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警司陸振中被指前年在粉嶺熟食中心殘廁,三度強迫女下屬口交等,陸另涉在不足一個月後,於區內危險駕駛及襲擊3名下屬,他否認7罪受審,今(28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13天審訊。有份出席飯局的督察蔡文浩續作供,提到勸阻酒醉被告駕駛時,曾言:「阿Sir,你警司嚟㗎!你飲咗酒仲揸車?」被告則責罵道:「關你X事呀?你幫辦嚟㗎咋!」其後蔡企圖搶走車匙,但遭被告咬傷中指,鮮血不斷流出。蔡指,當場接受同僚調查時,因擔心遭被告報復及「用佢嘅權力玩死我」,不敢即場指證,並以被車門夾傷應付提問,直至求診才如實告知醫生。
蔡又指「呢件事對我嘅衝擊真係好大」,他事後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須定期接受心理輔導、職業和物理治療。審訊午續。
被告陸振中(43歲,警察)否認7罪受審。3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6月22及23日,在粉嶺聯和墟街市熟食中心傷殘人士洗手間內3度非禮女子X。陸另被控各1項危險駕駛、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及普通襲擊罪,均於同年7月15日在粉嶺一停車場內發生。被告涉危險駕駛、襲擊女子X令她造成身體傷害、意圖導致男子蔡文浩身體受傷、襲擊男子賴文顯。
勸阻被告不要駕駛遭罵粗口 睹女事主被打數次
督察蔡文浩續作供,講述2022年7月15日在粉嶺一停車場內發生的事,當晚他、督察賴文顯和X阻被告開車,被告準備開車時,X登上副駕位勸阻,蔡認為當刻被告狀態非常不清醒,故勸X下車,被告突然情緒激動謂:「你唔好理我哋呀,你走!」說畢後便開車轉右逆線行駛。
蔡續指,他認為被告無法好好控制車輛,亦見被告阻X下車,「雖然當其時我只係一個雷粒(督察)」,但有責任保護同僚,電光火石間決定追上,再捉乘客位車門門柄,希望救X下車。蔡稱,X成功下車,但車門仍未關上,被告又再次開車。直至被告停車,3人分別行至司機位和副駕位勸被告不要駕駛,其中蔡以較緊張的語氣向被告指:「阿Sir,你警司嚟㗎!你飲咗酒仲揸車?」被告則回應:「X你老母,關你X事呀?你幫辦嚟㗎咋!」
蔡稱,他與被告對話途中,無為意X又再次登車,「X喊住口同被告講,叫佢唔好揸車」,但被告以左手揮打X數次,X隨即大聲慘叫。蔡在庭上示範被告當時的動作,即左手握拳向左外方揮動數次。
遭被告咬中指流血 憂被報復向同僚稱被車門夾
蔡表示,早前勸阻不果後,他深知要以其他方法阻止被告,當他望向車內見到車匙,故上身伸入車廂,嘗試用右手搶去車匙,被告變得更加激動,先捉實他的左手,再用另一隻手擊中他的嘴,「再拉我右手,拉入佢個嘴大力咬咗一下」,他當刻感到一陣「好強烈嘅刺痛」,整個人下意識向後退,直至回過神來,「我望到我嘅右手中指,鮮血不斷流緊出嚟」。
蔡續指「好驚好焦慮」,隨即致電一名相熟的警署警長求救,指遭被告咬傷、被告「發緊酒癲」,其後亦有途人報警,救護車很快到場。蔡指,軍裝警到場向他調查,但他不敢說出案發經過,「對於要即時指證我一個上級咬傷我,我一時三刻唔識點處理⋯⋯因為我好懼怕,如果我當時當刻指證佢,佢會唔會向我報復,佢會唔會濫用佢嘅權力,去對我前途作出影響」,故以「車門夾親」的理由應付提問。
控方追問蔡為何如此害怕,蔡再指被告比他高兩級,是憲位級警務人員,「成個分區嚟講,佢係最大嗰個」,故擔心被告「用佢嘅權力玩死我」。
手指縫3針獲7天病假 患創傷後壓力症後群
蔡提到,當晚他自行乘的士回家,途中發現傷口仍不斷滲血,故改往律敦治醫院急症室求醫,最後縫了3針,獲發7天病假,病假時基乎每天到醫院洗傷口,以免發炎。控方向蔡展示其醫療報告,顯示蔡告知醫生手指被人咬,關注為何在此階段決定如實告知?蔡稱當時清晰告知醫生「畀我上級咬」,因擔心隱瞞會影響或延誤治療。
蔡又指「呢件事對我嘅衝擊真係好大」,他事後接受物理和職業治療,亦向政府心理科醫診,被確診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後群,直至現時,他仍需定期接見警察心理服務科,以舒緩焦慮和抑鬱,間中亦會感到手有一陣刺痛。
控方再指,被告於7月16日凌晨3時許曾向蔡發訊息問及「Hi Edward, are you ok?」,另於同日凌晨至下午4度透過WhatsApp致電蔡,但蔡沒有接聽。蔡表示完全不敢回覆,「因為我啱啱經歷完畀佢咬,我根本冇可能想搵返呢個人,我好恐懼呢個人,我完全唔想搵佢」。蔡確認,被告過往從來無發訊息問候他。
此外,蔡亦指曾聽聞沙頭角分區有同僚涉違紀受查,但沒有參與調查,亦無於飯局上向被告提及事件。
曾向被告提議乘的士回警署 被告稱「得㗎喇,唔使理我」
蔡在辯方大律師鄭明斌盤問下又指,於7月15日晚發現被告喝醉後,他、X和督察賴文顯當中,有人提出接送被告回家,但被告太醉,無清晰表明「好」或「唔好」。蔡又指,他曾向被告提議要否乘的士回警署,因被告辦公室內有沖涼房和沙發,但被告稱「得㗎喇,唔使理我」。
此外,蔡同意X在6月22日的飯局上,大部分時間都比較醉,他對於被告與X三度一同上廁所感奇怪,但無刻意聯想被告會對X作出不利的行為,直至7月15日晚的飯局,都不知被告早前對X做了甚麼。至於X早前向他透露被告「成日車出車入」,對此感壓力及焦慮,辯方今問蔡駐守沙頭角分區時,是否認識警署警長劉澤基?蔡表示認識。辯方再指,劉曾駕車接載女同僚出入警署,但蔡表示不知道。辯方再指,沙頭角警署位置偏僻,會否出現同事「痴車」或「順路兜埋」的情況?蔡同意有所聽聞,但指警務生涯中「好少見上級咁樣車下級囉」。
審訊明續,辯方續盤問蔡。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勞潔儀
被告:陸振中
控罪:猥褻侵犯、危險駕駛、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普通襲擊
案件編號:DCCC13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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