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國安委1月建議入境處拒向Tim Owen批工作簽證 黎昨入稟申司法覆核要求撤銷決定 指國安委決定僭越《國安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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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 入稟申司法覆核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去年獲法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抗辯。人大常委去年12月底在特首提請下釋法指,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如要參與國安案件,法院應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否則交由國安委決定。黎智英今年1月入稟要求法庭宣布人大常委的釋法,不影響其聘請Tim Owen代表抗辯的決定。黎智英昨(11日)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國安委指Tim Owen來港會構成國家安全風險,故建議入境處拒絕向Tim Owen就黎智英案批出工作簽證的決定,以及入境處處長拒絕Tim Owen就黎智英案的工作簽證申請決定,要求法庭頒布聲明,指兩個決定均屬越權,並要求撤銷相關決定。

入稟狀指,國安委錯誤解讀人大釋法的內容,誤把問題視為國安委職權;由於《港區國安法》第47條指明,應由法院向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法庭在當中必定要有角色,這是重要的(where the Court must play a role, is significant)」,但法庭沒有就Tim Owen的事宜申取證明書。【《蘋果》國安案報道結集】

申請人為黎智英,答辯人為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律政司司長作為負責守衛公眾利益、律政司的首長及國安委成員,被列為有利害關係方。

入稟狀要求法庭撤銷兩項決定

根據入稟狀,要求撤銷的兩項決定,包括:

  1. 國安委指Tim Owen於案件HCCC51/2022中,受僱代表黎智英,是很可能構成國家安全風險及違背國家安全利益,以及建議如果Tim Owen就案件HCCC51/2022中代表黎智英而提出新的工作簽證申請,入境處應拒絕該申請;
  2. 入境處處長拒批Tim Owen於案件HCCC51/2022中代表黎智英的工作簽證;

入稟狀指,此申請的議題是國安委作為《港區國安法》第14條的政府政策制定機構的司法管轄權範圍,與《港區國安法》第47條中規定法庭的角色有矛盾;又指國安委錯誤解讀人大常委釋法的內容,誤把「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可否以法律代表或辯護律師身份代表,參與有關危害國安控罪的案件」的問題,視為包括在《港區國安法》第14條下列明的國安委職權中。

指人大相關釋法條文中沒有提及國安委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7條指,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有關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入稟狀就指,人大釋法內容只表示上述問題需要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作相關決定,條文中沒有提及國安委;而國安委的職權已詳列在《港區國安法》第14條。

翻查《港區國安法》,第14條列出國安委的3項職責,包括(1)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2)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及(3)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入稟狀續指,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可否參與有關危害國安控罪案件的問題,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7條,應由法院向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得取證明書,「法庭在當中必定要有角色,這是重要的(where the Court must play a role, is significant)」,又指出「separation of functions (三權分工)」是基本法及香港特區法治的基礎。入稟狀指,法庭的憲制角色,包括監察政府機關有否越權,而現時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是僭越了《港區國安法》第14條所述的國安委職權。

國安委行使職權時不受司法覆核惟不包越權決定

入稟狀又指,雖然第14條列明國安委行使職權時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但此規定不包括當國安委作出超越第14條賦予其職權的決定,認為人大釋法的本意,不可能是容許國安委作出僭越《港區國安法》或人大釋法的決定。

入稟狀指,申請人在今年3月20日從政府新聞稿得悉,國安委在今年1月11日就落實人大釋法內容舉行會議,指會「全力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內容中所說明的責任,依法履行《香港國安法》第14條所訂明關於國安委的職責」及「支持香港特區政府盡快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修訂,適當處理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問題」,並沒有提及Tim Owen的事宜。

入稟狀透露申請人的律師在1月16日,曾去信律政司確認釋法內容是否不會影響法庭早前批准Tim Owen代表黎智英的決定;律政司1月20日作出不太善意的回應(deflected any good faith correspondence),指申請人律師來信的目的是要求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表示對此感驚訝,更指這是申請人律師的專業職責,就人大釋法給予客戶法律意見。惟律政司作為國安委成員,一早知悉國安委已在1月11日會議中,指出Tim Owen代表黎智英,是很可能構成國家安全風險及違背國家安全利益。而在此情況下,仍然鼓勵申請人律師就關於Tim Owen是否可「合法地在香港以大律師身份受僱工作」給予法律意見。

案件排期9.25開審5月初先處理「暫停進行法律程序」聆訊

申請人因而在今年1月17日入稟要求法庭頒布聲明,指人大常委的釋法不影響其聘請Tim Owen代表抗辯的決定(案件編號:HCMP253/2023)。而入境處處長在3月20日就案件呈交的誓章,披露國安委於1月11日的會議,在法庭沒有向特首申請及取得證明書的情況下,國安委已決定Tim Owen於案件HCCC51/2022中受僱代表黎智英,是很可能構成國家安全風險及違背國家安全利益,以及建議如果Tim Owen就案件HCCC51/2022中代表黎智英,因而提出新的工作簽證申請,入境處應作出拒絕。

入稟狀列出要求法庭頒布聲明,指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是越權、撤銷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要求就此司法覆核進行聆訊及頒下訟費命令。

根據資料,案件HCCC51/2022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被指違反《港區國安法》,因而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的案件,根據司法機構網站資料,將排期在5月2日於高等法院進行「暫停進行法律程序(stay of proceedings)」聆訊,案件另排期在5月30日進行案件管理聆訊,而案件的審訊則排期在9月25日開審,預計審訊期為40日。【《蘋果》國安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申請人:黎智英
答辯人: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入境處處長
有利害關係方:律政司司長
案件編號:HCAL566/2023、HCMP253/2023、HCCC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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