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侮辱國歌案審訊|張家朗奧運奪金頒獎片國歌換《願榮光》 27歲男侮辱國歌罪成 官指刻意改國歌部分構成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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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歲男子涉更換劍擊運動員張家朗在東京奧運頒獎禮奪金片段的背景音樂,被指將國歌《義勇軍進行曲》換為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並上載片段至網上平台YouTube,男子否認侮辱國歌及交替控罪,今(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屈麗雯指,奧運頒獎禮上頒發金牌是運動員及其國家的榮耀,必須且只能播國歌,被告刻意挑選奏國歌部分修改,以《願榮光》完全取代國歌,卻保留之後的掌聲及旁白,對國歌構成侮辱,有損國家象徵及標誌,裁定他罪成。

辯方求情指,涉案的侮辱行為在於將國歌靜音,法庭毋須考慮被換上的歌曲是否為《願榮光》,「《榮光》存在也好,不存在也好,對於國歌嚟講唔係一個侮辱,個侮辱係mute(靜音)佢」。案件押後至本月20日判刑,其間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柙候判。

本案為首宗侮辱國歌案的審訊,被告鄭榮進(27歲)被控於2021年7月26日,在香港以任何方式公開及故意地侮辱國歌;另被控一項侮辱區旗罪的交替控罪,指稱鄭於同日同地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或踐踏的方式侮辱區旗。

承認事實指,被告為YouTube帳戶「威文」的唯一擁有人及使用者,他於2021年7月26日上載一段名為「張家朗奧運男子花劍奪金牌頒奬禮(榮光版本)」的影片。截至去年7月12日為止,該影片觀看次數為97,806次,留言數為957個;被告在同月21日被拘捕。

專家證人17年前紀律聆訊 官:可說年代久遠

案件原定於今年6月1日裁決,但因控辯雙方獲律政司告知,負責研究《願榮光》的網絡及罪案調查科警署警長徐志聲在17年前曾面對一次紀律聆訊、涉48次違紀,控方當日重召徐出庭作供,裁判官屈麗雯即日裁定維持原判,續接納其專家資格,並押後至今天裁決。

裁判官屈麗雯在裁決時指,本案爭議在於《願榮光》的歌曲背景及應用情況,就是否需要傳召控方專家證人、網絡及罪案調查科警署警長徐志聲,辯方爭議徐的研究方式是瀏覽網上資料,該些僅屬傳聞證供,邀請法庭可運用司法認知判斷,但裁判官認為不能簡單地以司法認知裁定上述爭議,並指網上有大量資訊流傳,專家證人就研究發表意見,有利法庭集中注意力在關聯的事情上,故裁定需要專家證供協助。

專家資格不一定受學術訓練 亦可從經驗獲取知識

至於徐的專家資格,辯方質疑徐根本不懂音律,他在少於3周內研究歌曲,過程匆忙且不深入,裁判官引用上訴庭案例指,不一定曾接受學術性訓練才能成為專家證人,透過經驗獲取知識亦可,而從徐的研究結果可見,他曾深入、針對地在不同渠道搜集關於《願榮光》的資訊,包括YouTube、連登、KKBOX、《眾新聞》、《HK01》、《文匯報》及《大紀元》等,其意見均建基於搜尋所得資料。

裁判官又指,雖然徐在2006年曾面對一次紀律聆訊,但發生在17年前,「可以話係年代久遠」,徐的確曾犯錯,但他在17年間不曾重犯,更獲嘉許及晉升,法庭看不見徐在17年前犯下過錯,就代表他在17年後會馬虎地給予證據,事實上亦無跡象顯示他馬虎了事,故確認其專家身分地位,並接納其證供。

影片標題強調「榮光版本」 可見被告非一無所知

裁判官屈麗雯指,被告在警方錄影會面下曾言,改歌只為練習二次創作技巧,並不清楚《願榮光》背後的意思,只覺旋律感人。不過裁判官指上述所言非法庭上宣誓下作出,亦無接受盤問,且內容自相矛盾,故不會給予比重。反之,被告在會面中承認片段由他製作及發布,此屬入罪的招認,因此法庭會給予全部比重。

裁判官續表示,正如專家證人所指,《願榮光》廣泛流傳在反修例活動上,包括與「光時」口號共同使用的情況,尤其YouTube有大量相關記錄,本案被告YouTube上發布影片,甚至在標題上強調是「榮光版本」,可見他取材時不可能對《願榮光》一無所知。

得超連結者可觀看 公眾可隨意及自由接觸

至於控罪指稱被告「以任何方式公開及故意地侮辱國歌」,裁判官指即使有網民留言責罵被告的作為,被告依然保留影片,容許獲得超連結的人士瀏覽,可見他是「故意」公開影片;而「公開」可理解為公眾可接觸的方式。根據網絡案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女警李嘉汶的證供,她於2021年7月29日在YouTube發現及錄取影片,但影片瀏覧權限於翌日轉為「私人」、無法觀看,直至2022年7月12日影片權限轉為「不公開」,惟取得超連結的便可觀看,故此法庭認為涉案影片是公眾可隨意及自由接觸。

裁判官強調,奧運頒獎禮上頒發金牌是運動員及其國家的榮耀,須嚴肅並莊嚴地進行,「必須、只能播國歌」。裁判官同意控方觀察,即被告刻意、主動挑選播放國歌的部分進行修改,認為被告以《願榮光》完全取代國歌,卻保留奏國歌後的拍掌聲及旁白,其行為構成《國歌條例》所指的「侮辱」,損害了國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及標誌的尊嚴。

至於辯方早前爭議被換上的歌曲有可能是《願平安歸香港》,裁判官認為根本不是本案的關鍵議題,基於上述分析,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侮辱國歌罪成。

辯方求情侮辱程度低 發布時沒現大規模社會活動

辯方大律師馮振華求情指,涉案的侮辱行為在於將國歌靜音,法庭毋須考慮被換上的歌曲是不是《願榮光》,皆因「《榮光》存在也好,不存在也好,對於國歌嚟講唔係一個侮辱,個侮辱係mute佢」;而被告沒有在片段配上難聽字眼、粗言穢語,屬較低程度的侮辱。至於影片涉及奧運頒獎典禮的場景,眾人焦點一定在於張家朗獲獎,播放的音樂只屬次要,何況配上的只是純音樂,故並非強烈的侮辱方式。

馮續指,《願榮光》似乎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時出現,但涉案影片發布之時(2021年7月26日)已經不會出現大規模社會活動,發布影片對社會造成衝擊的機會低,並舉例指「假定如果有人本身就係唔尊重國歌,佢見到呢段片唔會更加多地唔尊重吖嘛」。

近十萬點擊與數百留言 容許公眾瀏覽具嚴重性

大律師馮振華又指,被告基本上不爭議控方案情,最終延長審期亦非辯方責任,而是控方在開審3周前通知需傳召歌曲的專家證人,直至專家證人作供完畢再突然重開控方案情,才導致無法在上一次聆訊進行裁決。馮引用「古思堯案」,望法庭考慮被告不爭議控方案情而給予減刑。

馮續指,本案有一定嚴重性,但絕非最嚴重的類別,條例亦無指明不可判處非監禁刑罰。辯方理解被告非第一時間認罪,或不符社會服務令的標準,但長時間的社會服務令可起教導及監督作用,有利被告及社會。

不過裁判官屈麗雯認為,案情顯示有關影片有接近十萬點擊(翻查資料,雙方承認事實,影片觀看次數97,806次)、數百個留言,被告容許公眾瀏覽影片等,均顯示本案侮辱行為具嚴重性,故只會索取背景報告,下令被告還柙至本月20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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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屈麗雯
被告:鄭榮進
控罪:侮辱國歌罪《國歌條例》第7(2)條
交替控罪:侮辱區旗罪《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b)條

法律代表
辯方:大律師馮振華
控方:大律師葉志康
案件編號:ESCC136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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