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關員涉健身中心偷竊 要求事主銷案 認3罪 還柙至6.22判刑

分享文章

54歲海關高級關員涉今年於深水埗一間健身中心偷竊2500元現金等,他今(8日)承認3項控罪,包括:盜竊罪、作出傾向並意圖妨害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及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案情指被告偷錢後,將銀包拿到警署報失。事主之後發現遺失現金故報案,被告因而被捕。

案情續指,被告向銀行提供自己的聯絡電話,指他執到事主的銀包,要求職員着事主聯絡他。事主聯絡被告後,被告表示自己因案件承受巨大壓力,纏着事主要求銷案,更到健身中心附近找事主。事主不勝其擾,故向警方表示打算銷案,警方認為有可疑,詢問事主後得知事件。警察拘捕被告時遭遇拒捕,一名警察倒地,傷及右臂。

辯方求情指,被告因本案失去長俸及宿舍。案件押後至6月22日判刑,待索背景報告和心理報告,被告須還押。本刊向海關查詢會否就事件向涉案高級關員作出處分等,海關回覆指涉案人員目前已被停職,並強調海關對人員操守及誠信有嚴格要求,有既定指引規管員工品行及紀律,會嚴肅處理違規情況。

被告曾志豪(54歲,報稱公務員),控罪指他於2026年3月19日,在深水埗偉智里2號金玉大廈Non Stop 24 Fitness偷竊現金港幣2,500元,而上述物品為黃冠豪的財產。

被告另被控於同年3月28日與4月9日之間,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試圖勸說黃冠豪,就一宗香港警務處人員正在調查的盜竊案件向警方更改口供內容;及於同年4月9日,在深水埗偉智街遊樂場內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員楊志樂。

開儲物櫃偷銀包內金錢 事後將銀包交到警署

被告今承認全部控罪。案情指,事主於2026年3月19日晚上,將銀包遺忘在涉事健身中心的儲物櫃,翌日才發現,向銀行取消銀行卡時獲告知其銀行卡及銀包處於旺角警署,事主到警署取回銀包後發現2500元現金遺失,因此報案。

閉路電視顯示,被告在2026年3月19日晚上一度打開事主使用的儲物櫃,2個多小時後重返該儲物櫃,取出事主銀包,然後數次打開,當時銀包內有現金。被告同日將事主銀包交到旺角警署,銀包內沒有鈔票。被告之後被捕,在警誡下否認銀包內有任何鈔票。

多次纏擾事主求銷案 稱因案件承受巨大壓力

案情續指,在同月28日,銀行職員致電事主,指一名男子、即被告稱拾獲事主的銀包及銀行卡,被告提供電話號碼,要求事主聯絡他,事主遂致電被告,被告向事主表示,因事主報案,他被警方以盜竊罪拘捕。當日至4月9日期間,被告多次透過WhatsApp發訊息給事主,要求事主銷案,並指自己因案件承受巨大壓力。

事主沒理會被告的訊息,4月9日早上,被告到健身中心附近的美益樓找事主,繼續要求事主銷案,事主感到煩擾,因此滿足被告的要求,聯絡警方銷案。

由於事主突然轉變立場,引起警方懷疑,警方查問後,事主提供被告干擾他的內容,包括WhatsApp紀錄。警方隨後在偉智街遊樂場拘捕被告,被告猛烈掙扎,導致一名警察跌倒地上,傷及右臂,該名警察之後獲一天病假。被告再次被捕,於警誡下承認引導事主銷案,以及或許發送該些WhatsApp訊息,但表示他在是次被捕時,不知道對方是警察。

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
法官:主任裁判官蘇文隆
被告:曾志豪
控罪:盜竊罪、作出傾向並意圖妨害司法公正的作為、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
案件編號:WKCC1614/2026

如欲接收每日報道整合,請在訊息欄內填寫電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