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1月11日男子X在馬鞍山與政見不同者起爭執,並遭人淋易燃液後點火焚身,一對夫婦被指曾以「返大灣區啦」等指罵X,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高等法院今(17日)開庭處理。律政司一方指,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夫婦的指罵或引致X使用暴力,繼而破壞社會安寧;答辯方則反駁指,律政司從未在原審時提及被焚男子X的反應,更反問指若夫婦的說話引致對方施襲,「似乎應該要俾人告嘅,會唔會係第一證人(X)呢」,法官張慧玲聽畢陳詞後擇日頒下判詞。
上訴方為律政司司長;答辯人為陳海雲、鄺耀文,二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喧嘩及作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裁判官林希維於2020年8月17日裁定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原審法官忽略被焚男子受被告夫婦指罵刺激而動武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高級檢控官陳穎琛陳詞指,即使兩名答辯人沒有使用或鼓吹暴力,亦可干犯本控罪,因關鍵在於被點火焚身的男子X會否因兩名答辯人的指罵及挑釁,從而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
陳穎琛在庭上播出片段,並指X見黑衣人破壞設施曾上前喝罵,有一名男子曾阻止X追截黑衣人,惟X扯着該男子的衣領,直至對方踢他一腳才鬆手,而X走到涉事行人天橋後被在場人士指罵,有人大叫:「講還講,唔好郁手。」而X亦曾回應「你哋全部都唔係中國人」,種種可見X並非「淨係口講,唔會郁手」的人,因此兩名被告指罵他「返大灣區啦」及「你走啦,中國人」等,或令情緒激動的X使用暴力,繼而破壞社會安寧,原審裁判官卻忽略此可能性。
此外陳穎琛指,原審裁判官亦沒有充分考慮案發時的社會環境,當日X敵眾我寡,遭8至10名持不同政見人士指罵,雙方就2019年「非常非常敏感嘅話題」而起爭執,當日被告夫婦所言,有可能維持甚至加劇X與不同政見人士的衝突,而該些人士當中「有啲人無可避免、特別容易使用暴力」,在案發時的社會環境之下,已相當可能對X造成威脅。原審裁判官僅考慮X實際有否害怕受襲,沒有客觀地評估X是否相當可能感到害怕,與本控罪的預防性質背道而馳,懇請法庭頒令本案發還予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
若夫婦所言致男子動武 被告人「會唔會係第一證人」?
代表兩名答辯人的大律師伍頴珊則指,控方在原審時從無提及男子X有可能會使用暴力,亦無就此向X提問,直至今天在庭上才提出,做法有欠公允。伍頴珊指,若然按照律政司一方所指,兩名答辯人的說話引致X施襲,反而是二人作出了擾亂秩序行為,反問道:「似乎應該要俾人告嘅,會唔會係第一證人(X)呢?」
伍頴珊續指,即使男子X曾與他人拉扯,但整個過程只見口舌之爭,X可能只是「想鬧番一兩句」及怒目而視,法庭不能輕易達致X「相當可能」動粗的結論。再者,原審裁判官已裁定圍觀者均是「動口不動手」,可見已考慮在場人士的反應,交由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裁決對兩名答辯人不公道。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張慧玲
上訴方:律政司
答辯人:陳海雲、鄺耀文
控罪: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法律代表:高級檢控官陳穎琛、大律師伍頴珊
案件編號:HCMA224/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