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警員於反修例運動期間在西灣河向示威者開槍,事後被網民起底,法庭先後頒布禁制令及在刑事程序中批出匿名令,禁止披露其身分。黃之鋒涉於2020年8月在Facebook專頁張貼一條連登討論區的帖文連結,內容附有開槍警員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他早前承認違反法庭命令被判囚3個月。
法官高浩文今(25日)頒下書面判詞解釋判刑理由,強調不論黃之鋒個人政治理念為何,都必須遵守法庭命令,批評他不顧後果發文,引發漣漪效應,即使迅速刪文,傷害亦已鑄成。
判詞特別指出,時至今日,黃之鋒的心態(mind-set)經歷了重大轉變,法官高浩文指若本案聆訊早於2020年、即黃發帖文後不久開始的話,不相信黃必然地會同樣選擇認罪,但他現仍接納黃如今已確定立場,明白其行動並不恰當。
案件申請人為律政司司長,答辯人為黃之鋒;黃被指控於2020年8月14日,在Facebook專頁張貼一條連登連結,附有一張「我地老豆係殺人犯」字眼的改圖,內容並附有一名開槍警員和其家人的個人資料;該FB帖文兩天內被刪除,但已錄得約4900個互動、186個留言和376次轉載。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中指出,遵守法庭命令是法治基石,強調命令不是指引,是必須得到遵守,而且不會因被告的個人政治理念或情緒狀態而改變。法官續指,黃之鋒作為公眾人物,自知受大量公眾人士追蹤及關注,並擁有相應影響力,其帖文以「公開信」形式標籖另一位擁有同等影響力的公眾人士,並附有知名「起底」網站連結,所造成的損害更大。
即使兩日內刪帖 傷害已鑄成
雖然黃之鋒一方早前求情強調,連登討論區的帖文中有關暴力、色情的留言,並非黃帖文發布的原意。法官強調,法庭並不關注發帖原意,而是黃不顧後果行事,只會令情況升溫惡化,即使黃在兩天內刪除帖文,傷害亦已鑄成。高浩文認為,就案發時的社會氣氛而言,若假設有關帖文不會引來惡意言論,實屬「天真」(naive)。
法官高浩文又指,社交媒體的問題,就是發布內容過於容易,使人不再思考其行動後果,忽視他們所造成的影響或會是「廣泛而長遠」(wide and last a long time),故他認為黃一方求情指無意引起傷害一點,並不具說服力。法官續指,「起底」行動的本質,正是要將目標的個人資料,流傳至公共領域,促進對受害人的滋擾,造成亦見於本案的「漣漪效應」(ripple effect)。
律政司處理案件延誤 法庭指不清楚為何需20個月
不過,律政司於2022年5月、與指稱黃之鋒藐視法庭的行為相距約21個月後,才向高等法院申請許可,將黃交付民事藐視法庭程序。法官高浩文在判詞中再次指出律政司處理案件的延誤,指法庭至今亦不清楚究竟為何需要20個月才能從警員取得初步證據。
黃之鋒早前透過律師的求情陳詞,向受害人和法庭致歉,同時亦為沒有及早道歉致歉,並譴責一切因帖文而起的不當言論。法官高浩文則指出,在2020年之後,黃之鋒的心態(mind-set)出現了重大轉變,若本案聆訊是在2020年第3季、即案發後不久開始,他不相信黃必然地會同樣選擇認罪;不過,高浩文仍接納黃如今已確定立場,明白他以此方法追求目標並不恰當。
申請方索訟費逾22萬 官下令黃付5萬
高浩文認為,本案「起底」情節屬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類別,再考慮到黃之鋒對法庭及受害人遲來的道歉,理應判處刑期較長的監禁,但念及事發已久及其他求情因素,酌情判處3個月監禁。
此外,律政司一方申請向黃之鋒索取逾22萬元訟費,惟高浩文考慮律政司檢控出現重大延誤等因素,最後下令黃向律政司支付5萬元訟費。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高浩文
申請方: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黃之鋒(由大律師黃雅斌代表)
控罪:藐視法庭(民事)
案件編號:HCMP585/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