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務處支援部高級警司周毅剛涉於2024年三度在灣仔警察總部支援部內非禮一名女子,他早前否認3項非禮罪,案件今(1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事主X供稱,她是一名行政主任,案發時獲派駐支援部。
X指,首控罪發生時,被告拍打她的臀部一下,力度「唔似唔小心」,但她「唔夠膽亂咁懷疑個阿sir,所以糾結緊」。X於其後與朋友的WhatsApp對話中提及事件,並指被告之後的眼神令她「唔舒服」;被告之後一次支援部聚會中,再摸她的臀部,又捉住她的手觸碰自己褲襠,並在X耳邊向她講露骨說話,以及「我好中意你」、「跟我好唔好」等。X憶述自己當時感驚慌及感到「好核突」。
被告周毅剛(49歲)今由資深大律師許紹鼎代表;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皓及檢控官黎欣穎代表。
同意案情指,案發時被告為警察支援部高級警司,事主X則為支援部高級文書主任。控方傳召X作供,X指,她於2021年7月加入政府,案發時為二級行政主任,於2023年由教育局調至警務處支援部工作,而被告是她的非直屬上司,二人工作沒有直接交接,私下亦沒有聯絡;另案發樓層為支援部辦公室。
事主事後曾跟友人提及此事 曾透露被告眼神令自己「唔舒服」
X出庭作供指,在2024年6月19日,她到被告的房門前,與被告的秘書對話,當時感到有人以手掌拍打她的臀部一下。X形容,當時她身邊沒有其他人,被告突出現在她的左邊,又指自己當時所在位置,為被告回到個人辦公室的必經之路,走廊空間約有一個半身位闊。
X續指,被告當時拍打的力度「唔似唔小心」,又指若正常人「咁樣打到個女士」應該會道歉,但被告沒有,但她「唔夠膽亂咁懷疑個阿sir,所以糾結緊」。
X指,事發翌日曾與一名朋友經WhatsApp提及此事,表示懷疑自己在19日被上司拍打臀部。X在WhatsApp中又提及,被告於20日「唔係做咗啲乜」,但眼神令她「唔舒服」;又指被告當日開會後與她對話時「貼住晒我手臂」,又邀請她一同用膳。
警總內聚會歡送調離長官 期間被告走近有所行動 事主曾稱「唔好」
2024年11月1日,即第二、三控罪發生當日,約下午4時半時,在警察總部41樓會議室有一聚會,歡送即將調離支援部的長官。直至晚上7至8時,總警司薛家豪在會議室分享自身經歷,X則站在窗邊。X供稱,當時她左側沒有人,而右側則是高級督察鄺衛廉;鄺的右側是3名女督察,分別是高級督察蔡奕虹、麥慧君及總督察游凱茵,但她不記得3人身處的次序,最右則就是總督察辜超逸。
X指,薛發言途中,被告突走到她左邊,「企得好近」,並摸她臀部,持續至少數分鐘,被告並一度貼近她的耳邊,稱「我好中意你」、「俾我摸得唔得」、「跟我好唔好」、「今晚喺度陪我得唔得」等。X表示,自己當時「好驚,覺得好核突」,於是「縮埋個人」,向右側鄺的方向移動,並向被告回應稱「唔好」。
不過,被告未有停止,之後再向X說「乖啦,俾隻手我」;X再拒絕,被告遂捉住她的左手,並放在自己的褲襠上。X指,當時她的手感到有硬物,她因為「知道咩嚟」,馬上縮手。X在縮手後,被告再貼近她的耳邊表示「我扯旗」,X再回應指「我唔想知」,並再度向鄺方向移動,一度與鄺「手貼手」。
事主形容當時「好驚」、「唔知點算」、「成個人好亂」 但不敢作大反應
X續指,被告之後再度摸她的臀部下方,接近私處位置,又嘗試用右手自她身後,由腋下「攝前」嘗試摸她的胸部,但因為自己「夾實咗隻手」,被告的手「伸唔到嚟前面」。X形容,自己當時「好驚」、「唔知點算」、「成個人好亂」,但不敢作大反應,「驚大家望過嚟」。她貼近鄺是因不想引起全部人注意,但希望有人能幫助自己。
X續供稱,高級督察蔡奕虹之後從後接近X,問她是否感到不適,X確認後,二人離開會議室,X並向蔡講述上述事件,當時「仲會震、喘氣同喊」;蔡遂帶X回到她的辦公室,即總務室,並在着X休息後離開房間。
事主回辦公室休息時被告再現身 曾問事主:「可唔可以俾我錫?」
數分鐘後,被告進入總務室,坐在X旁邊,並「成張櫈郁咗過嚟」,擋住出口位置,並問X「可唔可以俾我錫?」及「今晚留喺度陪我好唔好?」X一概拒絕,並形容「可能今次大聲咗」,被告退後並回答「OKOK,唔好」。X指,自己當時「好驚」,因為「無諗過會議室發生咗咁嘅事」,她明顯展示不適及抗拒,「佢(被告)都可以照跟埋過嚟」。
X指,被告之後馬上再問幾次「喺度陪我好唔好」、「可唔可以俾我錫」及「可唔可以俾我摸」,她伏在桌上,希望避免被告觸碰,被告搭其肩膊,X縮後並指「唔舒服」,需要去廁所,被告隨即讓開。X離開時,被告一度觸碰其膝頭,X就認為被告當時想擁抱她。
事發後即遇見數名女督察 曾向對方覆述事件
X表示,在離開總務室後,於門外遇見3名女督察,當中麥慧君及游凱茵二人帶她到洗手間。X指,自己當時依然「好驚」,進入洗手間後馬上哭泣,並覆述事件,兩名督察之後陪同X回到總務室取回手袋並離開。控方主問完結。
辯方與X確認涉案地點平面圖後,指需時整理另一議題文件。審訊明續,X將續作供。
被告被控3項「猥褻侵犯」罪,指他於2024年6月19日於灣仔警察總部41樓猥褻侵犯女子X;及於11月1日,先後2度,分別於警總41樓會議室及總務室猥褻侵犯X。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裁判官:裁判官何慧嫻
被告:周毅剛
控罪:猥褻侵犯
案件編號:ESCC315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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