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黎上周五入稟要求法庭聲明 人大釋法不影響聘Tim Owen抗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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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去年獲法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抗辯,律政司一方多次提出反對更尋求上訴至終審法院,惟最終在去年11月被終院終極駁回。特首李家超同日隨即宣布,就參與國安案件的律師資格提請人大釋法,人大常委去年12月底釋法指,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如要參與國安案件,法院應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否則交由國安委決定。黎智英上周五(17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頒布聲明,指人大常委的釋法不影響其聘請Tim Owen代表抗辯的決定。【《蘋果》國安案報道結集】

原告為黎智英,被告為律政司司長。根據入稟狀,黎智英要求法庭頒布聲明,人大常委於去年12月30日就《國安法》第14條及47條釋法,不影響終審法院、上訴庭及高等法院分別於去年11月28日、11月9日及10月19日,續讓黎智英聘請Tim Owen代表抗辯所頒下的判詞。

黎智英入稟提另一選項 要求法院向特首申證明書

黎智英同時亦提出另一個選項,如法庭不作出上述聲明,則希望法庭可頒令,要求法院根據《國安法》第47條,就兩個事項向特首申請及取得證明書,包括:

1. 早前就黎智英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案件編號:HCCC51/2022),已獲批、承認及登記在香港本地執業的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向黎智英就該案所提供的法律意見,以及在該案中以法律代表或辯護律師身份代表黎智英,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事宜;以及

2. 其他在本地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在案件HCCC51/2022中,以法律代表或辯護律師身份代表黎智英,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事宜。

黎智英另要求法庭批出許可,可盡早就此申請安排迅速聆訊。

案件排期9月開審 5月先處理「暫停進行法律程序」

根據司法機構網站資料,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被指違反《港區國安法》,因而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的案件(HCCC51/2022),獲排期在5月2日於高等法院進行「暫停進行法律程序(stay of proceedings)」聆訊,案件另排期在5月30日進行案件管理聆訊,而案件的審訊,則排期在9月25日開審,預計審訊期為40日。

政府立會文件表明擬修例 最遲第二季前提交條例草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12月30日在閉幕禮中表決,通過就《港區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解釋,內容包括:

第14條 –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工作信息不予公開,其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法律效力。香港特區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干涉國安委的工作,應尊重並執行國安委的決定。

第 47條 – 香港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

國安委早前曾召開會議,表示將會全力落實釋法內容中所說明的責任,亦支持特區政府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律政司本月向立法會提交《法律執業者條例》修例建議文件,提出在任何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專案方式認許大律師之前,法院須向行政長官提出及取得證明書。而行政長官會發證明書前,會就兩項事宜作判斷,分別為:

有關人士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是否涉及國家安全

有關人士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會否不利於國家安全

文件又指,如果法院收到的證明書,認定有關人士就涉及國安案件,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法院不得就有關案件認許該人士為大律師。律政司又建議,上述的行政長官證明書新規定,適用於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不論是民事、刑事或其他性質,而且除適用於涉及《港區國安法》的罪行案件外,亦包括與根據《港區國安法》或其他法律,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在與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情況下,而採取的措施相關的案件。

律政司在文件中又指,立法建議對訴訟各方選擇法律代表和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均沒有不利影響,指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從來都沒有由海外大律師代表的權利,因《基本法》所指的「選擇律師」權利,是指有權從可供選擇並且有資格在港執業的律師挑選律師,而不包括無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因此立法建議並無剝奪訴訟各方的任何合法權利。當局將視乎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委員的意見,計劃盡快在2023年第一或第二季向立法會提交該項立法建議的條例草案。

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之案件(HCCC51/2022)時序:

2020年
12.11 黎智英被落案起訴「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

2021年
12.28 黎智英與另6名《蘋果日報》高層被加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

2022年
10.19 高等法院批准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黎智英
11.09 上訴庭駁回律政司上訴,律政司再提上訴但上訴庭拒批許可
11.28 終審法院拒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許可;特首李家超同日傍晚宣布建議中央提請人大常委釋法
12.01 案件原定開審日
12.13 高院因應釋法建議,押後案件至2023年9月開審
12.30 人大常委第6次釋法,為首度就《港區國安法》作解釋,涉及第14條及第47條

2023年
02.17 黎智英入稟高院,要求律政司司長聲明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請Tim Owen代表抗辯
05.02 案件「暫停進行法律程序(stay of proceedings)」聆訊*
05.30 案件管理聆訊*
09.25 案件排期開審日,預計審訊40日*

註:有*者仍根據司法機構網站

【《蘋果》國安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原告:黎智英
被告:律政司司長
案件編號:HCMP253/2023, HCCC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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