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卡實名登記制|市民昨入稟申司法覆核 指措施阻礙市民舉報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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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卡實名登記制今年2月正式實施,一名市民昨日入稟高等法院,就電話卡實名登記制度申請司法覆核,指現行規例內容「存在偏頗」,認為匿名身分不完全代表有犯罪意圖或動機,反之有正面的運用及存在價值。申請人希望規例可修訂為「容許市民可以在完成登記程序前,仍然可以正常使用該電話卡」,又指出實名登記不能有效防止罪案,相反會阻礙市民舉報罪案。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張煥堯,答辯人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通訊事務管理局及保安局。申請人在申請書開首,便表示欲以匿名身分提出司法覆核,希望《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第106AI章第5條「須確保用户識別卡除非現已登記,否則不得處於生效狀態」,修訂為「容許市民可以在完成登記程序前,仍然可以正常使用該電話卡」,及建議優化為「在某特定期間前,完成登記程序(如:6個月 – 如需調查嚴重罪案,以能收窄範圍)」。

申請人舉多項理據 指匿名身分不完全代表有犯罪意圖或動機

申請人指,基於規例涉及公眾利益,及公眾應享有相稱原則和基本權利,認為規例内容「存在偏頗」,指出匿名身分不完全代表有犯罪意圖或動機,反認為匿名身分亦有正面的運用及存在價值。

申請人舉出的多項理據,包括認為匿名身分在處理罪案中有重要價值,表示不認同有關「連身分都不願意公開的人士,其不可信」的說法;指現有流動網絡供應商全部間接地有涉獵到地產工程相關的業務,認為在實名制下,不能完全排除對從事相關地產工程的人士,在舉報相關罪案上會否被干擾。

申請人又指,實名會引致當事人不敢或不願出來舉報及指證,並指出市民必須登記才能使用電話卡的做法,不能有效防止罪案,相反會阻礙舉報罪案,亦認為騙案與實名登記電話卡沒有直接關係,騙徒仍然能從其他途徑犯案。此外,申請人又提及政府將推動更多網上或電子平台服務,包括讓市民在網上詢問、提供意見、投訴、舉報資料等,認為能以匿名身分地使用數據網絡,對將來防止罪案方面更為重要。

法院:高等法院
申請人:張煥堯
答辯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通訊事務管理局、保安局
案件編號:HCAL80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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