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警司周毅剛涉警總內三度非禮女下屬全罪成 官批被告證供匪夷所思一派胡言 明言性質嚴重「監禁式刑罰完全合適」 准保釋至7.31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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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處支援部高級警司周毅剛涉三度在灣仔警總支援部內非禮一名女行政主任,他否認3項猥褻侵犯罪,經審訊後,今(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被告聞判後露出微笑。

裁判官何慧嫻裁決時指,事主作供堅定,為誠實可靠證人,就其一次發生在會議室的事件,3名在場同袍觀察到被告觸碰事主的腰或臀、事主表情及舉止等,並接納3人的觀察,但質疑與事主最近距離的男高級督察卻說看不到,令人懷疑他是否不想介入處理。

何官又批評被告證供不可信、匪夷所思及一派胡言,拒絕接納被告聲稱與X發展「地下情」一說;對二人交往期間僅在辦公室內拖手及聊天,沒私下通訊,不曾合照或外出吃飯等,更質疑為何「這樣膚淺及兒戲的關係,可被視為成年人之間的地下情」。何官續指,本案性質嚴重,直言「監禁式刑罰完全合適」,但考慮被告初犯,下令索取背景報告及事主創傷報告,將案件押後至7月31日作求情及判刑,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周毅剛(被起訴時49歲)被控3項猥褻侵犯罪,涉於2024年6月19日於灣仔警察總部41樓猥褻侵犯女子X;及於11月1日,分別在警總41樓會議室及總務室猥褻侵犯X。

第二次非禮事件發生在警總41樓會議室 多名控方證人當時有出席聚會

裁判官何慧嫻今引述事主X的證供,指在首次事件發生時,事主在被告的辦公室外,與被告的秘書傾談,期間感到有人用手掌拍打她臀部一下,她隨即左右望,見到被告在左方。

據X指,第二次事件發生在警總41樓會議室,多名控方證人亦有出席該聚會;當天晚上約8時,總警司薛家豪開始致辭,X站在窗邊,其左側沒有人,右側是高級督察鄺衛廉,鄺右側是3名女督察。在薛發言途中,被告走近及摸事主臀部,在其耳邊稱「我好鍾意你」、「俾我摸得唔得」、「你跟我好唔好」、「今晚喺度陪我得唔得」,X均表示「唔好」。

被告又捉住X的左手,放在自己褲襠上,X感到有硬物,並馬上縮手,被告再貼近她耳邊表示「我扯旗」。被告之後再摸事主的臀部下方,接近私處位置,嘗試用右手從她身後、由腋下「攝前」,X隨即「夾實」,不讓被告摸胸。

同日稍後,被告在總務室問X「可唔可以俾我鍚」、「今晚喺度陪我好唔好」,又搭X肩膊;X縮後指「唔舒服」及要去廁所,被告隨即讓開,X離開時,被告一度觸碰其膝頭,X就認為被告當時想擁抱她。

官指事主作供時態度認真堅定 證供清晰簡單直接 在盤問下沒有動搖

何官指,辯方曾多番批評X的證供,包括X無法說出被拍打臀部哪個位置,惟何官指案發時事發突然,只涉一下拍打,X當刻感震驚,沒留意臀部何處被拍打,是完全可以理解;亦指X當下不肯定被告是故意或意外,不敢胡亂冤枉被告,事後回想及消化事件,並憑被告的眼神,肯定被告是故意,同樣可以理解。

至於辯方質疑,在會議室內發生X所指稱的事件「機會極低」,因眾人當時在聽總警司致辭,只要X大叫一聲,被告的行為馬上公諸於世。何官拒絕接納辯方說法,並指當時環境安靜,眾人士專注聆聽致辭,以X的職級,若突然大叫或大聲投訴,直接指證被告,即其「上司的上司」,必引起全場注意,「並非一般人容易做出的事情」。

何官認為,X作供時態度認真及堅定,證供清晰簡單和直接,合情合理,在盤問下沒有動搖,對其不利的問題亦會直接回答,更顯她是誠實可靠證人,故接納其證供。

官指被告手部放事主腰或臀未必停在同一位置 證人觀察有細微不同非關鍵分歧

何官續指,總督察游凱茵(Leanne)供稱,從會議室玻璃的反射影像,發現被告的手放在X的右臀上,隨即撞一撞身旁的女高級督察麥慧君(Ada),着對方留意被告與X,麥於是向後傾,見兩人身體非常貼近,亦見被告攬X的腰,手掌貼近X的腰近臀部位置,見X低頭及向前縮。至於另一名同場的男總督察,曾兩度望向被告及X,見到X的表情「唔舒服」和低頭等。

何官認為,上述3人從不同角度、不同時間觀察;至於被告手部放在X的腰或臀,實際上亦未必停在同一位置,證人觀察有細微不同,非關鍵分歧,裁定3人為誠實可靠證人,證供予以接納。

不過,同樣在場的高級督察鄺衛廉,何官就有所質疑,指鄺衛廉當時站在X右邊,見到兩名女督察向他打眼色後,便望向被告及X,見二人「貼得好近」,但不見有否身體接觸,亦不見有異常。而X曾供稱,遭被告摸臀後曾向右縮,縮向鄺的方向,但鄺被問及X有否示意他幫忙時,就稱「冇留意」及「唔肯定」。何官認為,鄺似乎對身旁情況不太敏感,很多事件似乎無看見或留意,就上述3名證人說出X的表情及行為舉止,鄺明明身處最接近X的距離,卻說看不到,令人懷疑他是否不敏感之餘,「還是不想自己介入去處理事情」。

官指被告稱「地下情」根本不可信及不合理

何官又分析被告證供,就被告聲稱與X發展「地下情」,二人於2024年9月中在辦公室房間內,X表示「你之前去旅行,冇買手信俾我」,被告回答「唔使啦,下次一齊去」,被告認為這是他表白的一刻,兩人亦自然地拖手,故認為當天便是「一齊咗」,而在交往期間,二人有需要時會入辦公室拖手。

被告又供稱,有一名已交往20年的女友,對方同為警務人員,二人同居。在控方盤問下,被告表示與X發展期間,兩人沒有任何WhatsApp通訊,亦不曾合照、一同吃飯或出外遊玩,只局限於工作時有需要便入房拖手及聊天。何官直言感奇怪,質疑為何「這樣膚淺及兒戲的關係,可被視為成年人之間的地下情」,並令X在短短一個月內,就詢問被告何時與同居多年的女友分手。

何官續指,被告曾描述X有數次主動的行為,包括身體貼近被告使用電腦;見到被告時,以嬌嗲的語氣稱:「Ian Sir,你成日做運動,好fit喎。」何官稱,若如被告描述,X為人主動、輕挑甚或風騷,完全不掩飾其感覺,為何兩人發展地下情時只在辦公室內拖手,又沒有訊息溝通、外出吃飯或遊玩等,認為被告只是「利用」一些事件,將X與自己距離拉近,描述X為主動接近他、十分注意自己的人。

對於被告指稱,因被怕女友發現,故沒有與X私下通訊;何官認為不尋常,又質疑如何在不通訊、且在辦公室保持低調及距離之下,發展地下情。何官稱,被告一方面說怕被人被發現,只局限在辦公室內拖手,但秘書正正坐在其辦公室對面,同袍亦可突然進入其辦公室,質疑他為何反而不怕被人撞破,故認為被告說法根本不可信及不合理。

官批評被告說法含糊、不合邏輯、匪夷所思:「簡直是一派胡言」

何官又指,被告稱10月起覺得X很煩,且不受控,認為X不會配合隱瞞關係,有意結束;在第二及第三次事件發生當日,X始得悉他會去旅行,並感到生氣,又追問被告「你仲未答我同邊個去旅行」、「唔好敷衍我,你即係同佢去旅行啦」。

何官認為,若被告擔心X不受控,理應與X保持距離,惟在眾多同事在場下,被告卻行近X,在其耳邊說話,又將手放在其背及腰,聲稱要安撫X。控方盤問時曾指,被告大可拍X的膊頭,毋須觸碰其腰,被告就表示「呢個係好自然嘅動作」,又指「基本上喺office都會掂到佢條腰」,並形容該為「禮貌動作」。控方追問被告是否認為在公眾場合觸碰異性腰部屬「禮貌動作」,被告則指以二人關係「覺得係正常」。何官批評,被告說法含糊、不合邏輯、匪夷所思,「簡直是一派胡言」。

何官續指,若被告覺得X很煩,當X離開會議室後,他理應鬆一口氣,但他偏偏獨自到總務室尋找X,「根本冇需要孤男女共處一室」。雖然被告辯稱不知X獨自一人,但他身為一高級警司,被同事看見他跟隨入總務室,必然令人感到愕然及奇怪,故裁定被告不可信,並非誠實可靠證人。

考慮被告初犯 下令先索取背景報告及事主創傷報告

何官遂裁定,3次事件就如X證供所述,裁定被告拍打事主臀部一事並非意外觸碰。至於在會議室內發生的事件,被告觸碰X的腰、臀、右腋下,以及捉X的手摸自己下體等,全屬極之私人及敏感部位,被告的行為肯定是故意,期間更向X表示「鍾意你」、「今晚喺度陪我得唔得」,亦指自己「扯旗」,以表達自己性興奮。

就總務室內發生的事件,何官指被告觸碰到事主膝頭外側,但考慮被告單獨入房找X,主動說出「想鍚」及想X陪過夜的意圖,唯一合理推論就是有猥褻意圖,故裁定被告3項罪名成立。被告聞判後一度展露微笑。

何官指,本案性質嚴重,「監禁式刑罰完全合適」,但考慮被告初犯,下令索取背景報告及事主創傷報告,將案件押後至7月31日求情及判刑,期間被告續准保釋外出。

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
裁判官:裁判官何慧嫻
被告:周毅剛
控罪:猥褻侵犯
案件編號:ESCC315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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