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據國安法申手令搜新聞材料 黎智英申上訴至終院遭高院上訴庭駁回 官指有關議題已成「學術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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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9庭刊|警方據國安法申手令搜新聞材料 黎智英申上訴至終院遭高院上訴庭駁回 官指有關議題已成「學術討論」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於2020年被警方國安處拘捕,警方按法庭手令檢取大批資料。黎智英其後入稟要求歸還「新聞材料」,法庭一度下令封存有關資料。惟警方在國安法實施後,據《實施細則》申獲搜查令,獲授權搜查從黎手機中取得的「新聞材料」。黎智英提司法覆核,先後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及上訴庭敗訴,他早前再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庭今(19日)頒下判詞指,黎智英所提出的法律議題屬全新,在上訴階段從未討論,加上黎方司法覆核敗訴後,警方已獲授權取用受爭議的新聞材料,故認為有關議題已成「學術討論」,遂駁回申請,拒絕向黎批出證明書。【《蘋果》國安案報道結集】

申請方為黎智英,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答辯方則為警務處處長,由資深大律師孫靖乾代表。申請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上訴庭副庭長朱芬齡審理。

黎方提出2項具重大及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議題

黎方申請向終審法院提出兩項具重大及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議題,包括: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附表1中的搜查及檢取規定,是否受《釋義及通則條例》第XII部「新聞材料的搜查及檢取」所規限?

2. 若然上述國安法規定不受《釋義及通則條例》規限,即裁判官可授權檢取新聞材料,裁判官須執行甚麽步驟,以確保有關檢取屬正當?

警務處一方反對指,黎方不合理地拖延申請,亦從未在上訴階段提出上述兩項問題,又認為有關議題如今已屬「學術討論」,也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

上訴庭今頒下判詞指,針對首項問題,黎方在上訴階段爭議《實施細則》內的「指明證據」,不包括「新聞材料」,故裁判法院無權發出有關搜查令,但黎方在本次申請中卻嘗試爭議《實施細則》需要與《釋義及通則條例》一併解讀。上訴庭指出此點不單是全新議題,更與黎方立場完全相反,強調黎方最初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上訴時,已表明不會依賴此點。

針對第二項問題,黎方爭議裁判官缺乏清晰標準,在《釋義及通則條例》不適用的情況下,保護新聞材料;黎方認為,現時國安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未能滿足程序上保障言論自由的要求。黎方又強調,第二項問題不屬新議題,因為上訴庭曾要求各方就此點作補充陳詞。

上訴庭則反駁,補充陳詞只供原則性討論,強調裁判法院「把關」程序為何,需要視乎實際情況而定。上訴庭又指,黎方在上訴階段未曾爭議裁判官批出搜查令前,沒有按合適程序確保檢取新聞材料屬正當,強調若然這個議題曾被提出,法庭必然會要求提出相關證據及陳詞,以釐清有關爭議。

警方已獲授權取用受爭議材料 上訴庭指議題變學術討論

上訴庭認為,黎方所提出的兩項問題,均屬全新、上訴時未曾被討論過的議題,故駁回上訴至終院的許可申請。

上訴庭補充指,黎智英司法覆核被駁回後,自去年9月30日起,警方已獲法庭授權取用所有受爭議的材料,黎亦未有就此上訴,故認為是次申請提出的議題已屬「學術討論」。即使黎方力陳有關議題牽涉重大公眾利益,上訴庭認為單憑議題屬全新一點,有關說法同樣對黎方幫助不大。

此外,上訴庭指出黎延遲兩星期提交申請上訴至終院的通知書。黎方解釋,本案司法覆核被駁回當時,黎智英、其家人和律師同時面對多宗案件的司法程序,包括可判處長期監禁的刑事審訊(HCCC51/2022),同時需要優先處理他在該案中由海外大狀代表的問題。

警務處一方則反駁指,黎智英擁有規模不小的法律團隊,由至少3名首席大律師及7名大律師負責處理所有案件,理應可及時提出申請。

上訴庭認為,即使假設黎方申請沒有重大延誤或有合理解釋,觀乎是次申請內容,法庭給予寬限延長申請時間同樣是徒勞。綜合上述原因,上訴庭駁回黎方申請,並下令黎方支付訟費。

案件時序:
2020年8月10日
黎智英被國安處拘捕,大批資料被檢取

2020年8月13日
黎智英入稟高院要求歸還新聞材料

2021年2月
法庭下令警方暫時封存有關材料

2022年7月8日
警方引國安法申手令,獲授權搜查黎手機內取得的新聞材料

2022年8月30日
黎智英申司法覆核遭駁回

2022年9月30日
警方獲法庭授權取用受爭議的材料

2022年10月19日
黎智英申司法覆核上訴被駁回

2023年6月19日
黎智英申上訴至終院被駁回

【《蘋果》國安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上訴庭副庭長朱芬齡
申請人:黎智英
答辯人:警務處處長

法律代表
申請方:資深大律師戴啟思
答辯方:資深大律師孫靖乾
案件編號:CACV356、35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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