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服務隊空勤主任涉兩度露械 官裁表證成立明作結案陳詞 被告遭一事主從認人手續中認出 另有片段顯示從七人車下車後「尾隨」其一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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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歲飛行服務隊空勤主任涉兩度於沙田露械,他否認兩項「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案件今(27日)於沙田裁判法院續審,負責認人手續的總督察確認,其中一名事主認出被告,另一人則無法認出。

調查警員則指,從閉路電視片段所見,案發時一名男子從白色七人車下車,之後「尾隨」其中一名事主,調查再發現該七人車之車主為被告,又指案發為凌晨時分,道路上行車稀疏,片段中不見其他同款車輛。辯方其後着控方播片,指部分片段顯示現場「有其他七人車,又係白色」。

暫委裁判官常子謙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案件押後至明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吳百恒(39歲,報稱空勤主任),被控於2025年11月2日及2026年1月16日,分別在港鐵火炭站大堂及沙田好運中心桂林閣外,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於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地暴露其陽具。根據承認事實,被告於2026年2月10日在火炭晉名峰一單位被捕,並在3月2日自願出席認人手續。辯方爭議在認人程序中,本案證人有否認錯人。

兩事主分別於清晨約5時半及凌晨2時 在沙田及火炭遇上懷疑被告

兩名事主上周五作供完畢,綜合證供,2025年11月2日清晨約5時半,事主X稱在火炭港鐵站入閘,看到一名陌生男子在左側欄杆後,兩人一度四目交投,該男子望向自己下體,X目擊男子露出陰莖及陰囊,男子其後轉身離開。X在認人程序中無認出露械者。

2026年1月16日凌晨2時許,事主Y在沙田源禾路鄉事會路交界下小巴,再往好運中心方向橫過馬路,在行人過路處等候燈號時,見陌生男子站在她左邊,望她數次後,一同橫過馬路。男子其後越過她轉入行人隧道,Y於轉角位重遇男子,此時男子露出全身,面露猥瑣笑容,其後跑走。Y則在認人程序中認出涉案男子。

另案在好運中心外 扯起上衣長褲至腳眼

另一事主Y則作供指,她於2026年1月16日凌晨二時許,下班後乘搭小巴,在沙田源禾路鄉事會路交界下車,然後往好運中心方向橫過馬路,在行人過路處等候燈號時,見有一身穿黑色長袖衫及長褲的陌生男子站在她左邊,望她數次後,一同橫過馬路。其後,男子越過她轉入行人隧道,接着不見影蹤,Y繼而前行,至轉角位置再遇上述男子。

Y續指,該男子當時露出全身,將上衣扯起至頸部、長褲褪至腳眼,並面露猥瑣笑容,與她對望。該男子後來轉往瀝源方向跑走,她則受驚大叫並向前跑一小段,之後回頭用電話拍下男子跑走一刻。Y及後報警,直至3月2日在馬鞍山警署認人程序中認出涉案男子。

處理認人手續總督察曾向事主重複指 疑犯未必一定在被認人士列隊中

隸屬沙田警區的總督察盧永健今供稱,於2026年3月2日主持兩個列隊認人手續,被告均有參與其中,就兩名事主而言,「第一個認唔到(犯案者),第二個係認到嘅」。

辯方大律師許卓倫盤問時指,第一個認人手續與事主X相關,並播出相關錄影片段。庭上聽到盧向X解釋,除疑犯外,在場另有8名「戲子」,但強調「個疑犯就唔一定喺度嘅」、「唔好convince(說服)自己一定喺度」。

辯方關注,為何盧4度提及疑犯「唔一定喺度」;盧解釋,「因為我原則就係,唔想證人去肯定呢一個認人行列入面,一定有當日犯案嗰個疑犯」。盧亦同意辯方所指,為確保事主接收到此信息,為免事主假定犯案者一定在場,才重複提及。

至於第二個有關事主Y的認人手續,盧稱部分「戲子」髮色為啡黑或金黑,故被警員噴黑頭髮。辯方就指,事主Y曾向警方表示,嫌疑人的髮色為啡黑,詢問盧是否知悉此事;盧稱:「我唔知道。」辯方再問盧,是否知悉Y曾與警員討論嫌疑人的髮色;盧再指:「我唔知有冇討論過。」盧亦指,在認人程序中,未必需要「戲子」變成犯案者案發時的模樣,「認人未必係認身體一啲好特殊嘅表徵,其實係綜合樣貌」。

辯方稱,Y曾要求「戲子」及被告扯高上衣,「做返當時嘅動作同表情」,即露出上下半身,但被盧拒絕。辯方遂指,假如盧當時批准要求,大家都不知Y會否在程序中揀選同一名人士,盧表示「認同」,亦確認他只提醒Y一次「涉案人未必一定喺度」。

片段顯示一男子跟事主並排時一度扯高上衣至頸部

隸屬沙田區特遣隊的警員葉定國(音譯)就供稱,負責調查今年1月16日的事件,並觀看相關閉路電視,以了解案發經過;他從片段見到一輛白色七人車駛向源禾路近沙田娛樂城對出,並停泊在路邊,之後一名男子下車行向沙田好運中心,並「尾隨」一名女子、後知是本案事主。

葉續指,其後的片段則拍到,男子行至與事主並排,扯高上衣至頸部,露出上胸約3秒,事主「好似冇注意到」,該男子「扯返低件衫」,兩人繼續前行,男子超越了事主,距離事主約4至5米,男子與事主先後轉彎,前往一處鏡頭未能覆蓋的位置,約10秒後,男子折返並跑走。

辯方一度着葉離開法庭,質疑「證人講到自己好似在場咁」,更加入其主觀形容,重申葉並非專家證人,亦非透過閉路電視作出辨認,若容許他以這般方式作供,等同「代其他證人畀口供」。

葉重返法庭後,控方直接問及其調查結果,葉稱「睇到架白色七人車車牌」,車主是「一個叫吳百恒嘅人」。

辯方指現場四通八達 有其他白色七人車

在辯方盤問下,葉確認沙田一帶有不同閉路電視拍向馬路,但部分位置有盲點,不過葉指,案發為凌晨時分,道路上行車稀疏,根據白色七人車的行駛路線,未見有同款或同型號的車輛。

葉同意,鏡頭拍不到白色七人車的司機外貌、髮型、身高及衣着,他亦不知車上有多少名乘客、乘客有否上落車、司機有否換人。

辯方遂指,葉亦不知道司機是否為男性,葉不同意,強調「睇到明顯係一個男人」,其身高1.7米。辯方再問:「基於什麼東西話佢係一個男人?」葉稱,該人有一頭短黑髮,身材少許健碩。

另外,控方在庭上播放多段閉路電視片段,辯方則要求控方播放另外兩個畫面,指現場四通八達,「有其他七人車,又係白色」。

辯方爭議控方無專家證人分析涉案人士步姿等

負責檢取證物的警員招國浩(音譯)則指,他於今年2月10日在晉名峰一單位檢取一件綠色衫、兩對波鞋及一隻手錶,被告在警誡下稱:「我冇做過,冇嘢講。」辯方質疑上述物品可於附近商場或網上購入,招不知道同層其他單位有否類似的衣物,亦不知道有關衣物誰屬,招同意。

另外,晉名峰物業主任表示,他應警方要求翻錄涉案時段的閉路電視片段,確認由於系統未能顯示時間,所以片段看不到時間,但他曾向警方提供停車場閘口出入紀錄。

控方舉證完畢,辯方就控罪一、即火炭站發生的事件作中段陳詞,指控方須證明犯案者身份,在被告有份參與的認人手續中,事主X沒有認出犯案者,即使法庭完全信納X,「佢都話(犯案者)唔喺度」。

辯方續指,控方無專家證人分析涉案人士的步姿、容貌及身高等,加上閉路電視鏡頭及時間不清晰,法庭應裁定表證不成立。

暫委裁判官常子謙聽畢陳詞,裁定兩罪表證成立,被告不作供,不傳召任何證人,案件押後至明天結案陳詞。

法院:沙田裁判法院
法官:暫委裁判官常子謙
被告:吳百恒
控罪: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
案件編號:STCC148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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