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去年獲法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抗辯,惟之後人大就國安法作釋法,香港「國安委」之後並建議入境處處長拒絕向Tim Owen批出工作簽證。黎上月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認為「國安委」的建議及入境處處長越權,要求撤銷有關決定。高等法院上月底開庭處理申請,首席法官潘兆初今(19日)頒下書面判詞,指國安委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屬中央政府事權,而監督國安委的權力為「中央政府專有」,香港法院沒有任何監督權,故國安委不容司法覆核挑戰,駁回黎智英的司法覆核申請。
對於黎一方早前在庭上力陳國安委如不受制衡,可將人隨意送監或充公財產,潘官直斥有關例子「非常極端但脫離現實」,屬「憑空想像而危言聳聽的評論」,又批評黎方假設中央政府監督無效,為全無根據及無理。【《蘋果》國安案報道結集】
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詞中首先指出,本案主要爭議,在於香港特區政府是否具有司法管轄權,可以司法覆核國安委的決定。潘官引述《基本法》第二條指出,政府只在香港「高度自治」範圍內,享有獨立司法權及終審權,對國防及外交等國家行為,並沒有管轄權,而被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港區國安法》,正是有關國防、外交及其他不屬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潘官又指,人大常委會將《國安法》納入附件三,反映維護國安屬香港特區高度自治範圍以外事宜。
法官指國安委工作不受任何機關干涉 監督權力為中央政府專有
潘官另指,人大及人大常委會是根據《基本法》條文及程序訂立《港區國安法》,不可藉指稱《港區國安法》與《基本法》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不符為由,對其立法行為進行覆核,故香港法院無權裁定《港區國安法》任何條文違憲。
潘官續指,綜合解讀《港區國安法》第12條至第15條的規定,國安委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職責屬中央政府事權,其工作不受包括法院在內的任何機關干涉,有關條文亦訂明,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監督國安委的權力為中央政府專有,故香港法院對此沒有任何角色或權力。潘官又指,基於國安委工作性質,《港區國安法》禁止公開其工作內容,但在司法覆核過程中,這些資訊卻無可避免需要公開,有違保密規定之目的。
香港法院不獲授權監督國安委 故法院失去監督權問題「根本並不存在」
對於黎智英一方指國安委決定越權,潘官直指有關說法「完全錯誤」,重申香港法院不獲授權監督國安委於《港區國安法》第14條下的工作,故有關條文令法院失去監督權的問題「根本並不存在」。
黎智英一方的代表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早前力陳,若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挑戰,即使國安委將人隨意判監或將市民財產充公,香港法院亦無法制衡有關的越權行為。潘官在判詞中反駁,國安委受中央直接監督及控制,認為彭質疑其監督是否有效,是全無根據及無理,又批評彭舉出「非常極端但脫離現實」的例子,稱國安委沒有法院牽制下可能濫權,評論屬「憑空想像」及「危言聳聽」。
法官同時指國安委決定沒越權 指解釋黎一方申訴全無理據做法合宜
潘官總結,由於香港法院對國安委工作沒有司法管轄權,國安委亦不受司法覆核,故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不過,潘官雖然裁定香港法院無權監督國安委工作,他同時又指出國安委決定並沒有越權。他解釋,為消除雙方大律師陳詞對人大釋法可能引起的誤解,他認為解釋為何黎智英一方的申訴全無理據,做法合宜。
黎智英一方早前力陳,人大釋法沒有回答海外律師參與危害國安案件是否可能引致國安風險的問題,有關問題應先由特首向法院發出證明書回答,國安委無權直接裁定Tim Owen代表黎智英一事關乎國家安全。黎方又指,國安委只有「把關」角色,若要作出相關裁定,需要先向特首索取證明書。
潘官在判詞中直指上述解讀「完全錯誤」。他指出,人大釋法是首先提供指引,訂下中央處理問題的一般方法,然後指派特首及國安委實際處理問題,兩者並行,共同維護國家安全。他續引述釋法內容,指出若法院沒有向特首取得證明書,國安委須即時介入處理,根據《國安法》第14條履行職責,對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及決定」,無需先向特首取得證明書,故此國安委有關決定並無越權,而執行國安委決定的入境處處長,亦同樣沒有越權。
至於黎智英早前入稟,要求律政司司長聲明人大釋法不影響聘請Tim Owen之決定的申請,由於司法覆核許可申請遭拒,有關申請同樣被撤銷。【《蘋果》國安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首席法官潘兆初
申請人:黎智英
答辯人: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入境處處長
有利害關係方:律政司司長
案件編號:HCAL566/2023、HCMP253/2023、HCCC51/2022
法律代表:
申請人: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黃雅斌、大律師董皓哲、大律師李峰琦及大律師姚穎彤
答辯人: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及大律師何卓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