,故控方舉出由8月1日開始的證供,但控方現在立場是「屠龍」在11月18日、即吳智鴻與黃振強的會面後才加入本案串謀,故11月18日前的事件,包括台灣軍訓及西貢行山試槍和試炸彈全屬背景,與串謀指控無關。
林芷瑩再指,如果陪審團不相信從犯證人黃振強和彭軍壕上庭給予的證供,控方的案情便會「collapse」(崩潰),故李家田一方挑戰兩人的可信及可靠性。
林芷瑩先針對兩人與控方作出的認罪協商提質疑,表示黃振強原被控5罪,他現只需承認涉炸彈及眾籌的兩罪,毋需承認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的串謀謀殺罪,更獲發「好寬嘅豁免起訴書」,「將佢以前干犯嘅罪行一筆勾銷」,包括暴動、非法集結等,如黃的證供獲法庭接納,黃更可能獲百分之五十的刑期扣減,故黃有動機出庭作假證供。
林芷瑩並點出,相比黃振強原被控的串謀謀殺罪獲存檔法庭,彭軍壕原本被控的串謀謀殺罪獲撤回,他現只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並同獲豁免起訴書和百分五十刑期扣減的機會。
批評控方接受彭軍壕指拒交手機密碼 質疑令彭可「天花龍鳳」地作供
林再指,黃振強在被捕後的警誡錄影會面供詞、任從犯證人後錄取的「無損權益口供(簡稱NPS)」,以及庭上證供之間有「好大出入」;又引述彭軍壕供稱,他被捕後已打算認罪,故在首個警誡會面「老老實實講晒出嚟」,惟他在第三次警誡會面時選擇行使緘默權,沒有給出手機密碼,批評如警方取得彭的手機資料,便可知道彭供詞真假,而彭成為從犯證人、可得刑期扣減,卻選擇不給予密碼「係唔啱」,令他可在庭上「天花龍鳳」地作供,卻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包括其手機中的Telegram(TG訊息),質疑道:「定係從電話就可以知道,(彭)講嘅嘢全部都係大話」。
林又提到,彭軍壕在給予NPS的兩個月後,去信律政司高級檢控官「Stella Lo」,在律政司眾多人員中,指名道姓一位檢控官作答辯商討,當中內容涉及一句「confirmation of dropping first and third charge as agreed(確認雙方同意撤控第一條及第三條控罪)」,而該名檢控官確實回信。彭雖然供稱害怕被吳智鴻殺害而不敢退出串謀,但紀錄顯示,警方展開拘捕行動後,彭曾傳訊表示「好X無奈」,可見他不想取消行動,故其證供不可靠及不可信。
指黃振強從沒提及吳會把槍交給李家田 警員知證供薄弱重組出錯誤版本
就彭軍壕指稱,吳智鴻在西貢行山試槍及炸彈後,給予李家田一把槍;林芷瑩今表示,在李錄取警誡會面時,警方沒詢問李,在本案搜出的三枝槍中,哪一枝是李所拿到的槍,控方也從沒就此在庭上詢問彭軍壕,三枝槍更沒有驗出李的指模,且李家田曾在警誡會面指,將槍收到一個家中搜得的綠色袋,但犯人理應不會將犯案證據「大模廝樣」放在家中,故提出李不可能曾藏槍。
林芷瑩再指,當時警方的監視名單上有黃振強、林銘皓、張俊富、張銘裕,並沒有李家田,控方的閉路電視片段也沒有拍攝到李家田,林此時直言:「證供係咪好似好弱?」又指從犯證人黃振強在被捕後的錄影警誡會面更確認,黃曾向吳智鴻表示不要讓「屠龍」隊員知道他向吳索取槍械,吳可將給他的槍收在某個地方,而黃從沒提及,吳會把槍交給李家田。
至於屬吳智鴻團隊的彭軍壕,林芷瑩指彭在首次警誡錄影會面時,沒有提及吳曾給李一把手槍;基於上述調查所得,當時負責調查本案的警署警長馮保羅知道針對李的證供薄弱,故警方在2020年2月開始面見彭軍壕,彭在兩個月後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才首次提及吳將槍交給李,直言「呢個係交換」,故現在的證供實是由警方重組出來的錯誤版本。
李家田選擇作供因想告訴陪審團事情始末
林芷瑩力陳,被告李家田有權不上庭作供,但他選擇作供及受控方長時間的盤問,是因他想告訴陪審團事情的始末,「係要你哋搵到真相同公義」。林續指,李被捕後於現場在警誡下的招認,以及他被押到警署後錄取的警誡錄影會面全非出於自願,李從被捕開始便知道有緘默權存在,強調「佢係有讀書、佢讀浸大」,他肯「講嘢」的原因是警方「打、嚇、氹」。
林芷瑩續指,李家田供稱他自2019年6月11日早上被捕後,便被困房間的廁所內被打,直至被押離住所時才離開廁所;而當日負責到場搜查槍彈的重點搜查隊高級督察莫靄謙庭上供稱,搜查隊唯一沒搜查的地方就是該廁所,可見負責拘捕行動的警署警長馮保羅、警員5820和6314在廁所內打李家田。
雖然上述三人均在作供時否認「打、嚇、氹」李家田,惟林芷瑩直言此屬正常,指警員不會承認,並展示黃振強被捕後拍攝的傷勢照片,黃當時同被馮保羅和5820拘捕,「點解同一批警員唔會做同一樣嘅嘢」?正因為被打,李才會在警誡會面時招認曾藏有槍及彈藥。
控方無法解決控方案情中疑點 才循微細地方盤問李家田
林芷瑩又表示,幸好重點搜查隊高級督察莫靄謙與調查本案的「O記」隊伍無關,故莫作供時指沒搜查廁所,惟廁所可能藏有子彈,案件主管總督察張堃婷亦供稱,曾指示莫要搜查所有地方,不會容許不搜廁所,而現場不聽指示的人員就是馮保羅、5820和6314,他們亦沒有向上水警署傳達張督察就李須受「特別監管令」的指令,質問道:「OC case(案件主管)指示從來不能下達,係咪資深警員喺現場話事」?
林批評,控方無法解決控方案情中的疑點,才循微細地方盤問李家田,如質疑李沒接受基督教的「堅振」(Confirmation),是否可作宗教式宣誓,以及李為何就讀天主教學校;就控方形容李家田曾在「屠龍」TG群組內不傳訊一小時是「壯舉」,林指事實上李曾沒發訊息6小時;控方又指拘捕李的警員,在其記事冊上每次預留不同行數給李簽署確認招認內容,故不可能說謊,更質疑被指打李的警員5820是「肥警察」,林反駁指:「一個人有肚腩,唔等於佢唔可以打人」,又指「我唔覺得佢好肥」,認為控方立場絕不可能成立。
林芷瑩強調,馮保羅和5820在拘捕黃振強時,將黃打至傷勢「顯然易見」,故決定用不留痕跡的方法對待李家田,包括對他施行水刑,且警員在庭上確認,李家田由家中被捕至被押離住所,從沒見過同處一室的母親,向陪審團強調:「你諗吓如果你係被告,會唔會好驚?」李現在縱知道母親已離世,但當時一直不敢投訴被打,直至案件第二次聆訊時,離開警方監管、歸懲教羈留,才敢透過其大律師向法庭投訴被打,「可想而知李家田當時恐慌程度」。
辯方逐一指出李家田在錄影會面的招認存在許多錯誤
林芷瑩引述,控方曾在庭上質疑李家田記得水刑內容,卻不記得控方問題,而李家田表示如對方曾經歷過這種性命攸關的狀態,便會記得當中內容;林芷瑩因此直言:「因為佢喺(廁所)入面經歷咗好多,你哋冇人經歷過,不能想像嘅事情。」
林並指,警員承認拘捕李時,即使環境已受控,也沒即時向李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而通知書涉及李可尋找法律援助、聯絡親友等權利,強調李家田一方的立場為,警方從來沒向李發出通知書和可更改招認證供等的聲明,且警員記事冊沒紀錄李曾閱讀搜查令、監察搜屋等,可見並沒發生,批評負責拘捕的警員對案件主管的訓示「完全置諸不理」。而在調查隊伍中,張堃婷之下便是警署警長馮保羅,馮亦曾面見彭軍壕。
林芷瑩亦逐一指出,李家田在錄影會面的招認存在許多錯誤:包括李指黃振強曾在群組內問及誰會參與試槍,但警方擷取的對話紀錄沒有相關內容;李又指他曾與黃等到荃灣大排檔談及試槍,但黃振強的證供沒有相關內容;李家田描述試槍及炸彈的過程,與彭軍壕形容的過程不同,認為可見李的「招認」只是迎合警方。而彭軍壕在首次警誡會面時就已指出,在試槍及炸彈後,吳智鴻取走所有槍彈。
本案被告依次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和劉佩凝(女)。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涉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2個爆炸性裝置。根據條例,此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他們再被控一項交替控罪,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再被控「串謀謀殺」罪,涉於上述同時同地與其他人串謀謀殺警務人員。
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涉於2019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在香港,管有一支手槍、一個彈匣及14發彈藥。
劉佩凝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涉案日期為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地點為香港。此罪按條例最高可判處監禁14年。【《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張慧玲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劉佩凝
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1)及14(7A)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法律代表
控方代表:外聘大律師周凱靈、高級檢控官劉允祥、高級檢控官伍永杰
辯方代表:張俊富由大律師李國輔及于雋謙代表;張銘裕由大律師姚本成及陳雅琪;嚴文謙由大律師梁鴻谷及柯愷欣代表;李家田由大律師林芷瑩及何正謙代表;賴振邦由大律師是香媛及余承熹代表;許湛榮由大律師陳偉彥及黃思希代表;劉佩凝由大律師馬維騉及容潔礬代表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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