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警兒子涉於2020年七一縱火 管有汽油彈等4罪罪成 辯方求情信指被告為整體環境發聲 法官質疑被告不同意他人言論燒美心 反問「美心係咪可以搵人燒佢間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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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日有人發起港島區遊行抗議《國安法》實施,一名退休警的17歲兒子因涉嫌管有汽油彈被捕,他經審訊後被裁定縱火等4罪罪成,今(28日)在區域法院求情。法官謝沈智慧引述被告其中一封求情信指,稱被告並非為個人利益,而是為整體環境而發聲,法官質疑被告不滿美心西餅相關人士的言論而縱火,反問:「美心係咪可以搵人燒佢(被告)間屋呀?咩叫為公平的環境挺身而出呀?」此外,辯方明言接受監禁式刑罰,但懇請法庭輕判,法官則指縱火為嚴重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案件押後至3月15日判刑,其間被告繼續還柙。

被告黃梓峻(19歲)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及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兩處地方,用火損壞一些雜物。他另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中庭管有3個汽油彈和1個打火機;及在香港盜竊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

接受監禁式刑罰但望輕判 官指控罪嚴重最高刑罰可判囚終身

辯方律師為被告求情指,案發後被告有求職及考取牌照,並沒有放棄自己,法官隨即質疑:

法官謝沈智慧() 辯方(

:唔係佢想點呀?父母送佢去加拿大讀書,又冇心機讀。
:似乎係新冠疫情原因冇返加拿大。
:我大把朋友細路哥都喺嗰度讀,點解唯獨佢返唔到?
:辯方接受唔係冇可能返去⋯⋯被告喺學校讀書尚可,因2020年新冠肺炎,最終離開加拿大間學校。
:全世界都有㗎,所以叫Pandemic。
:想講被告擔保期間冇放棄自己⋯⋯
:我明白佢嘅希望,明白佢父母嘅希望⋯⋯但希望還希望,法律還法律,你要我輕判,畀個基礎我(先)得㗎。

辯方重申,並非着法庭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罰款了事,辯方接受監禁式刑罰是無可避免,只是希望法庭下令部分控罪同期執行,被告的家人及女友均希望法庭輕判,其間遭法官打斷:「佢經審訊後被定罪㗎。縱火係好嚴重嘅控罪,最高刑罰係咩話?」辯方回應指,區域法院最高可判處7年監禁。法官再指,「我問你控罪最高刑罰係乜嘢,係終身監禁呀,咁嚴重㗎」。

求情信方面,法官稱留意到一封由教會導師撰寫的信件,提及被告並非為個人利益,而是為整體環境發聲。法官質疑道:「佢走去燒美心,有人講咗啲嘢佢唔同意嘅,咁就可以燒佢啲嘢⋯⋯(相反)美心係咪可以搵人燒佢間屋呀?咩叫為公平的環境挺身而出呀?」

指案件有預謀及夥同他人犯案 屬加刑因素

對於辯方呈上楊家倫燒的士案例,法官指不知辯方是否用來作比較,以顯示本案案情較輕微,但指本案被告管有汽油彈、另有預謀犯案,反問「係咪加刑因素呀?點解楊家倫案(案情)會輕過我哋嗰個?⋯⋯楊家倫案似乎睇唔到佢夥同他人犯案,夥同他人犯案係咪加刑因素?」,辯方表示同意。

法官又指,案發地點銅鑼灣既是本港其中一個最繁盛的區域,亦為商住區,萬一燒到人,「人命尤關,就算唔燒死人,人哋啲財物唔緊要㗎?」,辯方表示接受銅鑼灣為鬧市及商住區此說法。法官重申,眾所周之,有預謀、夥同他人犯案均屬加刑因素,再問辯方「本案有嘅加刑因素,楊家倫案全部冇,邊個重啲呀?」,辯方稱「可能係不相伯仲」。

法官聽畢求情陳詞後,將案件押後至3月15日下午判刑,其間被告繼續還柙。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謝沈智慧
被告:黃梓峻
控罪:縱火(《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管有物品意圖破壞財產(《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及 盜竊罪(《盜竊罪條例》第9條)
案件編號:DCCC17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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