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申司法覆核國安委決定遭駁回 判詞揭律政司開審前去信黎着終止訴訟 高院指毫無勝算從不應提訴訟 頒令黎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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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指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去年獲法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抗辯,惟之後人大就國安法作出釋法,香港「國安委」之後建議入境處處長拒絕向Tim Owen批出工作簽證,黎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質疑「國安委」的建議及入境處處長越權,要求撤銷有關決定。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同時頒令撤銷原訴傳票,法官今(3日)頒下判詞指,律政司在開審前兩周曾去信黎一方,指國安法相關條文清晰,黎由始至終都不應提覆核,着黎終止訴訟,否則會要求法庭判支付訟費,法庭亦同意黎智英的申請毫無勝算,直指黎一方「從來都不應提出司法覆核(should have never brought the JR Proceedings)」,又指黎甚至接獲律政司建議終止訴訟後,仍堅持這場不合理訴訟,故法庭有恰當理由判他支付訟費。【《蘋果》國安案報道結集】

高院早前裁決國安委監督權為「中央專有港法院無權覆核

申請人為黎智英,答辯人為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律政司司長作為負責守衛公眾利益、律政司的首長及國安委成員,被列為有利害關係方。

首席法官潘兆初於今年4月28日開庭處理黎智英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並在5月19日頒下判詞,拒向黎批出司法覆核許可,當時判詞提到,國安委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屬中央政府事權,而監督國安委的權力為「中央政府專有」,香港法院沒有任何監督權,故國安委不容司法覆核挑戰,故駁回黎的申請。至於黎智英早前入稟,要求律政司司長聲明人大釋法不影響他聘請Tim Owen之決定的申請,基於司法覆核許可申請遭拒,有關的原訴傳票亦被撤銷。

就司法覆核被拒,黎智英已在今年6月初就有關判決提出上訴,案件暫時未排定聆訊日期。

判詞透露律政司開庭前兩周去信黎一方著終止訴訟

至於兩案的訟費決定,首席法官潘兆初今頒下判詞,判詞中提及律政司在今年4月13日,曾去信黎智英的代表律師,指國安委決定不容司法覆核,而國安法第14條的條文清晰,指黎一方由始至終都不應提覆核。至於原訴傳票的爭議就只會淪為學術討論,且「注定敗訴(Doomed to fail)」,律政司着黎終止訴訟,否則會要求法庭判他按彌償基準支付訟費。

不過判詞指,黎一方認為人大釋法無明確授權國安委判斷Tim Owen可否來港代表黎抗辯,需透過原訴傳票確認,惟過程中揭出律政司未有披露國安委曾建議入境處拒向Tim Owen批出工作簽證,因而衍生司法覆核訴訟,實因律政司所為,才令原訴傳票淪為學術討論。

此外,黎一方又認為,是次司法覆核關乎公共機構的決定是否不受法院監察,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故此法庭不應作訟費命令。

法官指黎智英堅持提出訴訟為「不合理的訴訟行為」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就在判詞中指,除非有恰當理由,否則一般而言,法庭不會頒令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敗訴方支付對方訟費。而就本案而言,法官直指黎所提的司法覆核申請毫無勝算(wholly unmeritorious),亦正如早前判決所指,香港法院對國安委工作沒有司法管轄權,國安委亦不受司法覆核,國安委的決定屬《港區國安法》第14條所賦予的權力,而入境處嚴格執行國安委的決定,屬合法地行使其權力,只是黎一方錯誤解讀釋法內容,所提之覆核理據亦無合理爭辯餘地。

法官潘兆初同意答辯方所指,黎從來都不應提司法覆核(should have never brought the JR Proceedings),法官又認為,在律政司建議黎終止訴訟後,黎仍然繼續堅持提出訴訟,更被潘官形容為「不合理的訴訟行為(unreasonable litigation conduct)」,因此法庭有恰當理由頒令黎按彌償基準,向律政司支付訟費,其中涉及原訴傳票的訟費由今年4月13日起計。【《蘋果》國安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首席法官潘兆初
申請人:黎智英
答辯人: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入境處處長
有利害關係方:律政司司長
案件編號:HCAL566/2023、HCMP253/2023、HCCC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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