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7歲男子涉更換劍擊運動員張家朗在東京奧運頒獎禮奪金片段的背景音樂,被指將國歌《義勇軍進行曲》更換為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並上載片段至YouTube,男子否認侮辱國歌罪及作為交替控罪的侮辱區旗罪受審,控辯雙方今(2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辯方在陳詞時質疑,控方在意被換的歌曲為《願榮光》屬「捉錯用神」,一度反問「唔通將國歌換上兒歌就叫做莊重咩」,故重點並非《願榮光》與否,而是被告有否侮辱國歌的動機。交替控罪方面,控方指被告在「意識形態」上玷污及踐踏區旗,而非物理上的作為,再遭辯方反駁指,「意識形態」並非條例所列明的侮辱方式,質疑「呢個係一個無限上綱嘅說法」。
本案為首宗侮辱國歌案的審訊。被告鄭榮進(27歲)被控於2021年7月26日,在香港以任何方式公開及故意地侮辱國歌;另被控一項侮辱區旗罪的交替控罪,指稱鄭於同日同地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或踐踏的方式侮辱區旗。
承認事實指,被告為YouTube帳戶「威文」的唯一擁有人及使用者,他於2021年7月26日上載一段名為「張家朗奧運男子花劍奪金牌頒奬禮(榮光版本)」的影片。截至去年7月12日為止,該影片觀看次數為97,806次,留言數為957個;被告在同月21日被拘捕。
控辯雙方早前將書面陳詞存檔法庭,今在庭上作口頭補充。控方大律師葉志豪指被告在警誡會面下指改歌屬「二次創作」,但控方不接納為抗辯理由。
控方指片段留言無一指向歌曲為《願平安》
裁判官屈麗雯留意到控方在陳詞提及,大部分人會認為涉事歌曲為《願榮光歸香港》而非《願平安歸香港》,關注與本案有何關係。控方大律師葉志豪指,該點取決於辯方會否爭議該樂曲實為《願平安》,而相關片段下方的留言「冇一個覺得首歌係《平安》」。惟裁判官憂慮留言會否屬傳聞證供,葉解釋留言可反映大眾對樂曲的認知,但事實上被告在警誡會面亦承認該曲為《願榮光》。
裁判官接着關注交替控罪「侮辱區旗罪」的相關條例「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區旗或區徽,即屬犯罪」,問控方會倚賴哪一項侮辱作為。葉表示,正如控罪詳情所指,控方指稱被告以玷污及踐踏的方式侮辱區旗,「係意識形態上,唔係物理上整污糟踐踏」。
裁判官遂問控方基於甚麼法律原則,覺得玷污及踐踏可包含「意識形態」。葉坦言沒有尋得相關案例,條例雖無界定何謂玷污及踐踏,但本案情況發生在一個國際性的公開場合,被告將升旗時播放的國歌配上反修例歌曲,控方立場是條文字面上可包含非物理性的作為。
至於陳詞中提及「市民認同《榮光》對區旗的侮辱」,葉在庭上補充指,正正反映即使沒有物理上的玷污及踐踏,從留言亦可見「(市民)都會覺得係一種侮辱」,當然有否侮辱最終交由法庭裁斷。
辯方指本案重點在於被告動機 須證明故意而非無心之失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馮振華則指,控方書面陳詞強調被告明知《願榮光》的性質,仍用以取代國歌,故意作出侮辱國歌行為,直言控方似乎十分在意該樂曲是《願榮光》,然而《願榮光》僅為一種渠道,「本身唔係控罪嚟㗎」,又一度反問「唔通將國歌換上兒歌就叫做莊重咩」,質疑控方「捉錯用神」。
馮強調,本案重點在於被告的動機,控方須證明被告明知而故意地侮辱國歌,而非無心之失,惟本案無直接證據顯示被告有此動機。雖控方邀請法庭使用「司法認知」推論,但各人的生活環境有別,並非事事都能透過「司法認知」推論,大眾的看法亦與被告的動機無關。
「行過望一望可以話侮辱緊區旗?意識形態冇標準喎」
馮振華續指,「侮辱國歌罪」的相關條例列明「以任何方式公開及故意地侮辱國歌」,但交替控罪「侮辱區旗罪」條例字眼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區旗。若後者的立法原意欲將其他情況包括在內,理應如前者般加上「任何方式」四字,因此解讀後者時僅限於上述提及的5個動作,不包括「意識形態」。
馮強調:「呢個係一個無限上綱嘅說法,立法原意、任何法例都好,其中最基本最基本,係讓民眾有跡可尋、有規可循。民眾點理解呢?行過望一望可以話侮辱緊區旗?意識形態冇標準喎。」
裁判官關注辯方能否就立法原意提供文件供法庭參考,馮表示需時準備,裁判官遂指示馮補交資料。雙方陳詞完畢,案件押後至6月1日裁決。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屈麗雯
被告:鄭榮進
控罪:侮辱國歌罪(《 國歌條例》第7(2)條)
交替控罪: 侮辱區旗罪(《 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b)條)
法律代表
辯方:大律師馮振華
控方:大律師葉志康
案件編號:ESCC136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