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度智障男子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判監28個月 官同意案件「情節較輕」 但3度強調不能掉以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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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歲男子涉發布鼓吹顛覆國家政權的文宣,招攬他人加入旨在「驅逐赤虜共產,恢復中華民國」的台灣政黨「中華保台反共復國黨」,他早前承認一項「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今(20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陳廣池指,被告罔顧法紀,有預謀犯案但幅度不高,同意本案屬「情節較輕」,而《國安法》頒布後,本港已逐漸進入另一氛圍,針對國家安全的風險某程度上有所減少,但三度強調「不能掉以輕心」。陳官接納被告的輕度智力障礙及語言障礙,令他容易被煽動,考慮被告的作為、2024年的大環境後,判處被告監禁28個月。

被告陳浩騫(案發時22歲,現年23歲,報稱餐飲業服務員)承認「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控罪日期為2024年6月27日至2025年4月28日。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辯方求情有不少篇幅提及「被告有眾多身心健康問題」,包括自幼患癲癇症,其發音、語言、敘事、發言及社交溝通均有困難,還柙期間需前往醫院覆診及治療,另曾接受語言治療和訓練,可被視為「輕度智力障礙」及「中度語言障礙」,影響了被告的理解、分析、判斷及抗拒他人影響的能力。

陳官續引述辯方所指,被告使用通訊軟件Line與一名叫「程凱力」的人溝通,錯誤地帶着尋求認同和歸屬感,接觸及誤信網絡上的不法群體。辯方又形容被告只是「鸚鵡學舌」,沒有成熟的政治策動力,接收網上資訊後一知半解地覆述,只懂重複及機械式散播信息,有樣學樣,欠缺資源,雖然曾使用4種方式散播信息,惟只屬「虛無縹緲」的主張,涉案組織沒有知名度,被告的作為亦無提升組織知名度,力陳本案性質屬「情節較輕」。

被告母求情指兒子智商較低 曾被人利用開銀行戶口

陳官稱,被告在求情信中表示「做了些對不起整個香港的事,自己危害了國家」,自言「後悔被一些壞人操控」,承認日後定必嚴守法則,不再受人操控和作出危亂香港的事。被告的母親在信中指,兒子的智商較常人低,曾被人利用開設銀行戶口及信用卡,就本案兒子曾向她說:「他知錯了。」一名社工亦提及,被告案發時受外界錯誤資訊影響,曾被父母勸阻,但一時執迷不悟,直至被捕及還柙才醒覺罪行之嚴重性。

陳官直言「本席同情被告因病患而要長期食藥,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被告社交、認知、分辨善惡對錯嘅能力」,陳官亦同意,被告的個人障礙「致使他容易被煽動,從而再煽動他人」。

不過,對於被告自稱被利用,陳官反駁指,被告正是試圖影響其他人,煽動他人以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雖然控方不能夠量化受影響嘅群眾,但不能排除亦有一部分人士,可能有如被告一些嘅缺陷或認知能力,而激化他們對國家、對社會、對政府嘅對立同埋行徑」。

官指2024年有關國安法衝擊不絕 潛在風險仍在不能忽視

陳官稱,被告並非單次行動,他在案發約10個月內,以不同方式進行煽動行為,包括在社交平台「X」及「Instagram」發文、在公眾地方張貼實體文宣單張、向他人郵寄文宣、在住所管有文宣材料等,被告罔顧法紀,雖有預謀,但幅度不高,亦無明顯或具體的煽動對象。

陳官指出,國家安全已成為國家及本港社會重中之重的事,2024年有關國安法的衝擊不絕於耳,可見潛在風險仍然存在,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的主張虛無縹緲,因為任何人都不會知道,接受煽動信息的人士會否有不同認知,會否進行更加激烈的行動,甚至製造汽油彈,「所以絕不能掉以輕心」。

陳官亦指:「本席認為,本港嘅情況已經因應《國安法》嘅頒布,逐漸進入另一個氛圍,針對國家安全嘅風險,喺某種程度上,亦都係開始有所減少,但並不能夠忽視或者係掉以輕心。」

陳官考慮被告的作為、2024年的大環境,認為本案屬「情節較輕」類別,但第三次強調「不能掉以輕心」。陳官最終採納監禁42個月為量刑起點,基於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判處被告監禁28個月。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陳廣池
被告:陳浩騫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22及23條)
案件編號:DCCC110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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