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港區國安法》實施翌日,有示威者到港島區遊行抗議該法例實施。一名17歲男子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外被截停,被搜出背囊內有懷疑汽油彈,另身上有打火機、厚手套等物品。男子早前被裁定兩項縱火罪、一項盜竊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今(15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指,被告在美心商舖外伙同他人用汽油彈縱火,對不同政見的團體報復,屬加刑因素。法官又指,本案4罪理應全數分期執行,但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將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將被告判囚6年。
辯方早前求情透露,被告黃梓峻(現年20歲)的父親是退休警員,母親是律師,兩人經已離異;被告2018年確診抑鬱症,專注力受影響。
法官謝沈智慧今判刑時指,被告不但伙同他人犯案,更早有預謀帶備汽油彈,在短時間內連環犯案,對持不同政見的美心商舖報復,在人煙稠密的商住區縱火,現場除了示威者外也有記者,案情明顯較辯方所引用的案例嚴重。法官又指,被告用汽油彈縱火極其危險,可加快火種燃燒,而他犯案時已超過17歲,加上多項加刑因素,故判刑着重阻嚇及懲罰而非更生,就兩項縱火罪分別以4年9個月及5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法官又強調,雖然被告曾確診抑鬱症及注意力缺乏過動症,但無證據指與他犯案有關,不屬減刑因素。
盜竊1個印有警察字樣膠套 官指當時警方資源緊張案情嚴重
就盜竊罪,法官指當時警方資源緊張,被告仍盜竊警方物資,屬案情最嚴重之處,以兩星期為量刑起點。至於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法官指被告管有3個汽油彈和一個打火機,大幅增加損壞財產的風險,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另外,針對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三罪,法官考慮被告年輕、無案底分別酌情減刑3個月。
法官明言,4項控罪均在不同時間地點發生,刑期理應全數分期執行,但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將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共判囚6年。被告步入羈留室前,向公眾席方向喊:「我愛你啊老婆!」
控罪指,被告黃梓峻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以及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兩處地方,用火損壞一些雜物。他另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中庭管有3個汽油彈和1個打火機;及在香港盜竊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謝沈智慧
被告:黃梓峻
控罪:縱火罪、盜竊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案件編號:DCCC17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