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務處支援部高級警司周毅剛涉三度在灣仔警總支援部內非禮一名女行政主任,他不認罪受審,控辯雙方今(2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控方力陳事主證供可信,辯方則質疑事主的證供與控方證人觀察不脗合,並有重大差異。辯方又指,其中一個涉事場合上,在場的都是警務人員,反問在大庭廣眾下,被告會否捉事主的手摸自己下體。
對於控方指被告聲稱與事主發展「地下情」的說法不合理,辯方指由於被告的女友同為警員,被告或需加倍小心免與事主的關係東窗事發,故有別於一般人與女性發展「地下情」,亦不能以普通人相處的模式來審視合理與否。雙方陳詞完畢,案件押後至7月16日裁決,被告續准保釋外出。
被告周毅剛(49歲),被控3項猥褻侵犯罪,指他於2024年6月19日於灣仔警察總部41樓猥褻侵犯女子X;及於11月1日,分別在警總41樓會議室及總務室猥褻侵犯X。
X早前供稱,首項控罪發生時,她到被告房門前,與被告的秘書對話,被告曾拍打她的臀部一下,力度「唔似唔小心」,但她「唔夠膽亂咁懷疑個阿sir,所以糾結緊」。X其後與朋友在WhatsApp提及事件,並指被告之後的眼神令她「唔舒服」。
就控罪二及三,X指稱當日在長官歡送會上,總警司薛家豪在會議室分享自身經歷,X站在窗邊,她左側沒有人,右側是高級督察鄺衛廉,鄺的右側是3名女督察,在薛發言途中,被告走近及摸她臀部,在其耳邊稱「我好中意你」、「俾我摸得唔得」等。被告又捉住她的左手,放在自己褲襠上,X的手感到有硬物,她馬上縮手,被告再貼近她的耳邊表示「我扯旗」。被告之後再摸她的臀部下方,接近私處位置,又嘗試用右手從她身後、由腋下「攝前」嘗試摸她的胸部。
此外,被告在總務室問她:「可唔可以俾我𡃶?」等,又搭其肩膊,X縮後指「唔舒服」及要去廁所,被告隨即讓開,X離開時,被告一度觸碰其膝頭,X認為被告當時想擁抱她。
即使有觸碰只屬意外 被告無猥褻意圖
控方結案陳詞力陳事主X的證供可靠,亦有作出新近投訴,強調法庭有耳聞目睹的優勢,見到X作供的神態舉止和語氣,事隔約一年半,如X在證供的旁枝末節上有衝突,亦是人之常情,不影響本案核心議題,即被告有否干犯三項控罪。控方亦指,被告聲稱當時與X發展「地下情」,有關說法根本不合理,且涉案事件並非「意外」所致。
辯方資深大律師許紹鼎陳詞指,首次事件發生時,被告的秘書面對面與X對話,反問道:「試問點解被告人會喺咁樣情況下仲會非禮?刻意觸碰?」辯方指,即使有相關觸碰,只屬意外,被告並無猥褻意圖。
辯方續指,控方籠統地指X的證供可信,忘卻X在重要細節上的不脗合之處,在控罪二的場合下,在場的都是警務人員,當中高級督察鄺衛廉最接近X,據X的版本,她與鄺之間起初有距離,被告走近對她作出涉案行為,她遂移向鄺至「臂貼臂」,然而,鄺表示無留意X有異樣,有證人更指X與被告相隔一至兩個拳頭距離,且可在鄺與X之間穿過,而非X所指的「臂貼臂」。
大庭廣眾下 捉人隻手摸自己陽具?
辯方又指,在大庭廣眾下,甚至總警司亦在場,反問道:「你會捉住一個人隻手去摸自己陽具?咁多隻眼望住自己。」故認為X的說法有內在不可能性。另外,控方在主問X時主動提出「接近私處位置」,惟X僅投訴被摸臀部。
新近投訴方面,辯方稱,兩名控方證人引述X所指,她在總務室遭被告摸胸,惟「X自己都冇咁樣講」,兩者出現重大差異。辯方強調X向他人投訴的內容必須與庭上所指一致,才可視作支持其版本的新近投訴。
辯方力陳,若X自相矛盾,且與控方證人說法有矛盾,在眾多不能理順的矛盾及不一致下,法庭如何能倚賴X的說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將被告定罪。
女友為警員 「地下情」要刻意保護
就被告早前供稱與事主發展「地下情」,但二人沒有吃飯或合照,亦無WhatsApp通訊。
辯方今提到本案的獨特背景,被告相識多年的女友同為警員,其同僚亦可能認識她,在警察的訓練下,會否因容易令枕邊人發現「類似婚外情」,所以要刻意保護以免東窗事發,導致被告要加倍小心,因此本案有別於一般人與女性發展「地下情」,不能以普通人相處的模式,來審視合理與否。
至於X被觀察到情緒低落等,辯方稱可能是其他原因引致,包括與被告發展「去到某階段遇到唔開心或不理想」,故不能視為支持X版本的證據。
雙方陳詞完畢,案件押後至7月16日裁決。被告續准保釋外出。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裁判官:裁判官何慧嫻
被告:周毅剛
控罪:猥褻侵犯
案件編號:ESCC315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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