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1月11日一名男子在馬鞍山與政見不同者起爭執,並遭人淋易燃液後點火焚身,一對夫婦被指曾以「返大灣區啦」等指罵對方,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今(9日)裁定原審無罪裁決法律上出錯,認為在當時社會氣氛下,夫婦喧嘩行為屬「火上加油」,相當可能導致在場人士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遂將案件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裁決。判決之後,律政司申請施加保釋條件獲批,涉案夫婦候訊期間不得離港。
上訴方為律政司司長;答辯人為陳海雲及鄺耀文,他們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喧嘩及作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裁判官林希維於2020年8月17日裁定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原審未考慮男子被點火焚身前 已相當可能動武
法官張慧玲今頒下判詞指,涉案夫婦作出喧嘩行為之前,被點火焚身的男子X已與他人發生肢體碰撞,他又曾拉住一人的衣領,致對方要起腳踢他脫身,其後他與現場人士互罵,被約10名精神高漲的人士包圍;男子X在涉案夫婦喧嘩後折返,現場有人擋住他叫「講還講,唔好郁手」,顯示旁人認為X相當可能動武。張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未有充份考慮X當時相當可能動武或威脅動武。
張官又同意律政司所指,原審裁判官考慮X是否相當可能動武時,未有充份考慮案發時的社會環境,強調2019年11月正值反修例事件高峯期,政見引發的衝突時有發生。張官認為,證供顯示X預期要與人打架,當時包圍他的人亦情緒高漲,再加上當時社會氣氛,涉案夫婦行為是「火上加油」,相當可能導致現場任何人動武或威脅動武。
原審裁判官裁決時指,現場人士只是「逞口舌之勇」,沒有實際對X威嚇或施襲,黑衣人外的人士均屬「克制和動口不動手」的一群,故夫婦行為不會相當可能導致X受到傷害,而黑衣人點火一事,屬現場人士意料之外。
無證據顯示黑衣人受涉案夫婦行為影響下點火
惟張官不認同原審所指,現場人士屬「克制和動口不動手」的一群,同時指出無證據顯示黑衣人屬圍觀者之一,受涉案夫婦影響下點火;法庭無須考慮點火是否眾人意料之外或X因受襲嚴重燒傷,只須考慮夫婦行為是否相當可能導致其他人動武或威脅動武。就此點而言,張官重申夫婦行為「火上加油」帶挑釁性,已相當可能導致現場人士使用非法武力、破壞社會安寧。
綜合上述原因,張官認為原審無罪裁決法律上出錯,對律政司不公,遂將案件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判決。張官解釋,裁判官只須根據已裁定的事實,按是次裁決的法律觀點再作考慮,並非發還重審,故沒有對夫婦造成任何不公。
批准候訊期間施加保釋條件 夫婦不得離港
法庭頒下判決後,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穎琛申請向夫婦施加保釋條件,包括每星期到警署報到及不得離港。辯方大律師伍頴珊不反對施加保釋,但反對新增「不得離港」條件,力陳原審時兩人無須遵守該條件。法官張慧玲最終批准律政司申請,但指兩名答辯人如有需要離港,可再向她申請,她會視乎情況批准。
辯方早前聆訊時力陳,若然按律政司一方所指,兩名答辯人的說話引致X施襲,反而是二人擾亂秩序,質疑:「似乎應該要俾人告嘅,會唔會係第一證人(X)呢?」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張慧玲
上訴方:律政司
答辯人:陳海雲、鄺耀文
控罪: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法律代表:高級檢控官陳穎琛、大律師伍頴珊
案件編號:HCMA224/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