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法官陳嘉信再涉司法抄襲 被指判詞95%抄自被告方陳詞 敗訴原告方提上訴獲裁得直 案件發還另一法官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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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2023年被揭司法抄襲,曾被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嚴肅訓誡,近日再有由他審理的案件因司法抄襲,原告方上訴後,獲裁上訴得直。

該宗案件為南太電子創辦人顧明均與其胞妹等人,要求前妹夫交出價值4000萬元股份一案,法官陳嘉信2024年裁定顧明均一方敗訴,顧明均一方後來提上訴,質疑陳官的判詞約95%內容抄自前妹夫一方陳詞。上訴庭早前頒下判詞,指陳官顯然沒有獨立地思考應裁斷的重要議題,基於司法抄襲不被容許,裁定顧明均一方上訴得直,下令案件發還另一法官重審。

司法機構回覆《庭刊》查詢指,由於陳官在這案的判詞再次涉及「大篇幅的司法抄襲」,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將對陳官再次作出嚴肅訓誡,並要求他接受針對性培訓。又鑑於陳官在2023至2024年的司法抄襲情況,司法機構已於去年調整陳官的司法工作,「讓他主要負責審理無須撰寫判詞的刑事案件,以避免他在撰寫判詞時出現大篇幅司法抄襲的情況」。

陳官再被嚴肅訓誡 接受針對性培訓

司法機構在回覆中亦指,基於司法獨立和公正原則,法官應獨立專業地審理案件,並在判詞中展現公平公正的觀感,這對維持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至關重要,將訴訟方的陳詞納入判詞中「在某程度上為可接受的做法,且在普通法制度下頗為常見」。然而,若在個別案件中,法官撰寫判詞時過分抄襲訴訟方陳詞,難免會惹人質疑法官有否運用獨立思考處理需作裁決的事實和爭論點。因此,大篇幅的司法抄襲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堅決避免。

案件涉股份糾紛 爭議有否口頭信託

該宗被指涉及司法抄襲的案件,原告方為顧明芳、梁永欣、梁永鋯、顧明均;被告為朱嘉楨。

根據上訴庭本月15日頒下的判詞,案件牽涉Lully Corporation股份糾紛,原告方指稱,顧明均的胞妹顧明芳於1983年10月與朱嘉楨結婚,1995年離婚;同年,被告與顧明均會面,並提出自己即將與顧明芳離婚,建議將顧明均早前贈他的股份歸還,顧明均反建議被告以受託人身分繼續持股,將收益用以撫養照顧其胞妹和子女,不過,就此沒有任何書面文件,被告否認1995年口頭信託的存在。

原審法官陳嘉信最終接納被告的說法,裁定所謂口頭信託並不存在,亦信納被告早在1992年,因財困而以400萬元將股份轉讓給朋友談智隽,並將此事告知顧明均,他無可能其後主動提出交還股份,2024年裁定原告方敗訴。

上訴庭:原審法官顯然沒獨立思考

原告方其後提出上訴,質疑判詞約95%內容抄錄自被告方的開案及結案陳詞,要求上訴庭裁定原告方勝訴,或下令本案重審。

上訴庭在判詞中指,陳官的判詞近95%內容取自被告方的陳詞,除了抄襲程度外,抄襲的質素令人幾乎毋須懷疑,法官顯然沒有獨立地思考應裁斷的重要議題,基於司法抄襲不被容許(impermissible judicial copying),上訴庭裁定原告方上訴得直,下令案件發還另一法官重審。

曾被「嚴肅訓誡」 表示明白同意

翻查資料,陳嘉信於2023年亦被揭發在數宗民事案中涉司法抄襲,當時司法機構表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認為抄襲行為對訴訟雙方不公,亦影響公眾對司法的信心,絕不能接受,並已對陳嘉信作出「嚴肅訓誡」,陳官表示明白和同意。

此外,其中一案的被告事後曾投訴陳官抄襲原告方95%陳詞,司法機構2025年2月表示,張舉能檢視專責法官小組報告及諮詢委員會意見後,同意判詞出現大篇幅抄襲,但仍能顯示陳官運用獨立思考審理該案的事實和爭論點,故認為投訴不成立。

張舉能又指,判詞應確立「公正無私的觀感」和「維護公眾對司法程序的信心」,當出現過多司法抄襲,會令人質疑法官有否獨立思考,故「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堅決避免」,提醒陳官除非有例外情況,否則應停止相關行為,司法機構亦應向法官提供撰寫判詞的適當指導。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上訴庭副庭長朱芬齡、上訴庭法官林雲浩
原告:顧明芳、梁永欣、梁永鋯、顧明均
被告:朱嘉楨
案件編號:CACV42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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