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署警長休班期間酒後駕駛逾30公里 曾警署內撞警車後不顧而去 認危駕及酒駕等8罪 還柙至8.7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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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57歲警署警長,涉在休班期間酒後駕駛,他原被控不小心駕駛等4罪,之後被改控危險駕駛等8罪,被告今(24日)承認全部控罪,還柙至8月7日判刑。案情透露,被告酒後駕駛私家車逾30公里,先在東九龍總區總部停車場撞到一輛警車,之後不顧而去,再於駛往科學園期間撞倒雪糕筒等。

被告岑永賢(57歲),控罪書顯示沒有報稱職業。

被告原被控不小心駕駛等4罪 後被改控危駕等8罪

岑原被控4項控罪,分別是「不小心駕駛」、「發生交通意外以致造成損害後沒有報案」、「發生交通意外後以致另一車輛受到損害而沒有停車」及「在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下駕駛汽車」罪。

控罪書顯示,他被改控2項危險駕駛、2項發生交通意外以致造成損害後沒有報案,以及一項在酒精的影響下駕駛汽車、在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下駕駛汽車、發生交通意外後以致另一車輛受到損害而沒有停車、發生交通意外後以致東西受到損害而沒有停車罪。

被告晚上警署停車場步姿不穩取車 駛往科學園停泊後再折返警署

案情指,在2026年1月6日的晚上11時51分,被告當時為休班警署警長22816,他步姿不穩地折返東九龍總區總部5樓停車場,駕駛其私家車,打算離開停車場,但在2樓轉右時轉向不足,撞向涉事警車,導致其損毀,包括車牌脫落,但被告未有通報發生意外,就駕車離場。

翌日凌晨,當被告折返科學園停車場,他又撞倒兩個雪糕筒和一個藍色交通標誌,當時有職員站在旁邊,但被告沒有停下通報個案。他將私家車停泊在科學園停車場,翌日清晨4時多又折返科學園,再駕駛該部私家車,最後回到東九龍總區總部。他當日酒後駕駛了大約來回各15.3公里,即共逾30公里。被告並曾在同袍查問下,一度表示不知道自己撞過警車。

法院:觀塘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丘國新
被告:岑永賢
控罪:危險駕駛、發生交通意外以致造成損害後沒有報案、在酒精的影響下駕駛汽車、在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下駕駛汽車、發生交通意外後以致另一車輛受到損害而沒有停車、發生交通意外後以致東西受到損害而沒有停車罪
案件編號:KTCC78/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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