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警司周毅剛警總內3度非禮女下屬罪成 判囚5個月3星期 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官指事主因本案患創傷後壓力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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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處支援部高級警司周毅剛涉三度在灣仔警總支援部內非禮一名女行政主任,他否認3項猥褻侵犯罪受審,早前被裁判官何慧嫻裁定全部罪成。何官當時明言,本案性質嚴重,「監禁式刑罰完全合適」,押後索取被告背景報告及事主創傷報告。被告今(3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5個月3星期,辯方申保釋上訴獲批。

裁判官何慧嫻判刑時,批評被告作為高級警司知法犯法;在警署有影響力,令事主難以揭發事件。何官另指,被告在不少同事在場時非禮事主,抓住事主的手摸其下體,再稱「我扯旗」,行為大膽,不單在職場不能接受,在現今社會更不能容忍。何官另透露,事主因本案患創傷後壓力症(PTSD),害怕在工作上與異性接觸,亦怕被人認為風騷及隨便。

被告周毅剛(被起訴時49歲)3項猥褻侵犯罪罪成,涉於2024年6月19日於灣仔警察總部41樓猥褻侵犯女子X;及於11月1日,分別在警總41樓會議室及總務室猥褻侵犯X。

辯方呈22封求情信 8封由退休及現任警司或總警司撰寫

辯方求情時透露,已呈上22封求情信,當中包括8封由退休及現任警司或總警司撰寫的求情信。被告的女友、三名胞妹、胞弟亦有撰信。辯方指,女友與被告相愛多年,「矢志不渝」,今日亦有到場旁聽。辯方總括求情信,指被告總在身邊的人有需要時,第一時間伸出援手。

辯方續指,被告自小希望當差,服務社會,但這個夢想某程度上已經完結,判刑對他造成很大打擊。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本案前背景良好,希望法庭可以看出本案是「單一事件」。辯方又形容,被告過往多年努力、成就、兒時理想及名譽地位,全因本案毀於一旦。

官批被告知法犯法 在警署有影響力令事主難揭發事件

裁判官何慧嫻判刑指,已考慮被告求情及文件,包括眾人讚賞及獎項。被告在本案中,只承認觸碰X腰部,否認其他行為及曾說露骨說話,但又表示尊重法庭裁決。

何官批評,被告身為高級警司,知法犯法。被告雖然不是X的直屬上司,但是她上司的上司,X的工作評核(appraisal)需要被告加簽,被告身為警司,在警署有一定影響力,事主揭發事件會有困難、掙扎。

何官續指,就控罪一,被告在自己辦公室拍打X的臀部,不在乎當時正身處專業工作環境,完全不尊重X的私人界線;就控罪二,被告除觸碰X的身體,更將X的手放到自己下體,並說出「我扯旗」等猥褻說話,當時有不少同事在場,聆聽總警司分享,何官力批,被告行為大膽,不單在職場不能接受,在現今社會更不能容忍;對於控罪三,X已經離開控罪二現場,到總務室,被告卻尾隨X到場,表示希望親吻X及與她過夜,對X心理造成巨大影響。

事主事後害怕在工作上接觸異性 有明顯殘留心理障礙

何官引述事主創傷報告,指事件令她患上創傷後壓力症(PTSD),害怕在工作上與異性接觸,亦怕在街上被認出為本案受害者,被人認為風騷及隨便。X情況雖有進步,但有明顯殘留心理障礙。

何官指,被告審後罪成,適合處以監禁式刑罰,控罪一及三以4星期為量刑起點,因其良好背景及社會貢獻減刑1星期;控罪二則以6個月為起點,減刑1個月。控罪一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個月3星期。

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何官批准。被告保釋金加至10萬元,其餘條件包括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直接或間接與任何控方證人接觸等。

被告繳交保釋金後,近下午4時離開西九龍法院大樓。被告未有前往正門,轉而通過大樓後方的綜合調解辦事處離開,並一度向同行女伴招手說:「行快啲呀BB。」

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何慧嫻
被告:周毅剛
控罪:猥褻侵犯
案件編號:ESCC315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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