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英籍僱主涉非禮外傭罪成,包括揉胸、強迫手淫等,原審裁定非禮罪成。該外傭其後申請司法覆核,指警方調查時沒充分調查她是否人口販賣及強制勞動的受害者,獲高等法院原訟庭判勝訴。政府一方不服上訴,上訴庭今(31日)開庭審理。政府一方表示,涉案外傭並非強制勞役或人口販賣的受害者;警方已經就案件作充分調查,現行司法制度亦已妥當處理事件,毋須特別就強制勞役立法。外傭一方則認為警方的調查不充分,政府應就強制勞役立法。案件押後頒下書面判辭。
上訴方為警務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答辯方為代號「CB」的外傭;利害關係方則為保安局局長。
翻查資料,高院法官高浩文去年4月裁定「CB」司法覆核勝訴,同意警方沒充分調查「CB」是否人口販賣及強迫勞役的受害者。法官指警方忽略「CB」受僱不久,便被迫提供性服務,並被包裝成工作一部分。
指警方已履行香港人權法的責任 甚至做更多
代表上訴方的資深大律師鮑進龍今在庭上表示,原審法官錯誤裁定警方沒有充分調查「CB」是否人口販運及強制勞動的事主。他強調警方已履行《香港人權法案》下的責任,甚至做得更多。因警方收到「CB」投訴後,3日後已取得搜查令,隨即檢取證物、拘捕涉案僱主並錄取口供。由此反映現行司法制度已妥當處理事件,毋須特別就強制勞役立法。
鮑進龍又指,一般人口販賣及強制勞動案件,均涉及金錢得益及威嚇成分。惟「CB」經合法途徑獲聘下自願工作,只是不幸成為性侵受害者,而且案件不涉及有組織罪行和金錢利益,故她並非強制勞動或人口販賣的受害者。另引用「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的報告指,人口販賣受害者的特徵包括:身上沒有現金、無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長時間工作、不熟悉本地語言,以及在同一地點工作和睡覺等。除最後一點外,「CB」 並不符合其他條件。
外傭遭性侵後仍留任 因需工作養家非受僱主威脅
鮑進龍又引述終審法院案例指,人口販賣包含「威脅處罰(menace of penalty)」的元素,但本案沒有相關情況。「CB」表明她遭性侵後不辭職的原因是,她需要這份工作養活在家鄉的家人,擔心辭職後無法再獲聘用,可見她並非因受到僱主威脅而留任。
代表外傭「CB」的資深大律師陳樂信則指,根據「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性剝削不一定與金錢或商業利益有關,亦可以獲取其他利益。因此涉案僱主有否藉著性侵「CB」而獲得金錢利益,與「CB」是否在過程中被商品化無關。
陳樂信質疑警方沒有充份調查「CB」是否人口販賣和強制勞動的受害者,認同原審法官指現時欠缺針對強制勞動的法律,政府須立法打擊。
翻查資料,涉案僱主原審裁定非禮罪成,判囚30個月。其後他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後,獲裁定罪脫。
法庭: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區慶祥、上訴庭法官林雲浩
申請方: 警務處處長、律政司司長
答辯方:CB
案件編號:CACV208/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