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服務隊空勤主任被指在沙田兩度露械 辯方爭議事主認人程序中認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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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歲任職飛行服務隊空勤主任男子涉兩度於沙田露械,被控兩項「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24日)於沙田裁判法院開審,辯方指會挑戰證人有否認錯人。其中一名未能認出露械者的女事主供稱,她於清晨5時半到港鐵火炭站入閘後,看見一陌生男子在閘外拉低褲頭,向她露出下體,她因需要工作,於同日下午才到警署報案。

另一女事主則指,她下班後乘搭小巴,凌晨時分到沙田,途經好運中心外時,見一黑衣男子扯起上衣,並將褲拉低至腳眼,暴露全身,面露猥瑣笑容,她大驚下跑走,其間回頭拍攝男子逃離的片段。事主後來在警署認人程序中認出露械者,辯方指事主有機會認錯人,事主否認。

被告吳百恒(39歲,報稱空勤主任),被控2項「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指他於2025年11月2日及2026年1月16日,分別在港鐵火炭站大堂及沙田好運中心桂林閣外,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於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地暴露其陽具。被告於2026年2月10日在火炭晉名峰一單位被捕,並在3月2日自願出席認人手續。辯方在庭上透露,會挑戰認人程序中,證人有否認錯人。

火炭站欄杆後犯案 短褲褪至大腿露下體

控方今傳召兩名事主作供,其中事主X供稱,她在2025年11月2日(即首項控罪案發當日),清晨約5時半到火炭港鐵站,入閘後看見一陌生男子在她的左側欄杆後,其間她與對方一度四目交投後,並見該男子望向自己下體,X順其視線向下望,目擊該男子露出陰莖及陰囊。

X續指,該男子身穿綠色短袖上衣及黑色短褲,露械時短褲褪落至大腿位置。X表示,她當時嚇至驚慌大叫,「成個人向後褪」,之後男子轉身向C出口方向離開。X當時因上班途中,故未有即時報警,同日下午約3時半才到沙田警署報案。

X在辯方代表大律師許卓倫盤問下稱,未能確認該男子當日衣物有否印字或圖案,亦沒有留意男子是直髮還是鬈髮。X亦同意,她在認人程序中沒有認出露械者。辯方指,火炭站的閉路電視無拍攝到該男子褪下短褲,X表示不同意,並堅稱該男子有拉低褲頭。

另案在好運中心外 扯起上衣長褲至腳眼

另一事主Y則作供指,她於2026年1月16日凌晨二時許,下班後乘搭小巴,在沙田源禾路鄉事會路交界下車,然後往好運中心方向橫過馬路,在行人過路處等候燈號時,見有一身穿黑色長袖衫及長褲的陌生男子站在她左邊,望她數次後,一同橫過馬路。其後,男子越過她轉入行人隧道,接着不見影蹤,Y繼而前行,至轉角位置再遇上述男子。

Y續指,該男子當時露出全身,將上衣扯起至頸部、長褲褪至腳眼,並面露猥瑣笑容,與她對望。該男子後來轉往瀝源方向跑走,她則受驚大叫並向前跑一小段,之後回頭用電話拍下男子跑走一刻。Y及後報警,直至3月2日在馬鞍山警署認人程序中認出涉案男子。

事主Y警署認人 稱「一入去已經認到」

辯方盤問時指出,Y在認人程序中,於房內間中「行嚟行去」,用3至4分鐘時間,在9名男子當中確認露械者身份;Y同意。辯方又指,Y在被辯認的6、7、8號人士間猶豫,仔細觀看後才指出7號為涉案男子。Y表示不同意辯方說法,稱她「其實一入去已經認到」,由於當時警員告知她「要認清楚」,她才按照程序「逐個去認」。

辯方續問Y認人時,一度向警員要求被辯認的9人做露出上下半身的動作及表情,Y否認,辯方遂播出認人程序期間的閉路電視片段。

片段顯示,9名男子坐在櫈上,均以黑布遮蓋全身,僅露出頭部,Y觀察9人約分半鐘後,向警員提出:「可唔可以做出當時嘅動作?」警員反問:「可唔可以做返當時動作表情?」並要求Y形容有關動作。Y回答:「企定、露返上下半身個動作。」之後警員拒絕。觀看片段後,Y同意當日有作出上述要求,補充指她當時並非要9人真的露出身體,僅要求他們做相關動作。

辯方接着問Y,若9名男子如她要求做有關動作,她會否更肯定7號男子是涉案人士,Y同意。不過,辯方後來又指Y認人時「唔係好確定」、「幾微都好,有機會認錯人」時,Y隨即否認。

指啡髮如辯方大狀 大律師:我用美源髮彩

辯方之後又問Y是否記得露械男子的頭髮顏色,Y回答:「同你(辯方大律師)差唔多,都係正常自然顏色。」隨後確認為黑色。辯方續問Y是否不會用藍、綠、啡或金等顏色形容露械者的髮色,Y同意。辯方繼而指出,Y於電子報案中提及涉事男子的頭髮是「黑啡色」,Y則回應稱人人對顏色的定義不同,她在庭上又形容該為「自然」髮色,並向辯方大律師許卓倫指:「好似你咁。」許接着反問Y:「我有啡髮咩?」Y答:「唔係全黑,美源髮彩先係全黑。」許馬上回應:「我係用美源髮彩喎。」

許於是向Y指出,她剛才的供詞否認露械男子的頭髮為啡色,並稱可以播放法庭錄音確認。此時,暫委裁判官常子謙打斷指,不用播放錄音,然後複述相關內容:「你問,係咪唔會用呢啲顏色形容佢髮色:藍、綠、金等等呀?」許補充:「仲有啡。」獲常官確認。Y之後同意許指,她當時不太確認露械者的髮色。

案發後即上網發帖 被質疑專注手機認錯人

Y之後又同意,她於案發時在「暗角位」遇到露械者,但不同意該處光線不足說:「嗰度街燈都係充足嘅。」Y另供稱,在男子露械前,她正在用電話發送訊息。許關注Y當時是否「剪緊片」,而非發送訊息,並展示提及遇到有人露械一事的threads貼文截圖,當中Y提及「…咪繼續剪片」。Y確認她當時正在剪輯影片,同時亦有回覆訊息。

許引述該貼文下的網民留言,指有人關注Y為何在街上剪片,提到Y原先在留言下回覆:「證明我係一個分秒必爭,負責任嘅小編」,惟該回覆後來被刪除。Y表示不太記得上述留言,又指她有定期刪除回覆留言的習慣,被辯方質疑她擔心有人挑戰其可信性,因此刪除該留言,Y否認指:「都無諗過你會用threads。」Y又解釋刪除訊息因「擔心有人搞我,我唔小心用咗網站個account嚟出(貼文)」。

辯方最後向Y指出,Y在案發時專注使用電話,沒有留意四周,不確定案發時除了一同過馬路的男子外,現場有否其他人,而過馬路後,原本在她身邊的男子亦一度不見影蹤,Y因此不能確認露械男是否就是與她一同過馬路的男子。Y回答表示,她同意當時專注用電話,但不同意認錯人,並解釋指,她過馬路前,該男子曾數度望向她,她曾感到奇怪,於是有注意該男子,她亦有看見露械者的面部,肯定兩者是同一人。

法院:沙田裁判法院
法官:暫委裁判官常子謙
被告:吳百恒
控罪: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
案件編號:STCC148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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