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警司陸振中被指前年在粉嶺熟食中心殘廁,三度強迫女下屬口交等,陸另涉在不足一個月後,於區內危險駕駛及襲擊3名下屬,他否認7罪受審,今(22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10天審訊。辯方向事主X指出辯方案情,包括3次被指在殘廁發生的非禮事件,都是X獨自在內嘔吐,被告只在外等候;當晚X曾挽被告手臂,又讚他「好男人」、「如果早啲識你就好喇」、「我男朋友邊有你咁好吖」等。X一概否認。
就停車場事件,辯方指X與兩名督察在飯局上向被告披露沙頭角分區涉違紀受查一事,X着被告「當冇聽過」,被告則指身體不適要回警署,X即指「你都唔想睇到我哋幾個年輕人嘅前途盡毀㗎」,其後3人不斷與被告拉扯和糾纏,被告則大喊:「你哋同我即刻扯,躝開!否則後果自負!」辯方指,被告當日從來無襲擊X,X一概答「唔同意」。X今作供完畢。
被告陸振中(43歲,警察)否認7罪受審。3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6月22及23日,在粉嶺聯和墟街市熟食中心傷殘人士洗手間內3度非禮女子X。陸另被控各1項危險駕駛、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及普通襲擊罪,均於同年7月15日在粉嶺一停車場內發生。被告涉危險駕駛、襲擊女子X令她造成身體傷害、意圖導致男子蔡文浩身體受傷、襲擊男子賴文顯。
辯方指被告沒有非禮事主 事主感謝被告在殘廁外等候
辯方大律師鄭明斌今第8日盤問事主X,續指出辯方案情,先提到2022年6月22日晚上發生的3次指稱的非禮事件。辯方指,當晚是X提出要餞行總督察黃燦熊,而非被告發起的飯局,過程中被告沒有要求她「杯杯清」;至晚上9時45分左右,X感到身體不適、想到廁所嘔吐,被告陪同她前往女廁,X獨自入女廁,被告則在外等候,但X指「仲未嘔到」、「成日有人出出入入」,被告留意到殘廁無人,建議X入殘廁嘔,被告沒有入內。
辯方又指,X約10分鐘後離開殘廁,並感謝被告等候,稱讚被告是「好男人」,又言「如果早啲識你就好喇」,被告則回應「你飲醉喇,你自己都有男朋友啦」,X即指「我唔舒服啫,冇醉,我男朋友邊有你咁好吖」。此外,其後X兩度離席,在被告陪伴下前往殘廁嘔吐,被告兩次均無進入殘廁,途中X曾挽着被告的手臂,再從後攬着被告「多謝佢等咗你咁耐」,被告即指「唔好咁啦,你好返未呀」。
辯方再指,被告從來沒有非禮X,X事後亦無向前男友、胞弟和督察陸俊宏講述被非禮的過程,X對上述所指一概答「唔同意」。
事主透露住址讓被告送物資 主動要求被告送她回家
辯方指,X於2022年6月26日確診新冠,她擔心自己所用的快測抗原測試不符警方要求的規格,故就此致電被告,再透露自己住址,讓被告上門送防疫物資。X在7月3日康復,她再在電話中向被告指擔心自己出現後遺症,望被告體諒,被告稱會盡量包容,提出翌日早上接送她上班。
辯方指,同年7月4日下班時,X主動問被告可否順道送她回家,又在車上向被告傾訴,再指「你真係好過我男朋友好多,我病咗佢都冇點樣關心過我,如果你做我男朋友就好喇」,而被告從來無向X示愛。X再稱「唔同意」。此外,X亦否認辯方所指,她於7月5日在車上曾向被告透露想報讀「標準偵緝訓練課程」,望得到被告推薦但被拒絕一事。
被告為公事替事主買小米手機
至於指被告送贈「小米手機」一事,辯方指7月4日在沙頭角警署有一個午膳聚會,警務人員包括被告和X、沙頭角居民代表、鄉紳和村長等有份出席,當天X曾與沙頭角鄉事委員會人士交換聯絡方式。其後有居民代表向被告反映,X的手機WhatsApp為「商業帳戶」(Business Account),擔心有機會洩密,但X自稱為「科技白痴」,被告遂建議購買他現時自用、可以「一機兩號」的小米手機,過程中X從無要求被告保持距離。
辯方稱,直至7月12日,被告發現X仍未處理手機的問題,X表示不肯定住所附近能否購買小米,亦擔心買錯型號,被告同日晚上替X購買手機和手機殼,事後當X提及還款,被告則指「唔使急」,X再次否認。
事主披露同僚涉違紀受查後 阻被告離開求「當冇聽過」
至於在2022年7月15日、於粉嶺一停車場發生的事情,辯方續向X指出辯方案情,包括當晚X、督察蔡文浩和賴文顯在飯局上披露沙頭角分區人員涉違紀受查,當被告離開時,X主動攬着被告的腰求情,希望被告「當冇聽過」,被告即時鬆手,再指身體不適,要回沙頭角警署服藥,被告行至牽晴間停車場時,X再次拉住被告,不讓他前行。
辯方稱,X又向督察蔡文浩大喊:「阿Sir話而家要返差館呀!」X和蔡隨即將被告拉至巴士站附近,質問被告:「咁夜?你仲要返警署?」被告答「返去沖涼,唔係要即時舉報你哋」,二人又向被告求情,自言「參與度好低」及「其實都係旁觀者嚟嘅啫」,被告則表明當晚不想再討論事件,X再指「唔好咁絕情」、「你都唔想睇到我哋幾個年輕人嘅前途盡毀㗎」,被告則問:「你究竟知唔知自己講緊咩?」X在拉扯期間跌在地上。
辯方續指,其後督察賴文顯與兩名警署警長到場,一同阻止被告行向停車場。當被告成功登車後,X、蔡、賴大叫「唔好走住,傾好先」及拍打車身,X又抓傷被告的右手。3人先後登車,與被告在車上不斷拉扯和糾纏,被告曾表示:「你哋同我即刻扯,躝開!否則後果自負!你哋成班痴曬,咁樣對我,再係咁,我就唔會放過你哋,走開!」被告又言會考慮3人所指,待上班時再詳談。
最後,X和賴要求被告將二人載至牽晴間停車場地面出口,當賴下車後,X仍不願離開,「想同佢繼續傾」,身在乘客位的X又挨向被告膊頭,狀似攬着被告地道歉,被告聞言後再稱「走啦」。辯方指出,被告在停車場內從來沒有襲擊X,包括推她、捏她、以車門夾她「全部都冇」,X一概表示「唔同意」。
事主否認核對同僚上下班時間是調查
辯方完成對X的盤問,代表控方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大偉覆問X。就辯方早前關注,X應上級指示抽樣查看閉路電視,對比同僚實際與原定的上下班時間,是否與沙頭角分區人員涉違紀受查一事相關,X表示「答唔到」。
控方今午向X澄清,問X看畢片段為何會撰寫一份調查報告?X解釋,這份報告只是工作紀錄,舉例指「打咗畀同事都可以記錄」。她強調,有關調查由邊界總區負責,只有案件主管才可調查,因要避嫌而不能「自己人查自己人」。控方再問,X在報告中提及有遲到早退問題的同僚,最後有否被邊界總區調查?X指不知道,上級亦無交代後續行動。
暫委法官勞潔儀關注,該份報告中提到X在2022年3月11日獲委派「調查」某些同僚,質疑道:「呢個唔係調查(咁)係咩?」X重申自己不是案件主管。勞官再問:「你意思係,雖然咁寫,但其實唔係調查?」X表示同意。
X作供完畢,歷時10天,審訊下周一(26日)續。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勞潔儀
被告:陸振中
控罪:猥褻侵犯、危險駕駛、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普通襲擊
案件編號:DCCC13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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