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鳳儀父親涉助女兒處理保單 官批准保釋時增條件不得聯絡郭鳳儀 指屬自招嫌疑 直言雖「不近人情」惟非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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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通緝犯郭鳳儀的父親,被指處理女兒的人壽保險單,企圖取得存於友邦保險的資金,被控「23條」下的「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他今早(20日)在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批,並於下午約4時步出法院,他戴上鴨舌帽、太陽眼鏡及口罩,在親友陪同下離開。

國安法指定法官、高院法官李運騰應傳媒申請,批准解除保釋程序報道的限制。本案牽涉一份由被告替未滿2歲女兒購入的保險,保單總值逾9萬港元,辯方陳詞指,被告自1999年起一直供款,保單由他持有,他只是取回自己的供款,但控方立場是郭鳳儀年滿18歲,保單會自動轉讓給她。李官在庭上問控方:「設身處地,如果你係老豆,想攞返啲錢,你可以點做?」控方回應指:「我會根據條例,同保安局局長講聲,我想攞返啲錢,提供理由畀佢。」

辯方亦重申,被告與女兒的血緣關係非政治聯繫,「去到2025年都唔係株連屋企人嘅法律」。李官考慮被告無政治聯繫、無向女兒提供經濟支援等,最終批出保釋,另要求新增不得聯絡郭鳳儀的條件,明言「呢個有啲不近人情」,但指聯絡女兒等同自招嫌疑,辯方聞言稱「始終都係父女」,李官就強調「我唔係講一世」。

被告郭賢生(68歲,報稱商人),被控「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的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罪,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90(2)(b)及90(3)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被告由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司徒子朗代表;控方則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

控方不爭議涉案保險一直由被告供款

今早甫開庭,法官李運騰就提及本案牽涉一份保險,指被告早於女兒郭鳳儀未滿2歲時購入,一直由被告供款,現時控方指控被告違法的行為,在於被告填了申請表,並嘗試取得女兒簽名,希望將保險持有人由女兒改為自己,其後隨即填表取消該份保險,「攞返啲錢出嚟」;控方亦指,郭鳳儀年滿18歲、即2015年,保單會自動轉讓給她,她亦是保單的受益人及控制人。

李官關注,控方是否不爭議,涉案保險一直由被告供款?控方聞言稱「相信都係,因為我冇證據反駁」。

▋法官李運騰()控方(

:如果你哋講法成立,如果老豆唔想再供呢份保險,咁可以點做呢?
:我理解係,通知返保險公司囉
:咁咪斷供囉?
:其實可以好多方法,用裡面嘅收益供款
:如果收益唔夠供保險金呢?咪變咗有斷供嘅情況囉?
:通知咗保險公司就唔可以移動㗎喇
:啫係由得啲錢冇咗就算喇?
:係

控方同意涉案「銀碼唔多」案件料在裁判法院審理

李官關注涉案保險價值及退保值,笑言過往有「痛苦經驗」,「未夠期想surrender(退保)會蝕一筆」。控方確認涉案保險總值1萬多美元,折合逾9萬港元,退保後可取得約8.8萬港元。李官聞言稱:「成份保險供左十幾年,就係一萬蚊美金?」獲控方確認。

李官又問控方,本案是否不屬最嚴重的案件?控方同意「銀碼唔多」,惟本案嚴重性在於被告明知故犯,但無證據顯示,被告取得款項後會如何處理。此時,李官再問控方:「設身處地,如果你係老豆,想攞返啲錢,你可以點做?」控方表示:「我會根據條例,同保安局局長講聲,我想攞返啲錢,提供理由畀佢。」

控方亦指,由於涉款不足10萬港元,假如「冇其他嘢搵到」,相信會於裁判法院審理本案,下次6月13日提堂會作決定。

控方指被告赴日取得女兒簽名再交予中介

李官就稱,考慮是次保釋申請時,須採用《國安法》第42條的保釋標準,就被告獲批保釋後,會否繼續作出危害國安的行為,關注控方能否提供資料。

控方指,被告從保險中介手上取得申請表後一度離港,並且見過女兒,其手機被發現與女兒在日本的合照,李官聞言稱「我哋冇辦法阻止老豆見個女㗎」;控方指「當然冇可能啦」,但控方指稱被告前往日本為取得女兒簽名,再把表格交予中介,辯方則表明會爭議該簽名是否由郭鳳儀簽署。

李官亦關注,為何郭鳳儀不以其名義退保,「咁唔使過畀阿爸咁麻煩囉,點解要做多一層嘢呢」?控方稱,得知郭鳳儀沒有香港戶口,亦有可能已被銀行凍結。

官指聽畢控方後本案似屬單一事件

就被告的個人資料方面,控方確認被告67歲,為工程公司老闆。李官其後連番追問。

▋法官李運騰()控方(

:有冇咩資料顯示申請人有咩政治聯繫?
:冇
:有冇案底?
:冇
:有冇喺Facebook或者其他社交媒體發表過激嘅言論?
:喺呢個階段都冇
:有冇咩資料顯示,除咗呢張保單之外有不同形式戶口、基金、儲蓄、股票之類嘅東西?
:我哋冇呢方面嘅資料
:有冇證據顯示,被告一路向佢個女提供經濟support呢?
:只可以咁講,最近呢幾年都冇

控方重申,被告並非一時衝動,李官笑指「你withdraw份保險,梗係唔係一時衝動啦」,又指聽畢控方所指後,本案似乎屬單一事件。

官閱畢被告資產表笑指「都唔錯呀」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關文渭陳詞指,被告自1999年起一直繳交保金,亦視該份保單為自己的資產,當女兒年滿18歲時(2015年),保險公司曾去信其女兒,要求她提交證明文件及加簽,好讓保單持有人改為她,惟女兒沒有這樣做,意味「佢(郭鳳儀)冇接受到」,強調被告現時只是取回自己的供款,質疑控方檢控基礎表面看來能否成立,「唔可以亂告,然後困住一個被告人㗎嘛」。

辯方又指,被告只是普通的香港人,過往無案底,完全沒有政治及外國聯繫,李官聞言問道:「同個女?」辯方回應指「呢個係血緣聯繫,並非政治聯繫,去到2025年都唔係株連屋企人嘅法律」,指被告無法改變與女兒的血緣關係,但女兒多年前已離港,在外地生活,被告多年前已沒有再資助女兒。

辯方特別問李官,是否記得審理黎智英案時,證供曾出現一名叫「家樂牌通心粉」(即郭鳳儀)的人士,李官坦言無印象,但隨即問雙方會否反對他繼續處理是次保釋申請,控辯雙方均指不反對。李官一度指,該案無證據顯示「家樂牌通心粉」身在何處,辯方即提醒有相關證據顯示,「家樂牌通心粉」早於2019年前已不在港生活。

辯方另呈上被告的資產表,表示其資產價值不菲,證明潛逃風險低;李官閱畢後笑指「都唔錯呀」,並一度向控方指:「被告資產係10萬蚊嘅好多倍啦,如果佢有心資助郭鳳儀,佢唔使拎呢份保險啦,係咪咁講?」

案件因保險公司將申請告知警方並採取行動

李官最後裁決時指,本案爭議在於保單是屬於被告還是郭鳳儀的財產,控辯雙方就此有不同立場,而法庭今天毋須作出判斷,法庭在考慮是日保釋申請時,會採納對控方較有利的看法,即表面看來有足夠理由作出檢控,以及有一定勝算,但重申不代表法庭有任何傾向。

李官續指,控方在庭上公允地指出,無證據顯示被告於過往數年在郭鳳儀背後提供經濟支援,被告亦無任何政治聯繫,除涉案保單外,無證據顯示郭鳳儀在香港有其他資產。根據控方所指,郭鳳儀被通緝後,各大銀行及財務機構曾被知會,故假如有人嘗試處理郭鳳儀的財產,相信警方不難發現,而本案正正是例子之一,「保險公司將今次案件嘅申請告知警方,警方先會採取行動」,加上被告已被落案起訴,他再去銀行或保險公司處理女兒資產的機會不大。

李官又指,控方無資料顯示被告於網上發表過激言論,考慮其年紀、過往無案底、在香港有資產、有自己的生意,令法庭滿意假如批出保釋,他不會繼續干犯危害國安,因此批准其保釋申請。

其餘保釋條件包括現金及人事擔保共40萬及不得離港等

保釋條件方面,李官要求增加保釋期間不得聯絡郭鳳儀的條件,又指被告聯繫女兒屬自招嫌疑,「當然我知道,呢個有啲不近人情,但我相信需要咁做」,辯方聞言表示「始終都係父女」,惟被告早前已在另一法院表示,已沒有與女兒聯絡,李官於是指「咁冇困難啦」、「我唔係講一世」。

其餘保釋條件就包括:20萬元現金、被告兒子交出20萬元作人事擔保、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於報稱地址、每天到警署報到、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
被告:郭賢生
控罪: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的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
案件編號:HCCP343/2025(WKCC188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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