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7歲警署警長涉在休班期間酒後駕駛,在東九龍總區總部停車場撞到一輛警車後不顧而去,再於駛往科學園期間撞倒雪糕筒等,他早前承認危險駕駛等8罪,今(7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辯方求情指,被告服務警隊38年,貢獻良多,屢次破案,多名上司對他讚不絕口,事發後已主動辭職,事件是重大教訓,「對於佢過去嗰38年,佢引以為傲嘅情況,係一個摧毀嚟」。
裁判官劉淑嫻判刑時指,本案嚴重之處,在於車禍發生在東九龍總區總部,「被告酒後駕駛,罔顧法紀」,他作為警務人員,撞毀私人及政府財物後不顧而去,接受調查時更指「唔知情」,批評道:「唔認為呢個係一個有責任感,勇於承擔嘅警務人員應有嘅行為。」
劉官認為,社會服務令不足以反映本案嚴重性,終判處被告監禁2星期及罰款2萬元,須停牌2年及自費上駕駛改進課程。
被告岑永賢(57歲),他早前承認8項控罪,分別為控2項「危險駕駛」、2項「發生交通意外以致造成損害後沒有報案」,及以下控罪各一項,包括「在酒精的影響下駕駛汽車」、「在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下駕駛汽車」、「發生交通意外後以致另一車輛受到損害而沒有停車」、「發生交通意外後以致東西受到損害而沒有停車」罪。
求情稱駕駛紀錄良好 案發日因宴會才飲酒
辯方今指,被告的社會服務令非常正面,他自1989年起持駕駛執照,其駕駛紀錄良好,「係一張好乾淨嘅駕駛紀錄」,他過往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指,被告過往沒有酗酒,僅在特殊喜慶場合或與朋友聚會時才會飲酒,只是一個「social drinker」,案發當晚,被告參與宴會並飲酒,受酒精影響下,削弱其認知及判斷力。辯方續強調,被告一向小心謹慎,本案為「好獨特、好出格嘅事件」,被告事發後已戒酒,現時生活更為規律。
辯方亦指,被告當時得知同袍要調查事件,才會駕車回東九龍總區總部,「雖然唔係可以話係自首」,但某程度是主動協助調查,惟被告當時繼續受酒精影響,亦低估了對其判斷力的影響。辯方稱,「以佢背景,咁熟悉調查情況,佢知漏洞喺邊」,但被告直認不諱曾飲酒,更全力協助進行呼氣測試。
辯方亦指,整個案發時段為深夜時分,車的流量不多,不涉超速駕駛,加刑因素不多,「除咗真係受酒精影響」。
服務警隊38年屢破案 許多上司讚不絕口
辯方稱,被告服務警隊38年,由普通警員做起,1998年升為警長,2012年晉升為警署警長,不時會署任督察,他曾隸屬反黑組,「破咗好多案」,直至2023年5月提早退休,以合約形式續服務警隊。
辯方指,基於被告在警隊的長期服務,他獲第三勳扣獎章,許多上司對被告讚不絕口。辯方重申「其實真係咁多年嘅努力不懈」,而被告調查案件的能力,有助香港及社會和平。
辯方另提及,被告在工作以外參與的社區活動,包括與長者織頸巾,持續十年在老人院做義工,陪長者吃團年飯及唱歌,「呢個同佢職務無關」,許多在社區中心的婆婆亦為被告寫求情信,證明其為人熱心公益。
辯方又指,本案發生後,被告於今年2月主動辭職,「將車賣走咗,佢唔揸車喇」,可見其重犯機會非常低。辯方強調:「今次呢件事係非常之大嘅一個教訓,亦都係對於佢過去嗰38年,佢引以為傲嘅情況,係一個摧毀嚟。」
辯方表示,希望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若不適合,冀法庭判處緩刑或一個短刑期的監禁。
車禍東九龍總部發生 官指被告罔顧法紀
裁判官劉淑嫻判刑前指,有20多名警務處上司及同袍為被告寫求情信,提及被告對警隊及社會有重大貢獻,對於被告工作投入及熱誠予以肯定,辯方亦呈上被告參與公益的證明,可見被告品格良好,本案只屬單一事件。
不過劉官指,本案嚴重之處,在於車禍發生在東九龍總區總部,「被告酒後駕駛,罔顧法紀」,被告私家車的左車頭嚴重損毀,亦令警車的右車頭受損,地下有碎片,故肯定被告當時知悉發生了交通意外。
劉官指,被告作為警務人員,撞毀私人及政府財物後不顧而去,接受調查時更指「唔知情」,批評道:「唔認為呢個係一個有責任感,勇於承擔嘅警務人員應有嘅行為。」劉官續指,雖然事件不涉人命傷亡,但被告在短時間內接二連三干犯控罪,均屬本案嚴重之處,社會服務令不足以反映本案嚴重性。
劉官最終就8罪判處被告監禁2星期、停牌2年、罰款2萬元,另須自費上駕駛改進課程。
先撞警車不顧而去 科學園再撞交通標誌
案情指,2026年1月6日晚上11時51分,被告為休班警署警長22816,他步姿不穩地折返東九龍總區總部5樓停車場,駕駛其私家車,打算離開停車場,但車輛在2樓轉右時轉向不足,撞向涉事警車的右前方,導致損毀,包括車牌脫落,但被告未有通報發生意外便駕車離場。
1月7日凌晨12時許,被告折返科學園停車場途中,在大老山隧道突然切線,撞倒兩個雪糕筒和一個藍色交通標誌,當時有職員站在旁邊,被告再次沒有停車及通報個案。被告之後將私家車停泊在科學園停車場,並離開車輛。
直至凌晨3時許,被告接獲同袍來電,查問先前發生的交通意外,被告表示不知情。凌晨4時多,被告折返科學園,再駕駛上述私家車,最後回到東九龍總區總部接受調查。案情亦指,被告當日酒後駕駛了大約來回各15.3公里,即共逾30公里。
法院:觀塘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劉淑嫻
被告:岑永賢
控罪:危險駕駛、發生交通意外以致造成損害後沒有報案、在酒精的影響下駕駛汽車、在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下駕駛汽車、發生交通意外後以致另一車輛受到損害而沒有停車、發生交通意外後以致東西受到損害而沒有停車罪
案件編號:KTCC78/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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