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局裁《頭條新聞》「驚方訊息」涉辱警違守則 上訴庭頒令撤銷通訊局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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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條新聞》2020年2月14日集數中兩個部分「無品芝麻官」及「驚方訊息」,被通訊局裁定污衊和辱警等投訴成立,違反《電視節目守則》。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及香港記者協會就通訊局裁定提司法覆核,高院最後裁定「無品芝麻官」沒違反《守則》,「驚方訊息」則違反《守則》,雙方分別就敗訴部分提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今(4日)頒下判詞,裁定通訊局敗訴、港台工會及記協上訴得直,下令撤銷通訊局警告。

對於「驚方訊息」是否辱警,上訴庭以2比1裁定工會方勝訴,副庭長關淑馨則認為,判斷節目是否辱警,不能抽空內容、只看片頭片尾,指出節目嘲諷警方抗疫時裝備過多,卻不如醫護人員有用,明顯與公眾不滿警方工作有關,而非針對警方本身;法官區慶祥亦同意,節目主要批評警方抗疫工作,而非辱警,同樣認為通訊局裁決有誤,應被推翻。

首席法官潘兆初與上述兩名法官有不同看法,指出王喜套上垃圾袋扮警員的演譯,已不止嘲諷警方工作,更侮辱警方無用如廢物,超越諷刺表達界線,內容不成體統。潘官認為,通訊局決定不會限制言論自由,也不會令警方免於批評,只保護警方免受侮辱。

與訟方為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及香港記者協會,另一方為通訊事務管理局。有關節目是否辱警,上訴庭以2比1裁定工會方勝訴,下令撤銷通訊局警告;至於節目是否有充分事實基礎,上訴庭一致裁定工會方勝訴(詳見另稿)。

上訴庭在判詞中指出,據《電視節目守則》,持牌人不得在電視節目中加入「可能導致任何人士或群體基於民族、國籍、種族、性別、 性取向、宗教、年齡、社會地位、身體或心智不健全等原因,而遭人憎恨或畏懼或受到污蔑或侮辱的材料」。

雙方爭議在於,節目主持王喜在節目中套上垃圾袋等演出的呈現,是否基於警方的「社會地位」而作出侮辱。港台工會一方力陳,節目內容是針對警方於2020年抗疫期間的工作,而非警方本身。

首席法官潘兆初指節目內容有意衊視警方 越界及不成體統

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詞指出,節目不單止針對抗疫,王喜的演繹更有意衊視警方無用如垃圾,如此嘲諷,已不止是嘲笑警方行動,故通訊局作為決策方,有權裁定內容辱警。潘官又指,將警方視為社會地位,不等同令警方免於批評,只保障警方不受侮辱或冒犯。
潘官又認為,《守則》的禁制內容不會限制言論自由,而是行使言論自由的附帶義務和責任,如此限制同樣適用於諷刺節目。潘官接納,諷刺節目應享有更大表達空間,被容許以誇大及扭曲現實作譏諷,但強調這種空間不是冒犯他人的通行證,認為「驚方訊息」有關內容已跨越界線、不成體統。

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指不能單看片頭片尾

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則有不同看法。關官首先指,通訊局基於節目片頭及片尾包含王喜套上垃圾袋的畫面,裁定節目辱警,原審亦同意有關部分與警方工作沒有明確聯繫,似乎僅針對警方作為一個團體。關官認為,通訊局及原審觀點均屬錯誤,指出衡量節目是否構成侮辱警方,不可能抽空節目內容及性質,只看片頭片尾。

關官同意,單看片頭及片尾,警方確被嘲諷為無用和不專業,內容帶侮辱性,但若整體來看,內容是針對警方抗疫期間的工作,以誇張戲劇手法表達警方雖有充足防護裝備,卻不如醫護人員有用,明顯與公眾對警方工作的不滿有關,而非針對警方本身。

通訊局一方又指,受爭議的片頭片尾在往後5集被重覆播放,反映節目刻意持續帶出侮辱和偏見,而非偶而為之。關官反駁,法庭沒有有關集數的證據,但觀乎通訊局的立場,局方也不太可能考慮每集所有內容,而王喜是在涉案集數首次登場,節目重覆播放有關片頭及片尾,或只是作為前奏引入,加深觀眾對新角色認識和印象,不一定有意持續侮辱。

法官區慶祥指內容屬演繹對警方的批評 非針對警方本身


法官區慶祥則同意,通訊局可將2019年下半年公眾質疑警方濫權違法的不滿,視為節目有關演繹的背景,故局方有權判斷內容與警方工作無關。不過,區官同時接納工會方提新觀點指節目演繹是與「警方在疫情期間過度保護自己」的批評有關,而非針對警方本身,故同樣認為通訊局裁決有誤,應被推翻。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上訴庭法官區慶祥
與訟方: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及香港記者協會、通訊事務管理局
案件編號:CACV579/2021、CACV584/2021
法律代表
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及香港記者協會:大律師譚俊傑
通訊事務管理局:資深大律師陳樂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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