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務處支援部高級警司周毅剛涉於2024年三度在灣仔警察總部支援部內非禮一名女行政主任,案件今(1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辯方指出,實情是女事主得知高級警司對她有意,「心中暗自歡喜」,主動「風騷」地撩被告說話,兩人不斷接觸下互生情愫,開始發展地下情,更在被告辦公室密會,惟女方迫被告與拍拖二十年的女友分手,被告不願意,欲結束關係,事主心生不忿,便訛稱被非禮。事主庭上一律否認。
被告周毅剛(49歲)由資深大律師許紹鼎代表;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皓及檢控官黎欣穎代表。事主X昨日供稱,她在2024年6月19日,到被告的辯公室房門前,與被告的秘書對話,突然感到有人用手掌拍打她的臀部一下。
事主指發生後續非禮事件後 確定被告首次打臀部是故意
辯方今盤問時質疑X的指控不合理,指出被告當時必須走近X,才能觸及其臀部,更是在秘書面前;X回應「我唔知佢點諗,可能佢夠膽」。辯方續指:「秘書望住,後面成排伙記,佢仲會咁明目張膽喺後面拍打你臀部?」X強調「呢個係事實」,指被告動作不大,可能無人發現。
辯方再指「如果你大嗌『做乜摸我』,成層都係警察⋯⋯可能連總警司或者助理處長都走出嚟問發生也事喎」,X回應「所以我都唔知點解佢會咁做」。辯方又指,X全憑感覺認為自己被觸碰,不肯定被告用哪隻手,也不記得被拍哪邊臀部;X同意。辯方遂質疑,X根本無法肯定被告是否故意,X就同意在一開始時不肯定,但發生後續非禮事件後,確定對方是故意。
事主否認辯方指二人因累積小接觸互生情愫
辯方引述事發翌日,事主X與一名友人的對話訊息,X發訊息指辦公室裏有人對她「show interest(感興趣)」,但對方比她年長21年。X庭上解釋,她不想直接指控被告非禮,故如此表達;惟辯方質疑X明顯對被告年齡感興趣,X否認。辯方續指「如果係非禮,你理得佢大你幾多歲」,質疑X並非投訴,只是閒聊;X也不同意。
辯方追問:「會唔會你心中有啲暗自歡喜,有個高級警司對你有意思?」X否認。辯方引述訊息,提到X曾在收工時段向被告表示「換咗便服喎阿sir」,質疑X如此說「俾人感覺係好風騷咁撩佢(被告)」。X強調她不是主動撩對方說話;辯方再指X被非禮後,理應與被告拉開距離,X就指她只是保持禮貌與同事寒暄。
辯方指,被告或許只是暗示想與X發展;X就指正常人追求異性時,不會做這種身體接觸、流露令人不適眼神。
辯方再指,X於2024年7月至9月間,曾與被告在升降機相遇,被告當時問及事主放工後計劃,X回應「返屋企食飯,你又唔約我」,X又曾在走廊碰上剛做完運動的被告,並向對方表示「Ian Sir你成日做運動好fit呀」;X一律否認,強調「我唔會咁樣講嘢」。辯方指出,實情是二人因累積的小接觸互生情愫;X否認。
辯方指事主逼被告與女友分手 因而產生芥蒂令被告不想繼續地下情
辯方指,至2024年9月中,X問被告為何去旅行不買手信給她,被告回應「唔使買啦,下次同埋你一齊去咪得」,之後兩人開始發展地下情,有時會在被告的辦公室內拖手。辯方續指,X知道被告其實有一個拍拖二十年的同居女朋友,同樣是警員;又指X沒有與被告WhatsApp通訊,是因擔心被揭發;X一律否認。
辯方指,同年10月,X開始不想做小三、做壞人,希望被告與女友分手,表示:「你幾時同女友分手,你一日唔分手,淨係可以喺房入面一齊,晚晚返去陪佢唔理我。」被告表示與女友有感情,着X不要逼他,因而與X產生芥蒂,不想繼續地下情。X庭上同樣否認。
有關2024年11月長官歡送會上的非禮事件,辯方展示當日相片,追問X與被告穿顏色相若、同牌子的Polo衫,是否暗地裏穿情侶服?X失笑謂:「梗係唔係啦。」辯方指,實情當日X聽到被告打算去日本旅行,心有不忿,兩人獨處時X迫問被告和誰去旅行,被告借故離開,沒有理會她;X否認。
事主:覺得今次一定要講出嚟,因為唔知會唔會再有類似嘅事發生
辯方質疑,X若在總警司演說期間眾目睽睽下被非禮,當時大可選擇大叫,被告行徑會被眾人揭發;X解釋「我係咁縮,好驚,淨係想快啲離開嗰度,唔想場面咁尷尬」。辯方指,實情是X追問被告和誰去旅行,被告只用手「磅」住她腰部,向她耳語「遲啲先講」,從沒做過猥褻行為。辯方續指,兩人就在「鬧分手」中途,被女高級督察蔡奕虹打斷,當時X憤怒已至臨界點,離開會議室後向蔡報稱被非禮。
辯方又質疑,被告其後進入總務室找X時,X為何沒有即時起身離開;X解釋,離開路線只夠一個人通過,若她迎面前行,必然會與被告有身體接觸。辯方就指X當時可大叫求救,X回應「唔會諗到咁多嘢」。辯方再指出,實情被告只是入總務室慰問她,X就伏在桌上回應「你同佢(被告女友)去旅行嘅話,就唔好再搵我喇」,被告於是表示「咁我哋算啦」;X否認。
X在盤問下解釋,因為這是重大事件,她一度猶豫是否要報警,但認為是因自己在第一次被非禮後沒有行動,才會導致後續事件,「所以我覺得我今次一定要講出嚟,因為我唔知會唔會再有類似嘅事發生」。
審訊明續。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裁判官:裁判官何慧嫻
被告:周毅剛
控罪:猥褻侵犯
案件編號:ESCC315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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