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旬退休男警涉於2021年在港鐵兆康站外,與客貨車司機因泊車問題而爭執打鬥,司機送院後不治,退休警原被控誤殺罪,早前遭改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他否認控罪,今(7日)在屯門裁判法院開審。案件被裁表證成立後,被告出庭自辯稱,當天見事主的客貨車距離其私家車太近,遂告知事主他要把車駛走,對方卻揚言要打死他,其間遭事主拳打頭部等,但被告稱「還手打佢,我係會犯法」,故此不曾作任何攻擊。至於事主最終倒地,被告以為對方得知他要報警,才「瞓喺地下先,話我襲撃佢」。審訊明續。
被告鄺德榮(57歲),報稱為已退休警員,他原與太太李桂芳(58歲)同被控一項誤殺罪,早前控方撤銷李的控罪,並改控康站A出口外的士站襲擊陳國樑,因而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承認事實指,案發當日晚上6時許,被告將私家車停泊上述地點後,與太太一同離開,未幾,兩人返回現場,發現事主陳國樑將客貨車停泊在被告私家車前方,被告與陳起爭執,過程被附近車輛的行車記錄儀拍下,其間陳的9歲兒子從貨車下車。警方及救護員於晚上7時許先後到場,陳被送往屯門醫院,途中已沒有心跳脈搏,晚上8時證實不治。根據中大醫學院心臟科專科醫生李沛威的專家意見,陳死於心臟驟停。
庭上播放兩段行車記錄儀片段,其中一片段有人聲說道「見唔見到有人喺度鬧交」、「打交㖭!」。片段又見到,被告疑在客貨車附近推事主一下,事主亦有還手。
死者家屬今到庭旁聽 播放事發片段期間一直抽泣
暫委裁判官鄭潤聰向控方查詢被告的襲擊行為,控方稱被告先襲撃事主,包括推事主的胸口、以手肘阻止事主、向事主大叫等行為具侵略性,被告應能預料會引發之後的衝突,事主亦會因而受到傷害。事主家屬今亦有到庭旁聽,播放片段期間一直抽泣。
控方共傳召兩名證人作供,包括到場處理事件的警員廖奇巍,廖稱到場後見到一男子神智不清,隨即為對方施行心肺復甦法。他在辯方盤問下承認,事前不清楚被告與事主糾紛的原因,其後從被告口中才得知事件經過,即被告要求事主將車駛前,好讓被告駛走私家車,惟事主突然情緒激動,用手推向被告,再用手臂箍其頸部,事主將被告推倒在地,拳打其頭部,被告的太太嘗試拉開二人。
解剖報告指死者有糖尿高血壓 全身多處瘀傷 死因為急性心臟病
法醫科醫生莫嘉健在庭上讀出解剖報告,並指死者有糖尿病、高血壓,全身多處有瘀傷,斷定其死因為急性心臟病,當中或涉多種因素。
暫委裁判官鄭潤聰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鄺德榮選擇出庭自辯。鄺稱,他過往曾受僱於政府,現已退休,案發當天與太太將車停泊在兆康站外,並到站內買糖水,約7至8分鐘後返回泊車位,當時發現「前面架車距離我架車車頭好近」,於是告知前車司機即事主陳國樑,要求事主將車駛走。
被告指事主粗言穢語挑釁 「佢係引致案件嘅第一人」
鄺指,他後來將車駛走,當駛至陳的客貨車旁時,陳突然開窗大聲叫他「停車」,並「跳落車」截停他及太太,更以粗言穢語罵他,「挑釁我話要打死我,佢話因為我同太太喺車上曾經鬧佢,我同佢理論,但佢不停用粗言穢語挑釁我,佢係引致案件嘅第一人」。
鄺憶起,當時他與陳理論,欲告知對方他及太太根本不曾責罵他,「我無諗過會同佢打交」,惟後來雙方發生口角,陳不斷聲稱要「打我」,故此他回應「你打,隨便打」。
辯方大律師David Boyton指出,從片段所見,鄺看似推了陳一下,問鄺有何回應。鄺稱,當時陳突然衝出,「用佢心口撞向我胸部」,為保持安全距離,遂推開對方,辯方再問「所以你係自衛緊?」,鄺表示「係」。辯方隨後播放陳所屬貨車的行車記錄儀,鄺看畢後澄清,陳當時是走前一步撞向其胸口。
鄺憶起,陳曾兩度打開司機位車門,陳首次打開車門後將之關上,繼續以粗言穢語罵他及太太,未幾再大力開車門,將太太撞至後退兩步,鄺隨即以左臂頂着陳,卻遭陳打其臉。鄺表示「還手打佢,我係會犯法」,故此「攬住佢」以阻止攻撃。
被告稱自己「失平衡跌落地」 事主當時「坐住咗我」
鄺又指,其後他被陳箍頸,直指「佢有心想攻擊我,我無做任何攻撃,所以我失平衡跌落地」。倒地後,鄺形容陳「坐住咗我」,並拳打他的頭部,同時他見到太太血流滿面,遂用力捉住陳的手。當陳打算離開,鄺表示必須報警,未幾陳便倒地,鄺表示當時他的反應是「叫太太出去拎電話,(佢)突然瞓低,以為知我要報警,就瞓喺地下先,話我襲撃佢」。
辯方指,鄺的頭皮、膝、頸等處有擦傷,臉部亦有瘀傷,問鄺該些傷勢從何而來,鄺回答「全部都係陳先生打我所引起」。
辯方完成主問,審訊明(8日)續,將由控方盤問鄺,其間鄺續准保釋外出。
法院:屯門裁判官法院
裁判官:暫委裁判官鄭潤聰
被告:鄺德榮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
控方:大律師黃潤華
辯方:大律師David Boyton
案件編號:TMCC2282/2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