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案陪審團提問被指「錯重點」遭解散 原審法官稱為司法公義別無他選 上訴庭指解散決定或有不公 准被告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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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一宗機場跨境販毒案的審訊,牽起了有關陪審團制度的爭議。原審法官胡雅文在陪審團退庭商議約一天半後,基於陪審團提問「錯重點」和商議時間過長,認為為確保公平審訊及司法公義,別無他選下只能行使酌情權,下令解散陪審團,她向當時的主控官直言:「I think their questions demonstrate the danger of a miscarriage of justice.(我認為他們提出的問題,顯示有司法不公的風險。)」

西非貝南籍被告最終被重新選出的陪審團一致裁定罪成,被判囚22年3個月。他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質疑胡雅文錯誤下令解散陪審團,不公地煞停審訊。上訴庭法官薛偉成昨(18日)頒下判詞,同意原審做法有可能出錯,或構成不公,並認為本案爭議對司法程序存有廣泛重要性,故批出上訴許可。

【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判詞全文】

上訴人西非貝南籍男子 涉機場跨境販毒案

本案為一宗機場跨境販毒案,西非貝南籍的上訴人 Fadonougbo Frejus Lezin 被指將806克可卡因藏在身穿的鞋內,於2020年2月1日從南非乘搭飛機抵港後,被海關人員截獲並搜出可卡恩,當時他否認知悉毒品存在。翌日,上訴人在警誡錄影會面下承認自己相約拆家在酒店交收毒品,會獲5000元美金作報酬。

不過,上訴人審訊時爭議,涉案鞋子是由一名客人託付他到香港轉交他人的物件,應是裝在一個袋子裏並收在行李喼內,他抵港時並沒有穿上。上訴人又指,他在警誡會面前曾受到海關人員虐待和欺騙,並非真誠地作出招認。

本案經歷兩次審訊,在首次審訊中,法官胡雅文運用酌情權下令解散陪審團,案件其後由新組成的陪審團重新審理,最後一致裁定上訴人販毒罪成,判囚22年3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其中一項主要基礎為原審法官錯誤地下令解散陪審團,不公地煞停了上訴人的首次審訊。

一原審陪審員沒遵守防疫規例 被解除職務

首次審訊的陪審團本來有7人,其中一人因沒有遵守防疫規例,在審訊途中被解除職務,餘下6人則繼續審理。陪審團於去年6月9日上午退庭商議,持續至翌日下午仍未能達致有效裁決,即至少5比1的大比數裁決,其間陪審團先後兩度書面向法官提問。

首次提問在6月10日早上提出,陪審團關注錄影會面英文謄本中一句「I have admitted for the offence(我承認控罪)」,但片中則可聽見現場法語翻譯將被告同一句譯成「我係嫌疑犯」,兩句意思完全不同,故詢問法官他們應該依賴謄本抑或片段內容,以及如果招認內容有重大翻譯錯誤,他們應否依賴有關證據。

法官胡雅文閱讀提問後,解釋會面內容主要為中文及法文,由於陪審團不諳法文,必須透過英文謄本協助理解,同時強調英文版本是經控辯雙方同意的準確翻譯,他們可放心依賴。胡雅文續指,法文與中文確有不同之處,但由於被告只懂說法文,陪審團須以法文版本為準,強調法語傳譯員後來已意識到中文翻譯出錯,曾以法文向被告釐清他是否承認犯法,被告用法文答「是」。

胡雅文最後提醒,若陪審團無法接受中文翻譯出錯,可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忽略有關部分的證供,但強調判斷定罪與否,必須全盤考慮案中所有證據。

陪審團首次裁決4比2 未達大比數定罪裁決

同日中午時分,陪審團達成首次裁決,但比數為4比2,由於未能達成大比數裁決,需要繼續商議。午休後,陪審團提出第二輪問題,要求法庭重申法律原則,詢問被告明知而攜帶違禁品來港,以及被告抵港被捕時才知悉所攜物品是違禁品,分別屬有罪抑或無罪?陪審團同時關注,警方要求只懂法文的被告簽署他看不懂的文件,例如羈留人士通知書,是否屬影響證供真確性的程序缺陷或漏洞?

主控當時閱畢書面提問後,向胡雅文表達憂慮:「They really worry me about there’s at least somebody on the jury who hasn’t understood…anything. (這些問題令我很憂慮,陪審團之中至少有一些人仍不理解審訊的⋯⋯任何事情。)」

原審法官指陪審團提問 顯示有司法不公風險

胡雅文同意主控說法,最終決定下令解散陪審團,她又向主控解釋,為確保公平審訊及司法公義,她感覺自己別無他選,「They have not grasped the main issue, and the main issue is not difficult in this case.  So I think their questions demonstrate the danger of a miscarriage of justice.(他們不理解主要議題,而本案主要議題並不複雜,所以我認為他們提出的問題,顯示有司法不公的風險。)」6月10日約傍晚時分,胡雅文正式解散陪審團。

上訴庭法官薛偉成昨頒下判詞指,基於刑事審訊的複雜性,法官行使酌情權解散所有或部分陪審員並不屬罕見,多數是基於司法公義、程序要求或法定要求;根據《陪審團條例》,法庭有權基於公義、陪審員的利益或無法達成有效裁決等理由,下令解散陪審團。

上訴庭指須處理陪審團商議多久解散才屬合適

薛偉成指出,本案爭議衍生出多項問題,包括上訴庭是否有權推翻原訟庭解散陪審團的決定、若裁定原審決定出錯會否影響新陪審團的定罪裁決等。他認為,有關爭議對司法程序存有廣泛重要性,故批出上訴許可,並指出需要處理的主要議題包括:

1)法官在陪審團商議多久後、在甚麼情況下,解散陪審團才屬合適?

2)法官可否基於陪審團提問的性質或內容,決定解散陪審團;若可,法庭如何評估提問?

【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判詞全文】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上訴庭法官薛偉成
上訴人:Fadonougbo Frejus Lezin
控罪:販運危險藥物
案件編號:CACC121/2022、HCCC74/2021(原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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