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名警員涉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進行反毒品行動時襲擊露宿者、誣陷藏毒,經審訊後,2人罪名不成立,6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其中4人提定罪或判刑上訴,上訴庭今(23日)頒下判詞,駁回所有上訴,維持原判。對於上訴方指,上訴人企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只為防止「警方潛在不當行為」被拍下,無意圖妨礙反毒品調查,上訴庭判詞質疑該說法完全違反常理。上訴庭亦不接納上訴人「受上級指示行事」的說法,反駁指錄影可見所有涉案人員「神態自若」、「沒有半點猶豫或不自在」。
至於上訴方指,其中一名上訴人屢獲嘉許,卻因本案前途盡毀,夢想破滅,所獲減刑不足。上訴庭直言,本案嚴重程度高,並指「警務人員積極打擊罪惡,當然是社會大眾的期望」,但若過於熱衷,在缺乏證據下仍認定某人有罪,不惜栽贓,「那就會變成另一種罪惡,造成更大的禍害,即背離法治」。【通州街公園露宿者受襲案報道結集】
4名提出上訴的警員,分別為梁飛鵬、龐雋詩、尹栢詩及陳守業,梁及龐已服刑完畢,尹和陳則繼續服刑。尹只就刑期提上訴,其餘3人則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各人的定罪及刑期如下:
| 上訴人 | 控罪及作為 | 刑期 |
|---|---|---|
| 梁飛鵬 |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於涼亭企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 | 監禁2年1個月 |
| 龐雋詩 |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於涼亭企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 | 監禁2年1個月 |
| 尹栢詩 |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於筆錄和記事冊訛稱「阿十」管有危險藥物 | 監禁3年1個月 |
| 陳守業 |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於湖邊企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 | 監禁3年1個月 |
上訴人:遮鏡頭為防被拍潛在不當行為 判詞:完全違反常理
梁飛鵬及龐雋詩被指在涼亭企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原審法官張潔宜裁決時指,二人夥同犯案,警方當天進行反毒品行動,兩人知悉隊員已進行拘捕行動,必然知道片段有可能用於日後的刑事檢控,其作為有可能影響法院作出有罪或無罪的裁決。另外,他們明知片段的重要性,卻公然意圖遮蓋鏡頭,唯一合理推論是預料隊員會有機會在現場作出不當或不法行為。
上訴庭判詞提到,上訴方力陳二人企圖遮鏡頭,是為了「防止拍下警方的潛在不當行為」,與當時正進行的反毒品調查無關,沒想到要損害任何發自巡邏的刑事檢控,故不構成控罪。
上訴庭在判詞直言:「這樣的主張是既無任何證據支持,又完全違反常理的,除非警方當時的目的純粹是胡作非為而完全無心執行當下的任務。」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分析控罪進路正確,亦是唯一合理推論,故駁回二人的定罪上訴。
將兩地證物二合為一並放入袋 各人若無其事已很不正常
至於被指在湖邊企圖遮鏡頭的陳守業,判詞稱,上訴方主張,毒品和容器被發現和檢取,一經被拍下,「阿十」毒品案的證據便齊全,之後再遮鏡頭,亦不會妨礙該案的檢控和審理。上訴庭認為,正如律政司一方所指,有關主張過於狹窄,只要行動尚未完結,新的證據便可能繼續出現,「根本沒有所謂的證據齊全」,再者,證據既可幫到警方,亦可能削弱指控,「一切都是未知之數」。
判詞稱,「阿十」曾在被捕現場作出招認,警方亦在現場拍照,均屬進一步證據,假如鏡頭沒被「拉黑」,所拍到的畫面有助法庭判斷上述證據是否可呈堂、應佔多少比重等。事實上,原審法官亦指出,鏡頭被遮蓋約40分鐘,以致她無法得知期間所發生的事、藉此理解「阿十」為何會作虛假招認。
至於上訴方質疑,原審法官錯用其他被告的事後造假,來推論陳守業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強調陳守業及其他被告的動作行為均屬「中性」,無助法庭作出推論。判詞反駁指,上述說法無法成立,反之「相當牽強」,正如上訴庭在聆訊時已指出,對於尹栢詩、陳守業,以及原審被裁定罪成的第5被告林華嘉(非上訴人),這3名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來說,「他們的行為絕對是呼之欲出,飽含負面含義的」。
判詞指出:「常識告訴我們,在蒐證過程當中,把兩個地點搜獲的證物二合為一,還蓋上蓋子,然後用一個袋子袋上,期間所有人若無其事,這本身就很不正常,光是這個行為,法庭便有足夠基礎推論警員在捏造證據,及遮蓋鏡頭是為了防止其他任何可能發生的不當行為留下紀錄。」若程序合法合規,反問道:「警員又有什麼理由要把鏡頭遮蓋?而且還這麼突然?」
指本案成立將成惡例阻警執法拍攝 判詞:無疑是過慮
判詞又指,原審法官沒有單純依賴其他被告的「事後犯罪行為」,而是注意到遮鏡頭與剛發生過的事有關,包括尹栢詩將裝有毒品的容器袋好,林華嘉即時四處張望,舉起手指指向鏡頭,對於警員在筆錄等文件聲稱從「阿十」手中的黑膠盒找到,惟其後被鏡頭拍到的實況「捅破」,即毒品和黑色容器是警員刻意放在一起,與「阿十」無可見的關係,可見事情的後續發展和現場操作有着不可分割的關係,原審法官當然可以根據整件事的來龍去脈來作推論。
上訴方又力陳,假如本案成立將成為「惡例」,以致任何阻礙對警方執法的拍攝,都會構成妨礙司法公正,上訴庭直指「這無疑是過慮」,亦缺乏討論所需的背景,質疑「警員擔心拍攝會引來騷動」與「警員擔心不當行為被留下紀錄」,兩者完全不同性質,因應上述所指,駁回陳守業的定罪上訴。
案情嚴重且各被告行為接近 原審有權不調低個別刑期
判刑上訴方面,上訴方質疑刑期明顯過重,包括在涉事警員當中,龐雋詩是職級及資歷較低的一位,罪責較少,她只扔過紙巾,為時極短,其行為與梁飛鵬攀爬,屬不同的獨立行為,並非同時作出,無證據顯示兩人夥同犯案會加劇罪行的損害。
上訴方指,原審時第5被告、警長林華嘉的職級最高,片段顯示,他指令陳守業將搜獲毒品放進尹栢詩手中的容器,另一在場警長51004目擊全程,但沒被起訴。雖然原審法官批評林華嘉無依法履責,反容許及指示隊員作出栽贓行為,就文件造假一事,他的刑期僅比尹栢詩多一個月。另外,陳守業只是聽從職級較高的林華嘉行事,量刑基準不應與林華嘉一樣。
上訴庭指,在本案,林華嘉的職級確實最高,在場的警長51004亦沒有被起訴,但翻查判刑理由書,4名上訴人都無以「受上級指示」作為求情理由,「這是一個極其重要的分別」。根據整體案情,涉案各被告行為「其實是相當接近」,現場錄影清楚見到所有涉案人員「神態自若,沒有半點猶豫或不自在」,加上本案自身的嚴重性,原審法官有權不因此而調低個別被告的刑期。
此外,「受上級指示」雖然不屬求情理由,但原審法官接納林華嘉罪責較高,並反映在量刑之上,原審對於各被告之間的相對罪責,並不缺乏敏感。
至於上訴方指,梁飛鵬、龐雋詩行為各異,不構成夥同犯罪,即使如此,罪行亦不會變得更嚴重;陳守業只是聽命於林華嘉,不是真正意義的夥同犯罪,上訴庭認為上訴方所指「要麽是沒有典據支持,要麽就是已經處理,無需本庭另花篇幅」。
嚴重罪行面前 正面品格比重變得較輕甚至微不足道
上訴方另指,尹栢詩判刑時年僅29歲,入職警隊6年已屢獲嘉許38次,她自幼立志成為警員,卻因本案的單一事件前途盡毀,夢想破滅,為人生帶來無可逆轉的陰影,已付出極沉重代價,原審法官只就其背景、工作紀錄、候審期間所承受的壓力扣減兩個月刑期,屬明顯不足。
上訴庭判詞提到,尹栢詩有上進心,認定方向一直努力,不斷贏得上司的嘉許,這應該是她的真實寫照,然而,在嚴重罪行面前,個人的正面品格比重會變得較輕,甚至微不足道,也是確立已久的判刑原則。
上訴庭亦指「警務人員積極打擊罪惡,當然是社會大眾的期望,但如果過於熱衷,在缺乏相關證據下,仍然因為認定某人有罪而不惜栽贓,那就會變成另一種罪惡,造成更大的禍害,即背離法治」。
本案相當嚴重 包括濫用職權及為無辜者帶來嚴重後果等
判詞尾聲提到,即使按照英國量刑委員會的指引去分析,「本案都是相當嚴重」,包括指引提及的濫用職權、經過計劃、為無辜者帶來嚴重後果、嚴重影響司法執行工作,原審法官全部拿捏得宜。
上訴庭認為,本案的嚴重程度高,是一個縱觀全局的結論,不會因為個別被告的行為相對簡單、「阿十」最終獲撤控等理由而被否定,原審法官因應不同罪責及求情而作出調整均屬合理,上訴庭沒有干預的理由,故駁回判刑上訴。【通州街公園露宿者受襲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法官陳慶偉及楊家雄
上訴人:梁飛鵬、龐雋詩、尹栢詩、陳守業
控罪:妨礙司法公正
法律代表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鄧銘聰、高級檢控官黎洛榆
上訴方:資深大律師郭莎樂及大律師江小菁(梁飛鵬、龐雋詩)、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及大律師劉穎欣(尹栢詩)、資深大律師蔡一鳴及大律師江小菁(陳守業)
案件編號:CACC219/2024(DCCC12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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