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籍男子被指於去年在住所內強迫另一名韓籍女子為其口交,被控一項非禮罪,被告不認罪受審,今(17日)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林子康指被告與事主不爭議在交友軟件認識,見面一次後沒再聯絡,案發當晚二人在地鐵站偶遇,同行途中被告滑倒,事主提出為他召救護車。不過,雙方證供不一之處分別為:事主供稱她因擔心而一直陪伴被告,直至抵達被告住所門前,遭強拉入屋非禮,並指被告稱她正值月經會「更安全」;至於被告則指事主同意在他家中喝酒,其間稱因月經不能性交,但主動為他口交,事後他要求事主自行離開等而觸怒事主。
林官認為事主證供不可靠,質疑她是否有必要因覺得被告身體不適而隨他走入大廈,而且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行動自如,加上事主逃出單位後選擇在大堂等升降機而非循樓梯逃走;相反,被告供詞清晰、有邏輯等,說法至少有可能是真實。
韓國籍被告JUNG, SANG MIN(37歲,金融從業員),被控1項非禮罪,指他於2025年8月29日在位於灣仔的一個住宅內非禮韓國籍女子X。
被告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林子康今作裁決。
交友軟件認識見過面 沒聯絡至事發晚偶遇
林官指,被告與事主通過交友軟件Bumble相識,事發前約一個月的一個晚上,二人相約在酒吧見面,不過兩人約會後各自回家,之後沒有聯絡,直至案發當晚在灣仔地鐵站偶遇。
林官先引述X在庭上的供詞,X現年29歲,2024年來港,她指案發當晚被告在站內遇見她時主動搭話,兩人一度談及到附近酒吧消遣,但被告當時有些醉態,離開地鐵站後更滑倒,X詢問被告要否召救護車,被告卻沒有回應,X擔心被告的狀況,遂提出陪他到醫院,隨後一直陪伴在側,並追問被告要到哪裏去,被告僅要求她稍等片刻,X則警告被告應該回家,不是繼續喝酒。
事主:擔心被告不適陪行 門外被強拉入屋
X續指,他們抵達附近一座大廈的單位前,她問被告這是否他的家,被告則發出痛苦呻吟聲,X遂向被告指「這一定是你的家」,然後着被告好好休息,如果不舒服就召救護車。然而,被告強行將她拉入單位內,再鎖上門及問她要否過夜,X拒絕,被告強吻她,X反抗,要求停止並表示自己正值月經,被告回應有月經也沒關係,他不介意,甚至指:「這更安全(It made it safer)。」被告然後將X推倒地上,其間弄壞了她的頸鏈。
X接着供稱,被告之後嘗試用陰莖插入X的下體,但不成功,轉而強迫X跪下為他口交。X又指,被告趁她開口要求停止時,乘機將陰莖插入她的口中,最後在她口內射精。
X感到受侮辱、害怕及無法呼吸,入廁所清理精液,被告再進入廁所刷牙,X趁被告刷牙時倉皇逃出單位,並致電友人告知遭非禮,然後自行到灣仔警署報案。
被告稱事後拒送落樓 事主不高興自行離開
林官繼而引述被告的供詞,指被告稱通過Bumble尋找長期伴侶,與X見面一次後認為她並非合適人選,因此沒有繼續聯絡。直至事發當晚,他在尖沙咀等地喝酒後乘車到灣仔地鐵站,在站內意外遇見X,他主動向X搭話,X之後提出一起喝酒,兩人談話期間,X一直微笑及觸碰她自己的嘴唇,被告繼而提出到他的家喝酒,X同意。離開地鐵站後,被告不小心滑倒,感到很痛,當X問他需否召救護車,他感謝對方但指自己「Ok」。
被告續指,兩人抵達其住所後便互相熱情地親吻,X不曾反抗,但指自己正值月經,不能性交,被告指毋須擔心,兩人繼續親吻,之後X緩慢地跪下為他口交,他在X口內射精。
不過,被告指在性行為後,發覺已經夜深,而且翌日仍要開會,又覺頭痛,因此着X自行離開,X表現不太高興,希望被告至少送她下樓,但被告拒絕,並要求X輕輕關門以免騷擾鄰居,X因此被激怒,但也輕輕關上大門後自行離去。被告續稱,他洗澡後便睡覺。
官指事主非可靠證人 事發後仍大堂等升降機
林官認為,本案為一對一的情景,X很容易就可指控被告非禮,被告難以反駁。林官指,雖然獲X告知事件的友人供詞清晰、有邏輯及前後一致,但這僅證明X是可靠的(credible),然而,若裁定X的證供無法成立,其友人的證供亦無助確立控方案情。
林官續指,X並非可靠證人,供詞前後矛盾。林官先質疑X是否有必要因覺得被告身體不適,而跟隨他一直走到一棟住宅大廈,而且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行動自如,X亦並非真的在旁協助被告走路,因此她指為被告好才陪伴他的說法無甚基礎。
林官指出,更重要及驚奇(surprising)是,X事發後選擇在大堂等候升降機,而非循樓梯逃走,X對此辯稱她因害怕被告追來及捉到她,但林官認為,若她等升降機,被告同樣可以追她。此外,根據警方證人表示,X沒有立刻打999,報案時表現冷靜,不像剛剛逃出來,其身上亦沒有傷痕。
至於X在庭上指被告試圖插入其下體,但她沒有向警方提及,在庭上作供才首次提出,林官指,可見X或說謊。
相反,林官認為被告供詞清晰、有邏輯、前後一致,在盤問下沒有動搖,其說法至少有可能是真實,更符合因被告不夠敏感(insensitive),在性行為後拒絕送X下樓。
林官裁定被告無罪,當庭釋放。被告其後向法律團隊雙手合十鞠躬,又彼此握手,其同行女性親友激動流淚。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林子康
被告:JUNG, SANG MIN
控罪:非禮
案件編號:ESCC226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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