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歌手阮民安涉在社交媒體咒罵法官、嘲笑殉職警員,並訛稱以售賣曲奇為暴動案女被告籌款,原被控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及欺詐罪,案件今(2日)在區域法院再訊時,控方申請將欺詐罪改控為洗黑錢罪,涉款逾71萬元。辯方透露,被告打算承認兩罪,另辯方不爭議充公被告的可變現財產約37萬元。《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將案件押後至7月25日聽取答辯,其間被告須繼續還柙。
被告阮民安(41歲,藝人),去年2月15日被捕,案件提堂後保釋被拒,至今還柙近一年。
今天甫開庭,代表控方的高級檢控官李庭偉稱,控方欲將欺詐罪改控為洗黑錢罪。辯方大律師黃學仁補充,上月獲告知控方有意改控,雙方已就涉案金額達成共識,即超過71萬元,被告亦打算承認兩項控罪。另外,辯方不會爭議充公被告的可變現財產,庭上透露涉款約37萬元。
洗黑錢罪涉滙豐銀行一個阮民安帳戶
洗黑錢罪指稱,阮民安於2021年4月27日至2022年2月15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阮民安的名義,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為港幣718,788.27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他另被控的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指他於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1月2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表陳述,具意圖:a) 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及/或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郭偉健
被告:阮民安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
辯方:大律師黃學仁
控方:高級檢控官李庭偉
案件編號:DCCC424/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