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陸振中被控非禮、襲擊下屬等7罪受審 涉飯局間三度拉女下屬入殘廁強吻、強迫口交等 另涉酒後駕駛咬斷下屬指甲

分享文章

時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警司陸振中被指前年在粉嶺熟食中心殘廁三度非禮女下屬,以及不足一個月後在區內危險駕駛及襲擊3名下屬。陸振中否認非禮、襲擊共7罪,案件今(12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事主X供稱,陸振中在歡送同事的飯局上要求她喝酒「杯杯清」,她感頭暈及四肢乏力,三度遭陸拉入殘廁強吻、強迫口交等。X在庭上多次表現激動,一度抽泣道:「我都唔想去廁所,佢都叫我去廁所!」X又指「現場冇人幫到我,佢哋(同袍)睇到都當睇唔到」,加上沒有人證物證,亦自覺職級低「唔會有人肯幫」,故選擇忍氣吞聲,沒有報警。

控方開案陳詞另透露,陸振中在另一次飯局上喝了10多杯酒,但拒讓下屬接載回家,堅持自行駕駛,3名下屬勸喻及阻止不果,過程中陸多次大叫不要理他、由得他死,其間陸咬其中一下屬的中指,致其指甲斷裂,流血不止。審訊明續。

被告陸振中(43歲,警察)否認3項猥褻侵犯另一人、1項危險駕駛、1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1項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及1項普通襲擊罪受審。控罪指稱,他在2022年6月22及23日期間,在粉嶺聯和墟街市熟食中心傷殘人士洗手間內,3度非禮女子X。他另被控於同年7月15日,在粉嶺一停車場內危險駕駛、襲擊女子X令她造成身體傷害、意圖導致男子蔡文浩身體受傷、以及襲擊男子賴文顯。

承認事實指,被告於2022年5月10日就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其下屬包括事主X、總督察黃燦熊、督察蔡文浩和督察賴文顯。

事主供稱遭灌酒 殘廁內被迫口交有表明「唔好」

事主X今在屏風後作供,她憶述2022年6月22日案發當天,應要求跟隨被告巡邏後,被告提起總督察黃燦熊即將調職,提議當晚共晉晚餐,她於是轉告黃燦熊、蔡文浩、賴文顯,「其實大家都唔係好想去,但又唔敢拒絕」。X供稱,當晚眾人在聯和墟街市熟食中心大排檔晚膳,被告要求她把啤酒「杯杯清」,她因此感到四肢乏力,故趴在飯桌上休息,其後她前往廁所如廁。

X在庭上一度哭泣指:「見到佢(被告)喺女廁出面,(佢)就拉咗我入殘廁。」X稱,被告正面抱她,隔着衣服摸其胸部、腹部和背部,並試圖脫去她的褲子和摸其私處,其後將她移至廁板上,用手按其頭部,她感到嘴巴碰到被告下體,X形容口交過程十分難受,亦曾表明「唔好」。

X續憶述,被告把殘廁門打開後,二人返回飯桌,X繼續趴在桌上休息。約10分鐘後,被告拍醒X,將她帶入殘廁作出相同行為。直至凌晨(6月23日),被告再次拍醒X着她入殘廁,她一度失平衡跪地。此時,X在庭上情緒激動,不斷抽泣道:「我都唔想去廁所,佢都叫我去廁所,我有話唔去廁所㗎!」她稱,被告第三次帶她入殘廁作出相同行為。

曾向男友哭訴 怕無人相信沒有報案

X表示,她離開現場後,隨即向當時的男友提及遭被告摸胸和強迫口交等,控方和法官均關注被告如何轉告男友,X再次哭泣道:「好唔開心咁講,含住泡眼淚,因為現場冇人幫到我,佢哋(同袍)睇到都當睇唔到。」

直至同日早上,X致電警務督察陸俊宏徵詢意見,因為對方曾處理類似案件,但「好睇證人口供」,她在庭上哭稱:「我自己覺得冇人證冇物證,唔會有人信我講嘅嘢⋯⋯驚啲人戴有色眼鏡睇我,同埋因為我又低級,唔會有人肯幫我。」X續指,男友着她辭職,但她不願,更擔心「事件發大」影響仕途,故選擇忍氣吞聲,沒有報案。

X稱,由於她在6月26日確診新冠肺炎,故發訊息通知被告,被告翌日帶了防疫物資並在X住所樓下等候,X拒絕接收,被告再次來電稱「喺屋企門口」,X為打發被告,遂開門接過物資。X又提到,她痊癒後上班只佩戴普通外科口罩,但遭被告質問「做咩唔用佢畀嗰啲鴨嘴口罩」,X其後便不敢不用。

另涉酒後駕駛 情緒激動着下屬不要理他

控方今讀出的開案陳詞另透露其他控罪,所涉事件均發生在2022年7月15日,指被告當晚於粉嶺一酒家安排了晚宴歡送總督察黃燦熊,包括被告在內共14人出席,被告喝了十多杯啤酒,明顯有醉意且步履不穩,督察蔡文浩欲接載被告回家,但被告堅持自行駕駛,X和蔡均認為有危險,於是尾隨被告至停車場,當X接近被告時,被告以手撥開X,X失平衡向後跌,蔡亦有勸喻被告不要駕駛,被告情緒激動,不斷大叫:「走呀,唔好理我!」

開案陳詞續指,被告當晚近11時駕駛車輛右轉前駛約21米,蔡抓着前座乘客車門跟着跑,車輛一度停下,被告其後開車行駛約27米才再次停車。此時,蔡、賴和X跑前阻止被告,X更登上前座乘客位試圖拔車匙,卻遭被告以手捏右肩、右腰和左腕,造成瘀痕,被告不斷大叫:「走呀!」最後將X推下車。

蔡和賴隨即上前拔車匙,被告突然捉蔡的左肘,打其臉部,又捉住蔡的手放進自己口裏,用力咬蔡的右手中指一下,致蔡指甲斷裂,流血不止。過程中,蔡、賴和X不斷阻止被告,被告則大叫不要理他、由得他死,其間有途人經過亦聽到被告叫「走呀,我死我事呀」,途人見狀報警。賴登上副駕位後不斷勸喻,被告將車倒後,先後碰到兩架車輛,最後駛往停車場出口。

蔡於同日晚上10時52分及10時58分兩度致電警署警長55754,表示「被DVC(分區指揮官)咬」,要求協助,其餘在酒樓的警員趕到停車場,被告明言不關他們事,着他們離去,最後保安在被告所駕車輛前方放置金屬柱,並在前方走動,被告才下車,銀包連委任證則留在車上。軍裝警員於晚上11時許接報到場,此時被告正登上的士,軍裝警要求被告不要上車,但被告沒有理會,並叫司機載他到沙頭角警署,由於被告身上沒有錢,故着當值警長50756替他支付100元的士費。

至凌晨2時許,被告的同袍帶同被告的銀包及車匙返回警署,但發現被告房門已鎖上,電話亦無人接聽,同袍從門縫放入紙條後,紙條很快便被取走,其後被告開門接過銀包和車匙,沒說話便關門。

稱因拒為下屬隱瞞違規行為 遭捏造失實指控

開案陳詞續指,被告於8月3日被捕,他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表示X、蔡及賴在7月15日向他透露他們的一些違規行為,他拒絕為3人隱瞞,3人便捏造失實指控誣告他。陸又在另一錄影會面中指,他7月15日晚上沒有喝酒,早於8時許已打算離開,然而X、蔡、賴要求他聆聽有關3人的工作困難和壓力。被告又指,蔡和賴大力拍打車廂,又曾襲擊他,他感到受威脅,於是迅速開車駛走。

此外,督察蔡文浩經檢驗後,右手中指有傷口,須縫3針,且活動幅度減少;X的左手腕有瘀傷、觸痛及腫脹,右肩、左膝和左大腿均有瘀傷;督察賴文顯則胸壁受傷。根據蔡的電話紀錄,被告在7月16日多次致電蔡,又發訊息指「heartfelt thanks and sorry. Plesae take good care of yourself and your family during the weekend」。

審訊明續,事主X續作供。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勞潔儀
被告:陸振中
控罪:猥褻侵犯、危險駕駛、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普通襲擊
案件編號:DCCC137/2023

如欲接收每日報道整合,請在訊息欄內填寫電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