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陸振中涉非禮及襲擊下屬|3項非禮罪全部不成立 1項襲擊及危駕罪成 官指女事主在殘廁內沒反抗 或令被告誤以為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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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的警司陸振中,涉2022年6月在粉嶺熟食中心殘廁三度強迫女下屬口交,另涉同年7月醉酒後危險駕駛及襲擊下屬,他否認7罪受審,今(15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3項非禮罪、2項襲擊罪名不成立;另1項襲擊及危駕罪成,他續准保釋至7月3日判刑。

暫委法官勞潔儀在裁決時指,從被告親自送防疫物資至事主X家中、接載她上下班等可見,二人關係超越上司下屬,被告明顯是愛慕和有意追求X。勞官亦拒絕接納被告指稱,他只在殘廁外玩手機等候X、出於「八卦」而打開廁所旁的儲物室等說法,認為被告只在尋找與X獨處的空間。

不過勞官指,X描述3次被侵犯過程相似,是明顯不合理,而X每次步出殘廁時神情沒有慌張震驚,沒有衣履不整或頭髮凌亂,反而從後攬住被告,多次主動挽被告手肘。約一個月後,X與被告的身體接觸,均與她聲稱害怕和逃避被告一說自相矛盾。

勞官特別提到,X在盤問下指假如有勇氣,早已在殘廁反抗,意味她當時並無反抗,勞官認為或令被告有所誤解,誤以為X同意該些行為,影響被告的意圖和行為,故存有疑點。【警司陸振中涉非禮及襲擊下屬案報道結集】

被告陸振中(現年45歲)被控於2022年6月22日及23日,在粉嶺聯和墟街市熟食中心殘廁內3度非禮女下屬X。他另被控同年7月15日,在粉嶺牽晴間停車場內危駕,和襲擊督察下屬蔡文浩、賴文顯及X。

7項控罪裁決如下:

控罪涉及事主裁決
C1 猥褻侵犯另一人女下屬X罪名不成立
C2 猥褻侵犯另一人女下屬X罪名不成立
C3 猥褻侵犯另一人女下屬X罪名不成立
C4危險駕駛/罪名成立
C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女下屬X罪名不成立
C6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下屬蔡文浩原罪名不成立,改為裁定「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
C7普通襲擊下屬賴文顯罪名不成立

官指2人超越正常上下級關係 被告明顯愛慕及有意追求X

暫委法官勞潔儀裁決時提到,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單獨和異性警務人處一起,本身無不妥之處,上司陪同身體不適的女下屬亦然,行為本身無不妥當,不過,從被告對X的舉動所見,包括被告親自送防疫物資至事主X家中,多次接載她上下班,又替她買手機及手機殼、2022年7月5日在龍尾灘看風景等,已超越上司下屬的正常關係,「明顯被告對X有愛慕、有追求X的意圖」。

勞官續分析指,被告聲稱2022年6月22日的飯局上,出於關心下屬,才多次陪同X前往洗手間,當X進入殘廁後,他只在外等待,並因「八卦」而兩度打開廁所旁的儲物室,但勞官認為,被告只是尋找與X獨處的空間,拒接納其解釋。

勞官亦指,從閉路電視可見,被告與X三度行向殘廁方向,便在畫面中消失,每次消失約10分鐘,若如被告所指,他每次都在外等候及玩手機,意味他等候不適的下屬將近30分鐘,直言「這說法明顯不可信」。此外,根據被告及X的證供,兩人在此之前關係融洽,「X實在無理由誣蔑自己的上司和自己有這些親密的行為」。

至於2022年7月15日的飯局,勞官指,被告聲稱自己只是身體不適,沒受酒精影響,不過勞官指,當晚被告喝了不少啤酒,閉路電視見他離開酒樓時身體靠着他人,步伐不穩,與醉酒人士無異,他乘搭的士返回警署,在車上遺下鎖匙,可見他無法集中。直至被告抵達警署,並進入其辦公室,多名同僚致電及敲門,被告都無反應,過了數小時清醒過來,才開門接收自己的物品。

就被告供稱,下屬蔡文浩和賴文顯涉及沙頭角紀律調查,要求被告幫忙一事,勞官亦拒接納說法,更指說法不可信,因所有控方證人均指,當晚飯局氣氛良好,被告並無不悅,下屬亦不會在大庭廣眾下提出如此秘密的要求,況且蔡文浩不涉及紀律事宜,所以蔡文浩無理由參與此事。

勞官亦指,假如被告認為事主X、蔡文浩、賴文顯發酒癲失控,對他暴力無禮,質疑被告為何在深夜時分仍向3人發訊息及打電話,事後亦無投訴,實屬不合理,法庭認為,3人與被告的糾纏,只是為了防止受酒精影響的被告駕車,「本席不認為被告可信可靠」,但重申舉證責任仍在控方。

官質疑X離開殘廁沒衣履不整 甚至曾從後攬被告腰及挽手肘

就3項非禮罪而言,勞官指,從2022年6月22日的閉路電視可見,X每次步出殘廁後返回餐桌時,未見她的神情慌張、震驚、衣履不整、頭髮凌亂,曾以雙手整理頭髮,面容無異樣,亦無刻意與被告保持距離,甚至曾從後攬被告的腰、多次主動挽被告手肘。勞官又質疑,假如被告先前侵犯了X,X想避開對方,「正常不應是寧願自己跌在地下,不願和他有接觸嗎」?

至於3次的侵犯過程,X供稱被告在殘廁內,由下至上摸她的身體,再強迫她口交,3次過程相似,但勞官認為明顯不合理,X的描述亦不全面,又指明白X受酒精影響,但其記憶不應只限於被告陽具接觸到其嘴唇這部分。

勞官續指,其實當眾人「轉枱」時正是離開的時機,但X沒有離開,她供稱身體弱無法打電話,惟庭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後,她同意曾接聽男友電話,但無提出要即時離開。

勞官亦指,X在盤問下被問及細節,多次情緒失控,但她向不同對象講述事件,情緒反應不一,令法庭感疑惑,包括她即日向男友講述事件時「眼濕濕」,表示不開心,其後向陸姓督察談起事件時語速慢及飲泣,但根據X胞弟的描述,則未有特別提及X的反應。

官指案發後約1個月X仍攙扶被告 行為與聲稱害怕被告相矛盾

勞官續分析X在約一個月後、同年7月15日飯局上的表現,當晚離開酒樓時,X選擇攙扶被告,她必定知悉二人會有身體接觸,但她仍然繼續,勞官認為,假如確有性侵事件,X必定刻骨銘心,但上述行為與她聲稱害怕和逃避被告一說自相矛盾。

此外,X當晚屢次登上副駕勸阻被告醉後駕車,比起蔡文浩和賴文顯更積極,但當勸喻不果,她仍留在車上,甚至身體橫跨在被告胸前,雙手看似環繞被告上身,貼近被告面部,不見她有意避開被告,勞官更質疑:「目的純粹是防止被告駕駛影響他人嗎?」

勞官特別提到,X在盤問下數次表示,假如理性處理問題,當時可能已報警,如果她有勇氣,早已在殘廁內反抗,均顯示X在殘廁內沒有反抗,「會不會令被告誤以為X是同意該些行為?」這樣也會影響被告當時的意圖和行為,因此存有明顯疑點。

勞官指,即使考慮了X受酒精影響及屈服等因素,仍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面對的3項非禮罪均罪名不成立。

裁定被告危險駕駛 1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也罪成

2022年7月15日發生的危駕及襲擊事件,勞官認為,被告明顯受酒精影響,不宜駕駛,他相信自己可以駕駛「明顯是錯誤的」。被告在短時間內與停泊的車發生輕微碰撞、逆線行車、沒確保車門關上,行為明顯遠遜謹慎駕駛人士應有水平,不但令人擔心,更引起路人關注而報警,因此裁定他危險駕駛罪成。

就被告面對的「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勞官指被告的下屬蔡文浩於庭上清楚交代遇襲過程,而醫療報告亦指,蔡文浩手指須縫3針,接納蔡文浩嘴唇及右手中指傷勢都是由被告造成。

不過,勞官認為未能構成身體嚴重傷害,控方亦未能證明被告有意圖令蔡文浩受嚴重傷害,因「被告當時真誠相信自己可以駕車(當然這是錯誤的)但被阻撓」,主觀地作出自衛,故裁定「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不成立。基於被告在混亂期間不經意地使用了過分武力,改為裁定他「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

至於涉及襲擊X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X指遭被告捏腰及拳打,其他證人及醫療報告都無法支持其說法,就被告襲擊X的行為,不同證人亦有不同版本,發生經過存疑。勞官又認為X的傷勢可能是與被告、蔡文浩等互相糾纏而造成,例如她曾失平衡跌倒在地等,故裁定此罪罪名不成立。

餘下涉襲擊賴文顯的「普通襲擊」罪,勞官指賴文顯沒描述被告作勢咬他,因而縮手,而從閉路電視所見,賴文顯曾與X拉址,或在過程中造成其傷勢,故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警司陸振中涉非禮及襲擊下屬案報道結集】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勞潔儀
被告:陸振中
控罪:猥褻侵犯、危險駕駛、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普通襲擊
案件編號:DCCC13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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