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虹秀不服暴動罪成申上訴許可 官聽取約12分鐘陳詞後即拒批 指陳用擴音器對警喊叫虛假指控挑動情緒 發「減時命令」如再申上訴遭拒變相「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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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陣地社工」陳虹秀及另外3人被指在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陳原獲裁表證不成立,另3人獲判無罪,律政司於2023年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陳去年被裁定暴動罪成囚3年9個月。陳向高等法院提定罪上訴,今(9日)開庭聆訊,上訴方指陳虹秀當時着警方「唔好開槍」並非毫無根據,因警方當時舉起「速離 否則開槍」的旗幟,其後更有警員開槍,但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反駁指:「唔需要睇一樣半樣嘢⋯⋯(陳當時叫)『大追殺、大追捕』,唔係事實嘅全部,甚至唔係事實。」

上訴方又指,陳虹秀當時希望警察保持冷靜克制,並非挑釁,其所作所為與其社工身份相扣,惟彭官再反駁:「呢個我哋真係唔知,社工係咪相扣呢?」續反問律師是否相扣,因可在場提供法律意見?上訴方指不一定,彭官即打斷指:「睇context(脈絡)啦,thank you very much,即係睇context囉。」

彭官聽取上訴方約12分鐘陳詞後,即場拒絕陳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指理據非合理上訴理由,認為陳選擇用擴音器,喊叫對警方的虛假指控,挑動情緒。彭官並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明言陳再申上訴遭拒,等候上訴期間的羈押時間不會被計算在刑期內,即等同「加刑」。據悉,陳不欲繼續上訴,料她將於明年6至7月獲釋。

上訴人陳虹秀(現年49歲,案發時42歲),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陳虹秀於原審時被裁定表證不成立,同案3名被告賴姵岐(案發時22歲,現27歲)、鍾嘉能(案發時27歲,現年32歲,電腦程式員)及龔梓舜(案發時23歲,現年27歲,廚房工)則獲判無罪,律政司上訴得直後,案件發還重審,除陳虹秀以外,同案3人改認罪,各被判囚2年5個月。

官:唔需要睇一樣半樣嘢⋯⋯法庭從來係成件事睇

陳虹秀向高等法院提出定罪上訴,案件今聆訊。陳被押解到庭應訊,她束起長髮、戴眼鏡,身穿黃色短袖上衣,精神不俗。上訴方大律師吳宗鑾指,本案沒有證據顯示陳虹秀與前線示威者有分工及通訊,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質疑指:「需唔需要?」吳宗鑾認為法庭可根據證據,看案中不同人的角色,但沒證據顯示陳虹秀與前線示威者有足夠連繫。

就陳虹秀當時向警方叫喊,着他們「唔好開槍」,對於律政司一方的書面陳詞指指警察未有開槍,因此陳的言論為挑釁性言論,吳宗鑾反駁指,陳着警方「唔好開槍」並非毫無根據,因警方當時舉起「速離 否則開槍」的旗幟,加上片段顯示,其後有警員開槍。

彭官就反駁指:「唔需要睇一樣半樣嘢⋯⋯(陳當時叫)『大追殺、大追捕』,唔係事實嘅全部,甚至唔係事實。」他又反問,示威者是否如陳當時所言正在撤離?吳宗鑾承認,陳虹秀的說法可能部分誇大,彭官續指,「法庭從來係成件事睇。」

官:唔同你爭執,你嗰樣嘢係錯嘅

原審法官指案中有疊加效應,但上訴方認為將逐個元素分拆看,每個元素皆中性,且不一定指向有罪結論。彭官則直指說法錯誤,並舉例指,兩人在事發前有電話聯絡,然後持刀行兇,再離開香港,電話聯絡及離港皆為中性的元素,不耐煩地說:「唔好再爭執啦,呢啲基本嘅法律常識,你唔好再糾纏啦,你嘅說法係錯嘅」,吳宗鑾指:「閣下你舉嘅例子係刀」,彭官打斷指:「唔同你爭執,你嗰樣嘢係錯嘅。」

吳宗鑾又指,現場有旁觀者及路人,並強調陳虹秀當時希望警察保持冷靜克制,而非挑釁,其所作所為與其社工身份相扣,沒有矛盾。彭官再反駁:「呢個我哋真係唔知,社工係咪相扣呢?」他續反問律師是否相扣,因可在場提供法律意見;又問救護員、醫生、護士是否相扣?上訴方指不一定,彭官即打斷指:「睇context(脈絡)啦,thank you very much,即係睇context囉。」

上訴方陳詞期間,陳虹秀不時側耳傾聽,又雙手托頭。

官提醒陳上訴決定由她本人作出:唔可以匿喺大律師背後,話佢哋話得

律政司一方指採納早前呈交的書面陳詞,沒有口頭補充陳詞。彭官隨後頒布裁決,拒絕陳的上訴許可申請,指案中理據並非合理可供上訴的理由;解釋指陳選擇用擴音器,喊叫對警方的虛假指控,挑動情緒,並指原審法官判詞的第79段關鍵、可圈可點。

他續引述該段落:「本席認為,案中的證據顯示,D5(陳虹秀)刻意穿着印有『我哋係社工 守護公義』的黑色T恤去到現場,並且帶備空氣過濾器口罩及戶外擴音器材;她在現場看見暴動已發生,集結人士持續向警方對峙,D5仍然選擇使用擴音器叫喊,並作出對警方失實的指控,當時亦有說『呢個係市民發出嘅警告』,明顯是希望透過行動及說話傳達以下訊息:她代表市民向警方作出指控,她身為一名專業的、『守護公義』的社會工作者,都認為警方的行為並不恰當,暗示公義的一方是和警方對峙的集結人士,而她和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並且共同行事,認同他們的做法。D5當時的叫喊刺激、激勵、鼓動、驅使暴動集結的人士繼續集結對峙,令示威人士知道現場有人(D5)在替他們發聲,指控及拖延警方。」

彭官繼而向陳虹秀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她有權向由3名法官審理的上訴庭申請上訴,但如果申請再遭拒絕,陳等候上訴期間的羈押時間,將不會被計算在刑期內,即變相等同「加刑」。

彭官問陳虹秀是否明白,陳表示聽不清楚,彭官再重複內容,並補充指即使其法律代表稱「可打上去」,但上訴決定由上訴人本人作出,她「唔可以匿喺大律師背後,話佢哋話得。」陳虹秀聞判表現平靜,答:「明白。」彭官最後表示將在稍後頒布書面理由。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上訴庭法官彭偉昌
上訴人:陳虹秀
控罪:暴動罪
案件編號:CACC106/2025(DCCC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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