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辯方力陳本案未達罪行重大 建議以3至10年量刑 官指知悉黃原定明年1月獲釋 會盡快頒布判刑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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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民主派初選47人案服刑、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被指2020年7月至11月期間串謀羅冠聰等人請求制裁,遭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他今(2日)承認控罪。辯方力陳,本案案情未達罪行重大,唯一案例「黎智英案」的嚴重性則遠超於本案,遂建議以3至10年為量刑分級。辯方並指,基於控方的檢控延誤,頭三年似乎沒做過什麼實質工作,邀請法庭額外給予2年刑期扣減。

辯方另在書面陳詞提及黃曾公開回覆選舉主任,指他本人無意圖請求外國政府施壓等,但法官譚耀豪則指,黃在本案承認與羅冠聰串謀要求外國政府制裁等,譚官續笑着問:「這不是跟黃之鋒承認的案情相反嗎?哈哈哈。」辯方解釋,指黃沒有做這些事情,但羅冠聰繼續做,而黃的問題是他沒有表示過要退出。

譚官表示,知悉黃之鋒原定獲釋日為2027年1月7日,會盡快頒布判刑判詞。

被告黃之鋒(28歲,報稱自僱人士)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修訂控罪指稱,他於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2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控方由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代表,黃之鋒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大律師姚穎彤及司徒子朗代表。

開庭前黃向旁聽席揮手 轉身向懲教人員雙手合十

開庭前,身處被告欄內的黃之鋒穿深藍色長袖恤衫、杏色長褲,他的面容消瘦、戴黑色眼鏡,但精神不俗,與法律團隊交談後,向旁聽席及記者席點頭示意數次及揮手,又轉身向兩名看管他的懲教人員雙手合十。

其間,前社民連成員曾健成一度進入正庭,向黃之鋒高聲說:「早晨之鋒。」片刻後就離開正庭,並向黃之鋒說:「打個招呼要出去啦,啲排隊黨排晒啲飛呀。」黃之鋒聞言咧嘴失笑。隨後,一名旁聽人士亦離開正庭,揚聲說:「之鋒頂住呀。」被保安人員提醒要保持安靜。

案發時23歲現年29歲 控方指另案保釋期間犯本案

開庭後,黃之鋒在法官譚耀豪席前承認控罪,回答「Guilty(有罪)」。控方之後讀出案情,當中大篇幅提及黃之鋒和羅冠聰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包括推動民主自決、在2016年推動《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的工作、2019年出席美國的聽證會、接受傳媒訪問、呼籲外國企業停止向香港警察供應戰術設備及武器等,於2020年推動「國際線」,直至國安法實施後仍然繼續,並呼籲制裁和敵對行為。(見另稿)

黃之鋒聽取案情後,回答:「Confirm(確認)」。

控方讀出黃之鋒的背景資料,指他現年29歲,案發時23歲,香港出生,教育程度為學士學位,過往有6個定罪紀錄,並在另案獲保釋期間犯下本案,自2024年起就「民主派初選47人案」服刑4年8個月。

相信終有一天獲釋 接受仍需獄中渡過一段長時間

辯方資深大律師陳政龍表示,將就黃之鋒的背景、本案情節是否罪行重大,以及控方延遲檢控三個範疇陳詞。

首先,陳政龍指黃之鋒剛滿24歲就開始還押,2022年初服畢所有與非法集結案相關的刑期,但於2022年再次在獄中被捕,之後就「民主派初選47人案」認罪服刑,預計獲釋日期為2027年1月7日。

陳政龍續透露黃之鋒有撰寫求情信,但不會在庭上讀出全文,僅總結指黃身在獄中近6年,有足夠時間反思過往走過的路,而且他在囚期間沒有浪費時間,閱讀約百本書籍,態度正面,並相信終有一天會獲釋,屆時可過正面的人生,照顧年邁的父母。不過,他已接受自己仍要在獄中渡過一段長時間。

唯一參考案例「黎智英案」 該案嚴重性遠超本案

至於案情方面,法官譚耀豪引述辯方書面陳詞指,黃之鋒涉及的案情雖接近罪行重大,但仍未達重大,建議以3至10年為量刑分級。陳政龍確認,並指黃之鋒已服刑很長時間,希望法庭考慮此點,給予黃之鋒一些希望,不會判處粉碎性(crushing)的刑期。

陳政龍又指,唯一可參考的案例為「黎智英案」,但該案的嚴重性遠超於本案,而且黃之鋒認罪,可獲三分一刑期扣減。

黃公開回覆選舉主任內容 官:不是跟承認案情相反嗎

譚官又關注,辯方在書面陳詞提及,黃之鋒曾公開回覆選舉主任,指他沒有意圖請求外國政府向中國及香港特區政府施壓等,但譚官指出黃之鋒在本案承認與羅冠聰串謀要求外國政府制裁香港特區政府等,譚官續笑着問:「這不是跟黃之鋒承認的案情相反嗎?哈哈哈。」

陳政龍解釋稱,黃之鋒指自己沒有這樣做,但羅冠聰仍繼續,就此,黃之鋒的問題是他沒有表示過要退出。譚官遂問是否代表黃指自己沒有做,只是他充分意識到羅冠聰在做甚麼,獲陳確認,並指這就是法律,而黃之鋒選擇認罪。

譚官繼續複述黃之鋒對選舉主任的公開回覆,指他本人沒有無能力、亦無意圖借助外國力量對中國及或香港施加壓力。譚官重申,上述亦與黃承認的控罪詳情相反,質疑應給予該些回覆多少比重。

指控方延遲檢控 辯方:頭3年似乎無做甚麼實際調查

最後,辯方就控方延遲檢控方面陳詞,指本案發生在2020年,黃於2025年才遭檢控。陳政龍續指,黃之鋒在「民主派初選47人案」的刑期僅餘4個月,實際上無法與本案刑期同期執行,邀請法庭就此給予2年的刑期扣減。譚官問,陳的意思是否黃被剝奪了潛在的利益?譚官又指,惟控方指本案複雜,需時調查,加上當時要處理普遍的社會事件。

陳政龍回覆表示,控方在2020年7月至2023年8月,即本案發生後的首三年,似乎沒做過甚麼實際的調查工作,直至2023年年末才開始調查財政紀錄。譚官則再引控方解釋,指控方當時將處理「民主派初選47人案」放在首位。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譚官感謝雙方陳詞的協助,並指知悉黃之鋒原定獲釋日為2027年1月7日,會盡快頒布判刑判詞。

散庭後,黃之鋒在離開法庭前,向旁聽人士微笑揮手說:「byebye! byebye!」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譚耀豪
被告:黃之鋒

控罪: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案件編號:HCCC18/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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