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司法覆核案|黎智英一方指國安委若不受挑戰 或可隨意判監或充公財產 「恐怕要與法治重大部分說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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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去年獲法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抗辯。黎本月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挑戰入境處處長按「國安委」建議,拒絕向Tim Owen批出工作簽證,指「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越權,要求撤銷決定。案件今(28日)在高等法院開庭處理申請。黎智英一方力陳,「國安委」雖獲人大釋法充權,但權力僅限於「把關」,定奪案件是否牽涉國安,無權對政府部門作出建議,認為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一點,理應交由香港法院訟裁。黎一方又指,若「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挑戰,即使「國安委」將人隨意判監或將市民財產充公,香港法院將無法制衡越權行為,「那恐怕我們就要與法治一個重大部分說再見。(I am afraid that we are saying goodbye to a huge chunk of the rule of law.)」

律政司則強調,香港法院無權覆核推翻「國安委」決定,並指「國安委」已獲中央授權處理問題,因人大釋法用意是希望香港自行處理問題,無需事事由中央介入,以尊重香港高度自治及司法獨立。首席法官潘兆初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將在一個月內頒書面判詞。【《蘋果》國安案報道結集】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黎智英,答辯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律政司司長作為負責守護公眾利益、律政司首長及國安委成員,被列為有利害關係方。黎今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黃雅斌代表,律政司則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及大律師何卓衡代表。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陳詞時首先引述,特首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彭指出,人大常委會釋法沒有直接回應上述問題, 僅指明香港法院根據《國安法》第47條,應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如法院未有向特首提出,國安委應按照《國安法》第14條對有關問題作判斷及決定。

申請方指國安委權力受限 無權建議入境處拒批工作簽證

彭耀鴻力陳,根據《國安法》條文及釋法內容,特首向法院發出具約束力的證明書,只為判斷案件是否牽涉國家安全,僅此而已。彭續指,「國安委」雖獲人大釋法充權,但其權力仍受規限,極其量只能「把關」(backstop),在法庭沒向特首取得證明書時介入,定奪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但並無權力作進一步行動,包括建議入境處拒絕批出工作簽證。

彭強調,人大常委會僅表明法院應向特首取得證明書,但並無說明後續內容,例如誰人可定奪海外律師或大律師能否參與危害國安案件的工作,原因就是因為香港法院就此擁有最終訟裁權,故此Tim Owen能否來港代表黎智英,理應交由香港法院決定。

彭質疑,按照律政司一方的邏輯,若「國安委」可能越權的決定,不可受司法覆核挑戰,如「國安委」有一天認為庭上所有人都有可能危害國安,就可將他們終身監禁。彭又舉例,「國安委」若突然決定將市民銀行戶口內的財產充公,香港法院同樣無權指有關決定違法。彭直言,若上述邏輯真確,「那恐怕我們就要與法治一個重大部分說再見。(I am afraid that we are saying goodbye to a huge chunk of the rule of law.)」

官批申請方不可假設中央政府對「國安委」沒有效制衡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此時站起打斷陳詞,批評彭對《國安法》的解讀完全錯誤,並強調彭所舉的例子絕非律政司立場。首席法官潘兆初亦指彭不可如此假設。彭耀鴻及後補充,他並不是指「國安委」必然會這樣做,只希望將情況推到最極致,以顯示律政司一方的邏輯問題。潘官質疑,不可假設中央政府對「國安委」沒有有效制衡。彭直言他不是中國律師,不認知中國法律;潘官聞言批評彭不應就自己不認知的事情陳詞。

彭耀鴻最後總結時重申,「國安委」不可能只說出「國家安全」這個咒語(magic word),就可免於司法覆核的挑戰,「國家安全」便會成了一張不可被挑戰的「皇牌」(trump card)。

資深大律師袁國強陳詞時則強調,人大釋法明確指出,「國安委」應對特首提請的問題作「判斷及決定」,而非單純回答問題。袁認為,人大常委非常清楚「國安委」成立的用意及背景,若人大是認為「國安委」沒有相關職權,釋法內容就不會寫明國安委應作「判斷及決定」。

答辯方指國安委執行職務時對港司法獨立抱「最深切尊重」

袁續指,根據釋法內容,人大是希望香港法院自行處理問題,若法院有向特首取得證明書,「國安委」自然無需介入,釋法用意就是為強化和鞏固香港司法獨立。袁又指,透過香港特區的「國安委」處理有關問題,中央政府就無需事事介入,用意就是為尊重香港高度自治。

袁引述港澳辦主任夏寶龍今年1月的發言,指出「國安法」是「雙執行機制」,中央授權特區「國安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中央則負責「兜底」把關,處理特區層面難以解決的問題,屬互補協作的配合關係。

袁強調,綜合《港區國安法》及《基本法》條文,「國安法」屬全國性法律,為超越香港特區自治範疇的法律,故香港法院對國安事務沒有司法管轄權,而「國安法」賦予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僅涵蓋刑事案件,無權覆核推翻國安委的決定。袁又指,「國安委」工作性質敏感,獲授權不披露工作內容,假設司法覆核申請獲批,法庭也無法獲得相關證供,聆訊無法順利進行,有違司法覆核的原意。

袁最後重申,人大是次釋法內容是基於對香港法治的尊重,「國安委」執行職務時,也對香港司法獨立抱有「最深切的尊重(utmost respect)」。【《蘋果》國安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首席法官潘兆初
申請人:黎智英
答辯人: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入境處處長
有利害關係方:律政司司長

法律團隊:
申請人: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黃雅斌
答辯人: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及大律師何卓衡
案件編號:HCAL566/2023、HCMP253/2023、HCCC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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