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火燒人案|原審裁判官重新裁決 由無罪改裁圍觀夫婦擾亂秩序罪成 判囚5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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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1日一名男子在馬鞍山與政見不同者起爭執,並遭人淋易燃液後點火焚身,一對夫婦被指曾以「返大灣區啦」等指罵對方,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名不成立,律政司早前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高院頒令案件發還予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裁決。裁判官林希維今(2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指,本控罪屬預防性質,在兩名被告喧嘩前,已有途人指罵事主,兩人的行為屬「火上加油」,存有令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實際或迫切風險,裁定二人罪成,判囚5周,二人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庭上揭律政司一方花了16個月草擬案件呈述初稿,控方解釋當時須處理「海量級」與反修例相關的案件,並非故意不跟進本案,因此不屬過失,但同意此對兩被告造成困擾,林官最終亦就此酌情減刑1星期。

被告向事主叫喊「返大灣區」「你走啦中國人」

兩名被告為陳海雲(現37歲)、鄺耀文(現43歲),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喧嘩及作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控方案情指,當日陳曾向事主叫喊「返大灣區啦」、鄺曾稱「你走啦,中國人」。

裁判官林希維於2020年8月17日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後,高院法官張慧玲於今年6月9日裁定,原審的無罪裁決在法律上出錯,並指在當時社會氣氛下,夫婦喧嘩行為屬「火上加油」,相當可能導致在場人士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遂將案件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裁決,原審裁判官林希維於本年7月14日開庭聽取雙方陳詞,押後至今天裁決。

官指被告的喧嘩行為屬「火上加油」

林官今裁決指,案發時正值反修例事件的高峰期,政見衝突時有發生,當日事主曾與他人發生肢體碰撞,其後有人挑釁事主,向事主叫喊:「你係咪想打?」反映叫嚷者或隨時動武,而本案兩名被告隨後的喧嘩行為更屬「火上加油」。林官提到,在被告鄺耀文出言着事主「你走啦中國人」後,事主已走近打算理論,由這刻開始,不論是事主抑或其他在場人士都有可能使用武力。

就辯方力陳事主僅在言語上不甘示弱,猶如「空有一把口」,不會訴諸非法武力,林官拒絕接納辯方說法,因事主早已與他人起爭執,並且有所動作。林官同意當時確有途人勸止各方,亦提醒切勿動武,惟仍有部分人情緒高漲,基於本案控罪屬預防性質,重新考慮之後,林官認為兩名被告的喧嘩行為,存有令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實際或迫切風險,裁定二人罪成。

辯方:嗰火唔係第一第二被告搞出嚟

辯方大律師伍頴珊求情指,事主以長達5分鐘的粗口率先挑釁他人,兩名被告在近乎最後階段才忍不住指罵幾句,伍一度反問道:「火上加油,嗰火喺邊度嚟?嗰火唔係第一、第二被告搞出嚟。」

伍強調,二人目的是令事主面目無光地敗走,而非打人,涉案的擾亂秩序行為有別於無故叫囂或投擲雜物,潛在風險僅為「大家對罵多一輪」,案情相對較輕微。此外,本案「又上又落又等待」,兩被告受盡長時間折騰,冀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或以緩刑處理。

律政司花16個月草擬案件呈述初稿

就律政司花了約16個月草擬案件呈述初稿,控方力陳當時須處理與反修例相關的上訴、刑期覆核、暴動審訊等,「嗰陣時有海量級呢類性質案件需要處理」,在特別的社會背景下才花了較長時間準備,並非故意疏忽或不跟進本案,因此「呢個並唔係一個過失」。

不過控方同意案發至今近4年,無疑令被告受困擾,法庭絕對有權對被告格外開恩給予刑期扣減。

官批被告以挑釁說話叫嚷 應予譴責

林官即日判刑指,案發時的社會氣氛惡劣,當日事主被黑衣人打至血流披臉,以寡敵眾,兩名被告仍以挑釁說話叫嚷,「不論政見如何,兩名被告做法應被譴責」,非監禁式刑罰並不足以反映本案嚴重性,考慮被告喧嘩內容、語氣態度、社會環境等,即時監禁是唯一判刑選擇,並以監禁6星期作量刑起點。

林官基於控方在草擬案件呈述上訴初稿的階段出現延誤,酌情扣減1星期,各判囚5星期。辯方表明有意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並為兩名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林官拒絕,兩名被告須即時服刑。

▋時序表

2019年11月11日:馬鞍山發生火燒人案
2020年8月17日:2被告裁定「在公眾地方作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成
2020年9月2日:裁判官指示控方草擬案件呈述
2022年1月17日:控方將第一份草擬案件呈述交予辯方
2023年5月17日:高院開庭處理律政司的案件呈述上訴
2023年6月9日:法官張慧玲頒令案件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
2023年7月14日:原審裁判官林希維開庭聽取控辯雙方陳詞
2023年8月29日:林官裁定二人罪成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裁判官:裁判官林希維
被告:陳海雲、鄺耀文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
案件編號:ESCC258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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