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等法院法官陳健強7月28日頒下書面決定,駁回律政司申請禁制以不法意圖傳播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拒絕批出禁制令。律政司本月7日表示已向法庭呈交上訴許可申請,兩日後公開上訴許可申請的傳票文件。原審法官陳健強今頒下判詞,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
法官在陳健強判詞中指,律政司提出的7大上訴理據,每項均有子段落作解釋,指拒批禁制令的判決中,只有很少部分是沒有被受挑戰;又指律政司所提的上訴理據,大部分都已在7月21日申臨時禁制令的聆訊中有被提及,但基於國家安全的重要性,且國家安全是法律上一個新領域(new frontier),由於涉及法律上的爭議,他因而會傾向批出上訴許可。法官陳健強又特別在分析上訴理據的段落前,提及是否批出臨時禁制令,是法庭的酌情權,而眾所周知,上訴庭要推翻下級法院行使酌情權,是需要滿足高的門檻。【律政司申禁制《願榮光歸香港》 報道結集】
就律政司提出的7大上訴理據,法官陳健強在判詞中逐一分析,包括:
理據1
律政司提出法官沒有考慮國家安全是最重要,並具凌駕性的原則,司法機構是有憲制責任遵從,協助打擊、竭止及懲處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維護國家安全,不應只是給予「顯著的比重(significant weight)」,而是應給予「最高重要性(the highest importance)」。
法官在考慮是否應批出臨時禁制令協助刑事法方面的執行時,以錯誤的測試標準考慮,認為協助國安法或國安相關的刑事法的禁制令申請,與批准一般禁制令的標準一樣。
法官陳健強認為,律政司似乎賣力爭議(endeavouring to argue)在國安事宜上,法庭應跟隨律政司所提出的比重,指出司法酌情權在此範疇則如果有的話也是極度受限(extremely limited)。基於前述國家安全的重要性,而且是法律上一個新領域(new frontier),批准此上訴理據。
理據2
律政司認為除非法庭覺得批出臨時禁制令,是完全不能協助打擊、竭止或懲處申禁的4種行為,否則應批出禁制令。
律政司又認為, 法官錯誤以「必須證明沒有禁制令的話,不能有效限制被告的非法行為」為測試標準,及錯誤地認為一定要考慮「禁制令較已存的刑事法能實際上提供更大阻嚇力」。
法官陳健強認為,律政司沒有提及「理據1」所提出的測試標準,如何能應對不大機會有人能就禁制令提出反對的事實。不過基於涉及法律爭議,批准此上訴理據。
理據3
律政司指出,就行政長官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7條所簽發的證明書,證明4項申禁行為均涉及國家安全問題,此證明書對法庭具有約束力。律政司認為,法庭在考慮禁制令的效用時,沒有就行政機關對禁制令的必要性、有效性的方面的評估,給予任何或足夠的尊重。律政司又指,根據《港區國安法》列明,行政長官就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亦是國安委的主席等,加上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及香港特區政府的首長,在國家安全相關問題上,應獲最大的比重及尊重(should be given the greatest weight and deference)。
律政司指,法庭在國家安全相關問題上應尊重行政機關的原因,不僅是因為法院缺乏一些敏感情報,亦因為法庭缺乏做出此類評估判斷的體制上能力(institutional capacity)和專業知識;而法官亦沒有考慮國安法對司法機構和行政機關各自的職能和職責的分配問題。
律政司又認為,法庭在國家安全相關問題上應尊重行政機關的原因,不僅是因為法院缺乏一些敏感情報,亦因為法庭缺乏做出此類評估判斷的體制上能力(institutional capacity)和專業知識;而原審法官亦沒有考慮國安法對司法機構和行政機關各自的職能和職責的分配問題。
法官陳健強認為,即使沒有行政長官所簽發的證明書,法庭已接納4項申禁行為均涉及國家安全問題;禁制令的效用(utility)才是法庭需要考慮是否批出禁制令的事宜,而律政司一方在聆訊時,沒有提及過該證明書能就法庭行使酌情權上提供協助。
申禁的行為本屬刑事罪行,因而如果任何違反禁制令的行為需要先有刑事罪行的行為成立,因此法庭經細心考慮整個理據3的內容,並不清楚為何法庭並非在一個合適的位置上,去評估禁制令的效用。
律政司的陳詞似乎是主張,行政長官所簽發的證明書對禁制令的效用問題,是具接近決定性的(almost conclusive)文件, 因此再次基於前述國家安全的重要性,而且是法律上一個新領域,批准此上訴理據。
理據4
律政司認為,法官錯誤認為禁制令完全沒有效用,沒有考慮相關的事項,而考慮了一些不相關或沒有證據基礎的事項。
其中一個細項、就禁制令對網絡平台營運商的效用,律政司指,法官錯誤解讀或忽略,網絡平台營運商只會在有有效法庭指令,指令在他們的平台傳播有關歌曲《願榮光歸香港》誤指為香港國歌是違法的,他們才會願意移除相關的不準確內容。
法官陳健強指,難以理解律政司指法庭沒有考慮陰項事情,反之,法庭已幾乎每一項事宜都已在判決中列出,法庭行使酌情權是否批出禁制令,是無需極微細地分析所有可能性(minute analysis of all possibilities)。而且,上訴庭都會認為法庭與律政司有合理分歧,是有可能的。
就針對網絡平台營運商的理據,法庭批准此上訴理據,其他「理據4」的部分則拒絕批准上訴。
理據5
律政司指,法官在判詞中提出禁制令有可能與現存的刑法有衝突,是錯誤判斷,認為判詞中提及可能有衝突的國安法條文,只是應用在刑事檢控,而非違禁制令的民事藐視法庭程序上,因此沒有任何不相容或可行性的問題。
法官陳健強表示,涉及法律爭議,批准上訴許可。
理據6
法官沒有分開考慮,可只批出禁制令予第1(b)行為。
(申禁行為1(b):以任何方式網上傳播《願榮光》,意圖侮辱國歌,違反《國歌條例》第7條,使《願榮光》或相當可能被誤會為香港的「國歌」,或者使人聯想到香港特區是一個獨立國家,並擁有其本身的國歌。)
法官陳健強認為,律政司一方沒有在聆訊中如此提出過,為申請禁制令一方修改禁制令內容亦非法庭職能要做的事,尤其是次申請是沒有被告的情況,因此拒絕批准此上訴理據。
理據7
認為基於上述6項理據,顯示法官在行使酌情權時出錯,因此上訴庭應重新審視是否使用作出權批出禁制令。
另指,法官錯誤判斷會出現「寒蟬效應」,認為禁制令只針對4項申禁行為,用意只是更有效防止及竭止該4項申禁行為,而且禁制令已列出指定意圖而作出相關行為才會觸犯禁制令,因此認為法官沒有基礎指可能造成「寒蟬效應」。
法官陳健強指,法庭已在判決中表示,即使會有「寒蟬效應」,如果是次禁制令是有實用性(real utility)而且沒有與現時的刑事法例有衝突,也會批出禁制令。 難以認同律政司指,法庭認為批出禁制令有機會出現「寒蟬效應」,是完全錯誤及站不住腳;認為就禁制令有可能造成的影響,法庭必須採取務實態度,因此只批准理據7有關「寒蟬效應」以外的部分上訴。
根據文件,律政司一方要求法庭頒發禁制令的4項禁止行為,包括:
- 以任何方式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或稱“Glory to Hong Kong”,以下簡稱“有關歌曲”),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尤其是主張把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1條,或具有《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列明的煽動意圖,主張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
- 以任何方式網上傳播《願榮光》,意圖侮辱國歌,違反《國歌條例》第7條,使《願榮光》或相當可能被誤會為香港的「國歌」,或者使人聯想到香港特區是一個獨立國家,並擁有其本身的國歌。
- 幫助、導致、促致、煽惑、協助和教唆他人實施或參與任何上述第1及第2項相關行為。
- 明知而授權、准許或容許他人實施或參與任何上述第1及第2項相關行為。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陳健強
原告:律政司司長
被告:從事相關禁制行為的任何人
案件編號:HCA855/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