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涉在六四前夕,被控於社交媒體發文,煽惑市民到維園參與被警方禁止的六四晚會罪成,她在去年12月獲高院法官張慧玲裁定上訴得直,定罪及判刑被撤銷,律政司當時已表明會提出上訴,今(8日)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常任法官李義接納爭議牽涉重大及廣泛法律議題,批准上訴申請,聆訊排期在11月22日開庭審理。
答辯人鄒幸彤現因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正被還押,她今身穿綠色外套、紥起馬尾上庭,神情輕鬆,不時抬頭望向旁聽席,並露出燦爛笑容。前支聯會常委徐漢光、鄧岳君到庭旁聽。散庭時,她對旁聽人士舉起V字手勢及揮手,並高聲說:「多謝大家記得。」

律政司就上訴提兩項法律議題
鄒幸彤今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吳宗巒代表,律政司則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署理高級檢控官劉允祥代表。
律政司申請就兩項重大法律議題交由終院處理,包括:
- 涉及「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控罪的刑事審訊中,被告人是否可以挑戰警方禁止集會的決定之合法性作為辯護理由,即使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已裁定維持警方的決定?
- 若然上述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法庭對被告人挑戰警方和上訴委員會決定的合法性,應該如何處理?
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指,律政司主要爭議本案牽涉重大廣泛法律議題,以及法院判決存有重大不公。常任法官李義質疑,本案明顯僅為法律觀點爭議,與重大不公無關,律政司一方最終未有堅持此點。李義聽畢陳詞後批准申請,但拒絕律政司就重大不公一點上訴,並把案件排期在11月22日審理。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去年12月裁定鄒幸彤上訴得直,判詞指出,只有特定人士,例如集會申請方,能夠循《公安條例》的上訴機制挑戰禁止令,一般市民或會在沒有上訴機會的情況下被檢控,因此鄒有權在刑事審訊中質疑禁令的合法性。
高院法官認為警方未主動考慮措施讓集會進行
對於上訴人力陳疫情有所放緩,警方無需禁止集會,張官則認為就本案而言,沒有充足證據下定論。不過,張官續指,根據《公安條例》,完全禁止集會進行之前,警方必須主動考慮可否容許集會在特定措施下的情況下繼續進行,以減低對個人權利的限制,並認為有關原則不只適用於集會其間警方的執法行動,也適用於處理集會通知時,警方對是否禁止集會所作的考慮。
張官在判詞中強調,根據警方證人警司張永勤的供詞,雖然集會組織方表明願意遵守任何合理要求,惟警方在會議中僅提出質疑,沒有認真主動考慮,亦沒有提議任何措施或條件,例如限制入場時段、必須使用安心出行程式、不可進食等,以控制衛生風險,而警方向衞生署索取的報告,沒有完全反對舉行大型集會,僅不建議舉行除口罩進食的集會,六四集會並不屬此類,加上該報告是在決定禁止集會才索取,用以準備上訴委員會聆訊,故認為警方根本從沒考慮有關報告。由於控方未能確立禁令的合法性,法庭故裁定鄒幸彤挑戰成功。
法院:終審法院
法官: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非常任法官陳兆愷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答辯方:鄒幸彤
申請方:律政司
案件編號:FAMC2/2023、HCMA51/2022
法律代表:
鄒幸彤: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吳宗巒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資深大律師、署理高級檢控官劉允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