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政司上月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公眾人士在任何平台傳播歌曲《願榮光歸香港》,包括其旋律、歌詞、與改編本,意圖違反《港區國安法》或使《願榮光》被誤認為香港的「國歌」,高等法院7月21日開庭處理申請,法官陳健強今(28日)頒下書面決定,拒絕批出禁制令。
陳官在判詞指出(英文判詞全文),決定是否批出禁制令,要視乎禁制令的必要性或實用性(necessity or utility),但禁制令中所指出的4項申禁行為,在現行法例下已是刑事罪行或很可能是罪行。陳官指,律政司一方若要執行禁制令,屆時會需要就該些犯罪行為舉證,因此陳官不認為禁制令能協助執法。就着針對網絡平台營運公司的情況,陳官認為該些公司必然知道要守法,不以任何方式協助他人犯罪;而如果他們對此問題有任何疑慮,應該可以獲得法律建議,因此很難理解禁制令能在現時的刑事法例上,再增加阻嚇力。
陳官另提出一些在民事領域上處理涉及國安法罪行的問題,可能會與現行法例有衝突或不一致的情況,陳官雖同意禁制令有可能造成「寒蟬效應」,不過指出如果是次禁制令是有實用性(real utility)而且沒有與現時的刑事法例有衝突,在考慮國家安全的重要性與「寒蟬效應」之間的平衡,他會基於國家安全的重要性,批出是次禁制令。
就着禁制令申請被拒會否上訴,律政司回覆指,「正研究判詞以及跟進行動,如有進一步消息會再作公布」。
判詞指律政司申禁制令 令人對《願》更感興趣
根據判詞,警司Margaret Wong及總督察Billy Chan所入的誓章,《願》一曲是2019年「暴力示威」期間所冒起的歌曲,至今年6月1日,已有不少於9段該歌曲的影片上載至YouTube,觀看次數達600萬次並有逾20萬個讚好;《願》一曲亦曾在2019至2022年間,示威者共最少在413次公眾活動中唱過此曲,而該些公眾活動有些涉及暴力、非法堵路等。誓章證詞又指,沒有太大爭議《願》一曲是設計用作激起反政府情緒及將香港從中國分離的信念,而且有部分在YouTube的版本更標示為「香港國歌」,更因此在一些國際體育賽事上被誤播為國歌,令很多香港人無疑感到受傷害及非常尷尬。判詞另指,律政司是次申請禁制令,諷刺地令人對《願》一曲產生更多興趣。
陳官在判詞中指,律政司一方申請的禁制令對象是所有在香港的人,他同意法庭之友、資深大律師陳樂信的說法,法庭需要更著重保障第三方的基本權利;另一原因法庭需要非常嚴謹地處理此申請,是因為一旦批出禁制令,就會是禁制令的最終版本,因為不大有機會會有人承認符合禁制令被告的資格,而提出就此申請爭辯。
陳官指,在考慮申請時,其中重要的事件背景是,現時《港區國安法》、《刑事罪行條例》及《國歌條例》無論在條文上還是執法機構支援方面,都可形容是穩健及已覆蓋很大範疇;毫無疑問自國安法頒布以來,香港已回復正常,可見國安法是行之有效。陳官認為,在評估法院是否應該行使其民事管轄權去協助刑事法律時,必須考慮到這一點背景。
法庭是否批禁令 要視乎其必要性或實用性
陳官指出,決定是否批出禁制令,要視乎禁制令的必要性或實用性(necessity or utility),必須證明在沒有禁令的情況下,被告的非法行為是無法有效地受到限制,因此法庭須考慮禁制令是否能夠提供比刑事法有更大的阻嚇力,以及對違法者執法的難度,因為根據案例,任何禁制令內容都必須要有「實際必要並針對嚴重擔憂(really necessary and address serious concerns)」。
陳官在判詞表示,沒有穩固的基礎去信納,法院行使民事管轄權可以幫助執行有關法律。陳官不完全認同律政司一方所指,法院應該在國家安全問題上遵從(defer to)行政機關,認為這個說法過於籠統(too sweeping a statement)。陳官指,他雖認同申請禁制的4項行為是否危害國安,最好由行政機關評估,但另一方面,現時是要處理禁制令在預防和壓制罪行方面的實用性(utility),因此他認為法院可按證據作出判斷,法庭被要求行使會影響第三方(innocent third parties)的特殊權力,缺不能放棄本來的責任,而是必須仔細審視證據,並決定案中的主張是否成立。
律政司若執行禁制令 須就犯罪行為舉證
陳官指,律政司一方同意禁制令中所指出的4項申禁行為(見下文),首3項已在《港區國安法》第2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中,清楚列明是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罪行,《國歌條例》第7條亦已列明侮辱國歌是刑事罪行;至於第4項的申禁行為,也會因為屬協助或教唆涉案行為而很可能是罪行。陳官指,律政司一方若要執行禁制令,屆時會需要就該些犯罪行為舉證,因此陳官認為雖然知悉執法機構有執法困難,但不認為禁制令能協助執法。
律政司一方要求法庭頒發禁制令的4項申禁行為包括:
1 ) 禁止被告在網上媒體或平台上,以廣播、表演、印刷、出版、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願榮光歸香港》(Glory to Hong Kong),不論是其旋律、歌詞或與歌曲相似的改編本,旨在意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1條,或具有《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列明的煽動意圖,主張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
2) 要求禁制被告在網上傳播《願榮光》,使《願榮光》或被誤認為香港的「國歌」,或者暗示香港是擁有「國歌」的「獨立國家」,具意圖侮辱國歌,違反《國歌條例》第7條。
3) 要求禁止被告協助、促使、導致、煽動、輔助或教唆他人參與作出上述第1及第2項相關行為。
4)故意授權、准許或容許其他人作出或參與上述第1及第2項相關行為。
判詞又透露,行政長官今年7月11日,即在律政司已提交此禁制令申請後、高院開庭處理申請前,已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7條簽發了一份證明書,證明4項申禁行為均涉及國家安全問題,而此證明書對法庭具有約束力。陳官指,希望此裁決可以釐清謬誤,一些「走鋼索」的人(those who are sailing close to the wind),認為作出本案中申請禁制的行為不會有後果的話,要三思而行,因為已有相關法例規管及有定罪案例。
不認為禁制令在現時法例上 能再增加阻嚇力
就着針對網絡平台營運公司(早前聆訊是提及例如Google及YouTube)的情況,陳官認為該些公司必然知道要守法,不會以任何方式協助他人犯罪;而如果他們對此問題有任何疑慮,應該可以獲得法律建議。陳官指,很難理解禁制令能在現時的刑事法例上,再增加阻嚇力。
陳官另提出一些在民事領域上如何處理涉及國安法罪行的問題,例如在法院就禁制令行使其民事管轄權時,要判定一方是否違反了國安法,而這些法律和事實問題也會在刑事審訊中有裁決,而兩邊可能會有衝突或不一致的情況;國歌法及刑事罪行條例中一些條文,亦有規定了起訴時限,但藐視法庭的程序則沒有此限制;有機會出現「一罪兩審」的問題等。陳官指,經過仔細考慮後,未能滿意禁制令有實用性,反之,禁制令有機會與現存的刑事法制度在執行方面有衝突。
就着言論自由方面,陳官在判詞指,言論自由並不是絕對,但仍然是非常重要的權利,只能在合比例原則的情況下受到限制。陳官認同在考慮是次申請時,須顧及言論自由的權利,尤其如批出禁制令,可能會產生「寒蟬效應」,令動機清白人士或會害怕違反禁制令所帶來的嚴重後果,因而選擇不參加涉及該歌曲的正當活動。
陳官指,法庭有責任謹記香港人之中有不同的人,有些人可能無暇花時間了解禁制令的具體範圍,有些人可能只是從二手來源中得知禁制令的內容而得到不準確信息,而且禁制令並不是一份容易理解的文件,可見有些媒體報道不準確,指稱禁制令會全面禁止(banned)《願榮光歸香港》。
寒蟬效應和國家安全之間 後者較重要
陳官因此認為,「寒蟬效應」是不會因禁制令只針對非法行為而消失,反之可以預期一些完全無辜的人,可能會因為擔心觸犯禁令導致嚴重後果,而自我遠離一些合法使用《願榮光歸香港》的行為。陳官指,實際上香港記者協會對禁制令所表達的擔憂,正是有機會出現「寒蟬效應」的例子。
不過,陳官最後指,如果是次禁制令是有實用性(real utility)而且沒有與現時的刑事法例有衝突,在考慮國家安全的重要性與「寒蟬效應」之間的平衡,他會基於國家安全的重要性,批出是次禁制令;但基於前文所述的各項理由,決定拒絕批予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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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陳健強
原告:律政司司長
被告:從事相關禁制行為的任何人
法律代表
原告: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資深大律師張天任、律政司首席政府律師張禮欣
法庭之友:資深大律師陳樂信、大律師何卓衡
案件編號:HCA855/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