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歲食物環境衞生署管工涉於2023年至2024年間,5度誣告5名無辜市民在深水埗區亂拋垃圾,並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他被控5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案件今(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並押後至8月27日再訊,被告准以1萬元保釋。
被告羅銳(41歲,食物環境衞生署管工),被控5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指他約於以下日子:2023年12月26日、30日;2024年1月22日、30日;2024年2月8日,身為食環署派往深水埗區執法小隊的管工,根據香港法例第570章《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相關通知書看來是記錄林姓事主、馬姓事主、許姓事主、曾姓事主、黃姓事主,分別在北河街和福榮街交界、欽州街與福榮街交界、鴨寮街與桂林街交界、青山道448號、大南街361號,涉嫌犯公眾地方潔淨或阻礙罪行,而事實上他們並沒有於上述時間及地點犯該罪行。
控罪續指,被告並且在該通知書沒有妥為發出的情況下,致使或准許該通知書及相關紀錄獲得處理,猶如該通知書已妥為發出一樣。
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
被告:羅銳
控罪: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案件編號:WKCC3676/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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