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入稟告《大公報》於2020年報道黎欲棄保潛逃屬誹謗,要求致歉及賠償。《大公報》否認指控,黎一方則要求審訊設陪審團,法官歐陽桂如今(10日)在高院頒判詞指,本案不適宜設陪審團,拒絕黎方申請,並下令黎須支付部份訟費。
判詞指,本案涉長時間審閱文件,雙方已披露文件的總頁數為1,213頁,黎方將詳細陳詞指控《大公報》長期、且具敵意的抹黑行為,解釋《大公報》涉案文章的虛假性、意義和影響,如何建立有特定目的之「運動(campaign)」,《大公報》方亦會引多份文件作回應,但陪審團不不可如法般,於聆訊前閱讀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
法官並指,大公報方提出「Reynolds Public Interest Defence」,抗辯方向相當複雜。雖然黎方僅要求陪審團決定大公報方是否具惡意,其他議題留待法官處理,但法官認為此做法將審訊分割成不同環節,使法官承受不必要的時間壓力,極不理想及低效。
原告為黎智英,被告為「大公報(香港)有限公司」。原告在入稟狀指,《大公報》於2020年6月25日發文誹謗原告指他欲棄保潛逃,原告要求法庭下令禁止繼續發布誹謗報道,並要求被告賠償和刊登道歉聲明。《大公報》否認指控。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林嘉仁早前要求為審訊設陪審團,指本案證據不涉及複雜的文件,而黎方僅要求陪審團就被告是否具惡意作裁決;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的大公報方則反對,高院上周四(3日)開庭聆訊。
判詞指雙方已披露文件總頁數為1213頁
法官歐陽桂如今頒下判詞指,誹謗案件按例須設陪審團,除非法庭認為審訊需要長時間閱讀文件或進行科學調查,設陪審團會不便審訊進行,法庭則可酌情豁免陪審團。陪審團審訊也不一定較法官審訊更有效率,法官可在審訊前後閱讀文件,陪審團則不可以,法庭須考慮到陪審團審訊,或增加額外的時間和成本。
判詞續指,本案涉及長時間審閱文件,雙方已披露文件的總頁數為1,213頁,而黎方將就《大公報》發表的101篇文章作陳詞,指控《大公報》長期、且具敵意的抹黑行為,須向陪審團詳細解釋《大公報》涉案文章的虛假性、意義和影響,如何建立有特定目的之「運動(campaign)」。而大公報方則會依賴政府新聞稿、判決書及英文新聞等227份文件。由於法官可於聆訊前,閱讀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減少雙方在庭上發言時間,陪審團則不可以這樣做,故認為本案不適合設陪審團。
判詞並指,大公報方提出「Reynolds Public Interest Defence」(雷諾茲特權),抗辯方向相當複雜,牽涉事實和法律混合的爭議;陪審團不但要決定大公報方是否具惡意,還要回答以下問題,包括:
- 《大公報》涉誹謗的言論是否基於從線人取得的資訊?
- 它是否已評估消息來源的可靠性?
- 是否有理由懷疑它調查所得資訊的真實性?
- 發表涉案文章是否具迫切性?
- 如《大公報》接觸黎智英,以徵詢其意見,會否有事先向黎通風報信的風險(tip him off),或達到任何有用的目的?
大公報方申索90萬元訟費 官指十分驚人且荒謬
就黎一方表示,僅要求陪審團就《大公報》是否具惡意作「單一裁決」,其他則可留待法官判斷;判詞批評這會導致審訊被分割成不同環節,使法官承受不必要的時間壓力,屬於極不理想及低效的審訊模式。法官基於上述理由,拒絕黎方的申請。
法官在判詞表示,明白本案對雙方而言十分重要,但此程序性申請並不值得聘請資深大律師。大公報方申索的訟費達90萬元,法官形容是十分驚人且荒謬(staggering and plainly wild),故最後僅下令黎方須支付30萬元訟費,即一般大律師的費用。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歐陽桂如
原告:黎智英
被告:大公報(香港)有限公司、註冊總編輯賈西平
案件編號:НСА198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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