願榮光禁制令案|記協聲明稱律政司接納該會建議 同意增新聞工作豁免條款 包括本地或海外報道評論引用《願榮光》不受禁令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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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要求公眾人士不得在任何平台傳播歌曲《願榮光歸香港》,包括其旋律、歌詞、與改編本,意圖違反《港區國安法》或使《願榮光》被誤認為香港的「國歌」,傳票聆訊已排期於本周五審理。香港記者協會上月致函律政司,表明如有需要會向法庭申請新增豁免新聞工作的條款。記協今(18日)發表聲明透露,經雙方磋商後,律政司接納記協的修改建議,同意如法庭批准禁制令,將會加入保障記者新聞工作活動的豁免條款,容許記者在報道或評論中播放及引用該歌曲,條款包括本地或海外報道,因此記協不會在庭上另作申請。

記協稱律政司已致函法庭提出雙方同意的豁免條款

香港記者協會今發表聲明指,經記協堅持下,律政司接納記協的修改建議,同意如法庭批准禁制令,將加入保障記者的豁免條款;律政司亦已致函法庭提出雙方同意的條款。條款豁免所有記者執行新聞工作時的禁制令及民事責任,容許在新聞報道或評論中播放及引用該歌曲,包括在香港及海外發布之新聞報道、網上平台帖文、文章或節目,而任何禁令生效前發布的新聞及訪問文章如牽涉歌曲亦不受禁制令影響。鑑於上述發展,記協表明不會在本周五的聆訊中另作申請。

記協表示歡迎修訂,並認為修訂將明確保障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的憲法權利。記協強調,記協無意發布或上載《願榮光歸香港》一曲,或干犯任何與煽動、分裂國家或侮辱國歌的行為。

根據記協聲明,律政司與記協雙方同意的豁免條文如下:

本命令並不禁止任何在香港或海外,為新聞活動所作出的合法作為,即任何新聞工作活動,並包括 ——

(a)為向公眾發布的目的而進行 ——
 (i)新聞的搜集;
 (ii)關於新聞的文章或節目或其他出版的製備或編纂;或
 (iii)對新聞或時事所作的評析;或

(b)向公眾發布 ——
 (i)屬新聞的或關於新聞的文章或節目或其他出版;或
 (ii)對新聞或時事所作的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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